浅议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

2013-12-04 09:55:48      来源:

       民社会是时下非常热门的词汇。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形成。其发展状况如何?未来将如何发展?本文将有所论及。公民社会的概念是开放性的,探讨公民社会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本文就笔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以公民社会主体为主视角,阐述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今后发展完善公民社会的几点浅见。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应该是全方面的,公民社会的初创阶段更应该注重公民社会主体的发展。同时,要强调公民社会的特征之一是法治,公民社会的发展应该重视这一特征的存在。

  “公民社会”,只要“百度一下”可以得出2820000个结果,j而笔者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凡与公民社会有关的条目都与时下网络的热点事件,公众事件或多说少的有关联。当笔者深入阅读这些文章的时候发现,此类文章有很大一部分都在讨论我国公民社会现时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事实上,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时下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如何,未来如何发展。《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直接说“中国已经迈入公民社会的门槛”。[1]放眼网络的时候会发现,网民(现实中的公民、老百姓)的力量无处不在。这种力量甚至可以左右一个公众事件的最终结果。诸如我们所熟知的“周老虎事件”、“躲猫猫事件”、“邓玉娇案”等等。不妨再放眼现实社会,公民的力量同样无处不在。诸如广州番禺区市民自发组织起来反对垃圾焚烧、汶川,玉树地震的震后救灾过程中公民集体驰援、唐福珍反拆迁自焚等等。

  上述一系列事件中展现出的公民力量预示着,公民的公民意识正在不断提升。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就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政治权利的诉求意识,是当家作主的意识,是民主法治的意识,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意识,是社会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2]虽然公民社会的内涵不限于探讨公民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一点是,公民在推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甚至比制度完善本身更直接、更直接。k所以本文将以公民力量的发展为切入点,从“公民”这个公民社会的主要因素开始,讨论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和今后的完善措施等问题。

  一、公民社会含义解读

  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又叫市民社会、民间社会。译自civil society。三个译法的区别在于,“公民社会”,“它强调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 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3]

  从历史的角度看,“公民社会”从来就是一个富于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变化着,以适应时代的变迁。在古代,公民社会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概念,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到了公民社会概念。正如前面所说,时代的变迁造就公民社会概念的变迁,20世纪以来,公民社会理论和实践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公民社会早已不限于理论的探索,而是进行了长久的实践并且得到了很不错的效果。

  对于中国而言,公民社会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皇权代表一切,国家没有公民、人民可言,有的只是“臣民”,在甲骨文中,“臣”字是一个人低垂着头的时候,从其侧面看他的眼睛的形象。“臣”字的形象充分体现“臣”对其主人的绝对服从,“臣民”,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只能服从统治者、不能有半点违抗的一类人。近代以来,西风东渐,西方的一些民主思想被众多有识之士介绍到古老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30多年来,中西方的思想交流越来越频繁。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更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关注何为普世价值,继而关注普世价值应该是外源性的还是内源性的。最后,得出结论是,凡是合乎人类向上性的价值必然为全人类所接受和再创造,普世价值无分国界。得益于这种认识高度,近年来,原本是典型的西方概念的“公民社会”逐渐穿越历史的语境,不断获得一种普适性的现代价值之后,在公民社会为当今世界接受和认可的大潮流下,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地对公民社会给予十足的关注和研究。

  中国有着辉煌灿烂的五千年文明史,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曾做出过无可替代的贡献,诸如我们所熟知的四大发明。中国的贡献同样存在于文化和思想上,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及其儒家思想的影响力为世人所熟知,l凡此种种都值得我们傲然于世界。中国甚至不缺少与公民社会相类似或者说至少是殊途同归的思想光芒,诸如孟子的“民贵君轻”思想、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等,这些思想都或多或少的强调国民的主体性地位和国家权利的限制。

  当代中国,我们不难注意到,有两个既宏伟而又微妙的趋势。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和现代法治国家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前者更多的是强调思想文化方面的不断自我肯定、反省以及自觉继承,后者则是关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断摸索。笔者认为,两个趋势互为联系而又互相促进。无论从那一角度看,都不能无视另一方的存在。以公民社会为视角,公民社会应该包含公民对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自我认可以及对现代法治国家的急切需求。正如前面所说,我们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其中不乏对现代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完善深有助益的思想精髓。m同时,我们国家更应该是一个开放、文明、民主、法治的现代国家,所以我们在追求传统优秀文化的同时相应的也应该追求法治。

