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会:法律与媒体监管双全

2014-03-10 10:13:38      来源:
       柏拉图将土地遗赠给自己的学生以继承自己的学术事业始,“Foundation”逐渐从中世纪的方言进化为一种通行欧洲的财富增益方式——富人将大量的财富捐赠给教会,对大学、修道院、医院和贫困阶层进行资助和救济。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慈善使用方法法案》,初步缔造了基金会的理念:私人基金会必须为公众谋福利。

  随后,这一理念又被英国清教徒带到了北美大陆。1790年,本杰明·富兰克林成为北美最早的基金会实践者,他在遗嘱中设立了两项慈善信托基金用于“促进人类幸福”和“提高普遍的知识水平”。自20世纪以来,美国产生了一批伟大的基金会,如洛克菲勒基金会、卡耐基基金会与福特基金会等,直到今天,这些“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还在全球的文明进程和消除贫困、预防疾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美国国家慈善统计中心数据,2012年时,各类非营利组织发出的工资和福利占全美的9.2%,而其年收入占到了美国GDP的5.5%。这些被视作上个世纪美国社会渐进改良的三大力量之一的组织,究竟如何保证自体在良性的道路上运转,而不致误入歧途?

  在美国,对基金会实施监管是两个部门:其一是各州的司法部门,另一个则是美国国内税务局(IRS)。

  其实,在美国注册基金会如同注册公司一般,“只要是在法律范围内,以公益为目的,谁都可以注册设立基金会”,十分简单。但监管部门最容易控制基金会之处在于,基金会的一个天然诉求,便是免税资格,即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501(c)条款,享受税收减免。

  因此,为防止基金会以欺诈行为骗取免税资格或公众捐赠,各私营基金会每年都要填写并上报统一制定的990-PF表,详细汇报经费来源和支出情况等内容,其中甚至包括基金会最高席位的5名领导人的全年收入。国内收入局会严查基金会的免税申请,并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如经查实有问题,则取消其免税资格。

  由于私营基金会管理上的不透明性,美国法律对于其要求不仅是“严格”,而且是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国内收入局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私营基金会刚成立时条件困难,希望使用理事会成员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但是法律规定私营基金会不允许支付租金,即只能免费使用,否则将构成关联交易。此外,基金会还必须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和活动情况,任何人都有权查看基金会的原始申请文件及990表等资料。

  但是,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庞大,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州司法部门都不可能全面顾及,所以大量的监督,是靠公众和新闻媒体。基本上每个基金会都将年度财务情况上网供公众查询。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所形成的监督机制,促使了基金会的所有活动趋于规范,而每年因为传媒曝光而垮掉的基金会不在少数。

  比如1992年时,美国《纽约时报》等几家媒体陆续揭露轰动全美的美国联合劝募会主席阿尔莫尼自占捐款事件和新纪元基金会行骗事件,迅速导致了这两家规模很大的基金会的垮台,并使美国慈善事业陷入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公众募捐低潮。

  2013年时,CNN与《坦帕湾时报》联手调查一年,通过查阅各州及联邦记录,圈定了将近6000家选择营利性招商公司来募集捐赠资金的慈善基金,并对各家机构在过去十年中的管理费用所占比例进行计算,选出了其中最糟糕的50家予以公布,警示世人。

  的确,社会选择所营造的公众评估和监督机制,往往比法条更具约束力。一个美国基金会的社会名声如果臭了,根本都不用政府出手,自己就只有打包回家的份了。

  正因此,基金会组织基于改进工作和联合自保的考虑,各类行业组织也随之产生。比如1954年正式成立的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 of Foundation)、民间自发成立的基金会评估机构“美国慈善信息局”(NCIB),都是为促进信息公开,加强自律而形成的行业组织。

  更有意思的是基金会中心(Foundation Center),其建立初衷是:冷战时,一些国会议员怀疑部分基金会支持反美活动,要求其负责人去华盛顿作证。基金会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让公众对公益慈善有更加透明的了解,因此建立该中心。如今这个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获取各基金会填写的990表,并整理数据后予以公布。

  要是中国国内某著名的安保基金放在美国,上述法律监督与媒体监督,哪个关都过不了。至于辩称是粉丝捐款就不是“公募公益”,而是“私募私益”,企图逃避捐款者及公众的监督,根本就行不通。

  【点评者说】中国国内的基金很不规范,甚至许多变成了圈钱骗钱的工具与洗钱的白手套。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捐款的基金,辩称自己是“资金”,不是“基金”,试图逃避监督。小样,难道换个名就能逃遁了?只要向不特定公众募捐、用于非营利公益事业,就是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