  事实上,正如哈贝马斯所说,“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自然是徒劳的”。[4]公民社会概念的开放性决定了研究角度的多样性。笔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应该有别于西方理论所界定的公民社会,此所谓中国特色。另外,有鉴于我国对公民社会概念界定的不完全统一。所以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本文所指称的公民社会的包含笔者自己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和对社会现状的体察。

  笔者看来,公民社会指的是以公民作为主体,有着以强烈的公民意识为核心内容的整体价值观的,具有活跃的公民集体力量以及以此种力量为聚合点的民间团体,能与政府和谐相处并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以法治为基础的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状态。n

  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笔者认为,从宏观上说,中国公民社会至少应该是这样的——法制完善,公民最大限度的自治,有一个强大的信仰体系(这种信仰包括对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法治、民主的推崇);体现最深刻的中国当代社会的变迁;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等等。

  总之,一如其他西方概念、制度的那样,如何解决水土不服问题是公民社会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做中国式的解读和制度探索实为必要。只要充分将西方概念、制度的精髓合理植入到中国的土壤中去,公民社会方可在中国生根发芽,继而茁壮成长。

  二、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代中国,无论是经济层面还是文化层面上,都经历着跨越式的发展,公民社会就是在这样的一个综合变迁的时代背景下显露雏形的。一如其时代背景的宏伟壮观,公民社会本身同样经历着由滥觞到发展壮大再到未来的不断完善各个阶段。

  (一)公民社会发展表现

  让我们重点关注一下作为公民社会主体因素的公民。近几年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不可谓不大。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其变化极具代表性。总的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以及最大限度的追求真相、公平和正义的观念日益增强。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互联网日渐成为民意集中地和公民力量的集结地。公民力量的爆发在网络上的到集中体现。o

  轰动一时的“周老虎事件”、“躲猫猫事件”、“邓玉娇案”等等,集中体现了网民的群体性力量,更体现了网民追求真相和正义的精神。另外,不得不提到一个人——韩寒。此人在我国有很高的知名度,他有很多称号,诸如“公共知识分子”、“现代鲁迅”等。他对当下社会热点现象一针见血、剖析独到的博文深受广大网民推崇。他那全世界最高点击量p的个人博客即是这种推崇的有力印证。韩寒是公民意识觉醒背景下的代表人物,笔者认为,伴随着对其推崇的是,千千万万有着像他一样的觉悟的公民的存在。另外,有一个网络热词——人肉搜索,更是把公民力量的运用发挥到了极致。人肉搜索如今已经成为了“反腐”、“揭黑”的重要工具。q现实生活中,同样能举出公民意识觉醒的例子,广州番禺区市民自发组织起来反对在番禺建造垃圾焚烧站,唐福珍以自焚的方式反对政府对其房屋的强制拆迁。

  列举众多网络上的和现实中的热点事件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强调公民社会主体——公民——的公民意识的蓬勃发展,这些事例反映出来的深层次的共同特征就是公民维权意识、自发团结起来与强势力量据理力争的意识的不断提升。笔者认为公民之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法治意识的提升,无疑是助推公民社会隆隆前行的最内在的动力。

  公民社会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民间团体的蓬勃发展。公民单个人的力量无疑是弱小的,公民力量需要经过整合才能体现的出公民力量的资源优势。这种汇聚而成的力量优势在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得以充分体现。在汶川、玉树地震等场合,众人拾柴火焰高式的资金援助和人力援助前所未有的体现出集体的力量。各种民间团体、爱心组织、基金会等有着得天独厚的汇聚社会零散力量的优势。民间团体的发展壮大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体现。笔者认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存在着三个阶段(层次):一是公民具有了最起码的公共意识;二是基于这种意识由内而外的形成公民个人的参与行为;三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价值追求而自发组成的自己的组织。可以说,民间团体是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

  上文提到的中国社会的变化仅是公民社会发展的缩影,但无论如何,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深层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 并且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5]我们始终认为,从来没有哪个制度能决定一个社会的发展方向,而相反的是社会生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决定了制度的制定和创新。制度(亦即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社会基础发生的各种微妙而众多的变化最终将会促进上层建筑的再创造。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认为社会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这意味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决定了法律必须对公民社会的变化作出积极的应对而非严重地滞后于公民社会的发展。作为法律的存在基础的社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时候,法律必然会作出重要调整。最典型的便是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和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一系列民事法的通过恰恰证明公民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对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迫切需要,以及基于这种迫切需要而带来的立法实践。综上,推动立法完善是上述变化体现的深层意义之一。

  公民社会上述变化体现的深层意义还在于它们还有更直接的一面,各事例中的公民力量或多或少的起到了监督政府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再有,诸如在汶川、玉树地震中的公民力量,与政府一道共度时艰,通力合作。此时的公民和政府站在一起成为支撑国家稳定和谐发展的中流砥柱。

  

  (三)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的不足和发展障碍

  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固然让人欣喜,但是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以及未来发展的障碍也同时存在着。总的来说,这些隐忧大致包括制度的瓶颈和制度掣肘、公民社会发展方向的非清晰化等。

  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点:

  1、是公民整体素质问题。本文所指的公民素质至少包括以下内涵:一、自身的觉悟,亦即公民自己对积极成为公民社会的“公民”的意识;二、拥有最起码的权利义务意识,简言之则是法治意识,一种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三、最基本的道德素质和信仰。上述素质,在时下社会大变迁时刻严重缺失。

  2、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的政府,在处理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方面没有及时转变观念,表现为执政理念的更新缓慢,依法行政理念的长期被忽视等等。政府如今还总以为自己应该包办一切,公民也应该并且乐意被管理。事实上,政府的作用应该是提供公共资源而非把公共资源操控于自己手上。大政府与小政府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包办一切社会事务,后者把公民可以实现自我管理的事务归由公民及其组织,政府自己则作为一个守业者和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另外,政府接受公民监督的意愿有待提高。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公民如今正以高涨的热情关注并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政府则滞后于这种变化。故而,政府的旧的不合乎现代政府要求观念应该彻底摈弃。并树立起依法行政和依法接受公民乃至整个社会的监督的观念。

  3、法律制度的不甚完善,制约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面临法治化的需要,公民社会需要法律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需要法律保障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由此带来的后果则是人们在处于法律空白领域的时候,对自己应该如何行为没有获得正确且明确的指引。

  三、我国公民社会的完善

  公民社会有其自身的成长动力和自我调整的自觉性,同时公民社会的成长也离不开制度环境的完善。前者强调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能动性,后者强调外部环境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促进抑或制约。“公民社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包围, 它的每一步发展都必然受到制度环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6]公民社会若想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自身的不断自我关注和制度环境的改善均不可或缺。

  (一)发展、完善公民社会的指导原则

  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个前提,那就是我们所需要的公民社会必须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换另一句话说就是中国公民社会应该有利于国家的繁荣稳定。

  其次,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初创阶段应该重点关注其主体——公民——素质的提升。

  再次,公民社会的发展必须坚持一条主线,那就是法治。以法治为主线,在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一主线应该一以贯之,这将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

  作为原则,以上三点必须贯穿公民社会发展始终,指导公民社会的发展完善,三点缺一不可。

  (二)我国公民社会的完善的具体措施

  原则当然需要坚持,在坚持应有的的原则性问题的时候,更需要关注具体的应对措施。下面就笔者的个人观点出发,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公民社会的完善措施。

  1、法律制度的完善

  正如前文所说,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须在法律体系内进行。问题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本身就是不完善的。故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如何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包括言论、结社自由在内的六大政治权利,[7]这些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当然宪法更多的是具有纲领性概括性的意义,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还需靠更明确更具体的下位法的规制和保障。不可否认,我国也有很多直接或者间接的保护这些公民的权利的法律。r然而更不能否认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甚完善和执行效果的不明显严重阻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法律都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相关权利。程序上的表现则尤为典型,法谚云,无程序则无正义。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需要靠程序法的严格执行来保障。公民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需要势必要求国家对此种需要予以重视,从而最终推动立法的进行。

  另外,空有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远远不足,事实证明,法律的有效运行才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关键。同时,对于法律的来自内心的信仰,是法律之治最终得以实现的最根本的内在动力,国家应该有意识的培养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2、公民素质的再塑造

  对于公民应该具有何种素质,前文已经涉及到。总的来说,公民应该具有自觉自愿的以主人翁的身份关注自身的、他人的权利义务;对社会有基本的责任感;崇尚正义、公平、民主、法治;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价值判断。上述素质的塑造迫在眉睫,社会大转型的当今,需要这些公民素质。公民良好的素质有助于公民社会整体层次提高。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实际就是公民的未来,对国家和社会有最基本的责任感意味着公民自觉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崇尚正义、公平、民主、法治是对公民社会基本特征的捍卫;基本的道德素质和价值追求是支撑以上两样素质的核心因素。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公民素质的塑造应该以塑造公民崇尚正义、公平、民主、法治为关键点。

  3、政府职能和执政思维的转变

  讨论公民社会,政府是绕不开的角色。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政府职能的自身定位和执政思维影响着政府的外在的行政行为。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政府如今面对的是较之以前来说相对强势s的公民,所以,此时需要政府转变的是,必须比以前更加在意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政府将会面临来自相对人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的责难。这种例子可谓不胜枚举,最典型的莫过于拆迁、征地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是如此的严重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以至于当今的公民不惜以一切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切身利益。此类强势且有可能违法的行政行为无不受到来自相对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最直接的质疑和否定,唐福珍以自焚的方式来抗议强制拆迁为此一例。公民的相对“强势”,要求政府应该彻底摈弃以前的执政观念,确保自己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最大限度的合理性,并且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面对相对人的时候,要体现最基本的人性化和人文关怀。

  另外,“阳光政府”有利于政府与公民的真实有效的沟通。“所谓阳光政府,意味着政府行为的透明化、公开化, 也即将对政府行为的透明性、公开性之诉求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的政府, 我们称之为阳光政府”。[8]政府应该让自己的大多数行为为公民和社会所知悉和自觉接受监督。特别是涉及到公民的以及整个社会重大利益的时候,应该确保公民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阳光政府的另一层含义是,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自觉的接受来自社会的和公民的监督。政府的转变之一亦在于此。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阳光、透明、法治的政府,将是也应该是今后政府自身发展完善的需要,也是全体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强烈愿望。

  4、社区作用的突破

  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细胞是公民个体,社区?则是公民个体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区域。公民社会的未来建设要给予社区足够的重视。今后社区的建设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文明、和谐自治的社区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二、对于公民间的小纠纷,有必要坚持先调解后法律介入的原则。继而要求社区具有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来化解民众之间的隔阂;三、有鉴于社区作为公民生活起居的基本场所,公民素质的培养有望在这个基本单位内进行。比如,通过经常性和日积月累的普法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等等。

  5、实现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有效沟通

  公民社会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法治,公民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的公民社会的建成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法律人更有必要发挥自己应有的贡献。法律人应该以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法律素养服务整个社会。当然,占社会上大多数的仍然是非法律人,让非法律人也充分的融入的法治的氛围中这个任务,法律人应该当仁不让的接受。笔者认为。非法律人与法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尤为重要,在这两类人之间架一座沟通的桥梁则有可能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法律人应该在社会大众面前树立起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威和可信度。关键点是法律人本身应该具有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向往。换另一种说法则是——对法律的信仰。比如,作为中立者的法院应该树立起成其为中立者的对法律的正义、公平的尊重;其次,树立起权威之后,接下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两类人如何实现有效沟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笔者认为,在于律师今后的地位的提升。理由很简单,公民个人利益的代理人?——律师是公民与中立者法院最有效沟通的手段,?另外,律师也是非法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手段。?最后,有了上述两点阐述,下面的结论显然是非常可行而且有必要的,那就是未来的公民社会,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有所突破。当前社会的律师,其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都值得重新界定。律师应该起到作为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沟通桥梁的作用,对于律师自身来说,律师的桥梁作用是其专业技能发挥效用的地方;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律师所具有的专业技能可以成为保护其个人利益的良好工具;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律师的存在是法律实施的最直接的参与者。有了以上三层的需要,律师在今后的作用将会而且应该要得到提升。律师应该是集法律的传播者、公民权利保护者、法治社会捍卫者的三重身份于一身的精英群体。

  6、合理利用互联网的能动作用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9]这是非常庞大的数字,反映我国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信息获取、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互联网有着快速、不分地域、信息量大等优势,互联网已经成为公民表达自己情感、思想、意见的重要工具。网民力量开始累积,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和网络民意。“具有现实力量意义的公民社会,在中国还是比较初级的,在中国发展最快的、最强大的公民社会力量主要是表现在言论上,尤其是互联网言论上”。[10]有鉴于此,如何合理利用互联网及合理利用因互联网而孕育成的网络民意、网络言论,无疑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理利用网络民意首先要做到的是合理引导这种网络民意,因为这种民意往往会出于非理性的一时激愤或者说热情,所以把这种即时民意引导为理性化、合理化、合法化以及长效化的民意,将有助于发挥这种民意的良性作用。另外,合理利用网络的天然优势,把网络民意转化为对现实政府的有效监督工具和依法行政的催化剂。

  7、公民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完善

  每个国家和社会都会有而且应该有其内在的特有的价值追求和道德标准。中国的公民社会亦是如此。之所以要求整体价值观的完善是因为我国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整体价值追求和道德的缺失。诸如信任危机、?社会公德缺失、法治精神的难以确立等等,都严重妨碍着社会的发展。

  公民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完善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作为有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中国,其优秀的文化道德传统精髓应该被当今社会重新重视和继承、发扬光大;二是培养整个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仰,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三是传统文化精髓与现代法治理念是完全可以相依存的,二者并无冲突。注意两者的相互融合有助于具有鲜明中国公民社会的最终形成。

  区区几点当然无法涵盖公民社会发展和完善的方方面面。正如前文所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需要重点关注公民社会的主体之公民的发展。另外,公民社会的法治特征以及以此特征引申开来的各方面具体措施也应该值得关注。把握好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公民因素和法治特征,有的放矢地制定具体的措施、对策等。实为我们发展、完善公民社会的上上之选。

  结语

  中国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是快速发展的。它的发展过程有喜忧参半的两面性。充分认识到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和障碍,对于我们如何制定相应对策、完善相关法律以及进行相应的研究深有助益。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摸着石头过河式的,什么样的公民社会才适合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什么样的公民社会将有助于国家的复兴大业的早日完成?一系列的问题将有待于我们不断探索。

  本文是笔者对公民社会认识的几点浅见。基于水平问题,或许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和片面性。但不管怎样,笔者观察社会的热情将会继续。

  【参考文献】

[1]高丙中,袁瑞军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12.第1页

[2] 汪葆民.公民意识的觉醒[N].北京晨报.2008-11-20.参见http://www.morningpost.com.cn/bjcb/html/2008-11/20/content_93003.htm

[3]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2月.第6 期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的结构转型[M].转引自姜正君.公民社会概念的三重解读[J].中共铜仁地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5]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_概念_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_概念_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

[8]李文波,马岩.论阳光政府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2月.第1期

[9]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0.1.第3页

[10]宋敏,孙英会.公民社会维度下的中国网络政治结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注释】

①百度. 关键词“公民社会”http://www.baidu.com/s?bs=%B9%C2%B1%A4%BE%AA%C7%E9&f=8&wd=%B9%AB%C3%F1%C9%E7%BB%E1 此数据截止于2010年5月10日12:00

②因为制度的完善本身也要靠公民意识和社会的不断变化来推动。

③如今世界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壮大的孔子学院即是这种影响力的有力证明。

④这种精髓显然是多的,如“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民贵君轻”等等,不一而足。

⑤必须强调,公民社会的定义是有开放性的,这并非定义不明确。这恰恰是公民社会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⑥众所周知,公民意见的表达渠道并不多,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时代重要信息交流工具,因其特有的优势,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表达平台。

⑦截止到2010年5月10日星期一十五点整,他的博客点击量为372478013次。http://blog.sina.com.cn/twocold(韩寒新浪博客)

⑧人肉搜索是相对于机器搜索而言的,人肉搜索也有其缺陷,比如对他人隐私的无视以及因此而带来的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胁。但是这些负面作用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本文想阐述的是其在展示公民群策、群智方面的优势。

⑨《刑法》就是这样的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⑩之所以形容为“强势”是因为相对于以前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等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如今的公民在政府面前不再显示得极度的弱势和不再对来自政府的决定的逆来顺受,而是面对相对于自己来说是强势方的政府的时候勇于据理力争,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这种“强势”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本文所指的社区包括城市的街道、小区;农村的的小组、屯等。当然,前提自然是公民愿意由律师成为其代理人。法律人之间的交流总是相对畅通的。前提是两个非法律人有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言下之意是,律师如果无法坚持做到这三重使命,那么自身的发展壮大将是不可能的。故而,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的自我养成非常重要,只有在自身先适应整个社会对律师的需要的前提下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为社会所确认和重视肯定。这种信任危机包括个人对个人的、个人对社会的、个人对政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