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是企业“必要之善”

2013-11-19 10:19:45      来源:

       业社会责任是否只是书本的空谈?是否能给利益为先的企业带来真正的实效?本文中, 前美国总统经济顾问会议主席劳拉·泰森(Laura Tyson) 深入分析了傅利曼和西蒙斯的观点,从反面论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在他看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益处正在逐步显现,将成为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来源。

  2013年年初,哈佛商学院教授西蒙斯(Robert Simons)大肆抨击美国企业和商学院。他砲轰美国企业变得无决断力、没有重心、竞争力低落,这要怪商学院教导他们接受一大堆肤浅、自我满足的价值观,像是社会责任、环境永续和包容等。

  西蒙斯主张,企业唯一的使命就是“竞争求胜”,不禁让人想起傅利曼(Milton Friedman)1970年的勐烈砲轰。他当年也主张,除赚钱之外的任何事都是干扰。

  这简单化的主张的确动听。谁能否认,企业有明确责任要为股东赚取利润?也不能否认,大多数股东投资主要是为了赚钱,而不是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为什么要把事情搞得这么复杂?

  因为事情就是这么复杂。

  首先,引用傅利曼论点的人,大多忽略他也承认的企业行为确受约束。按他的话说,企业应该“尽量赚钱,一面也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不仅形诸于法律,也形诸于道德传统。”换句话说,光是遵守法律是不够的。道德上的约束,有的像是基本人权,反映的是普世价值;有的则随时地物的变化而有不同。

  其次,并非所有股东都是一样的。正如康乃尔法学院教授史陶特(Lynn Stout)所说,股东“投资时限不同、事前和事后利益不同、分散投资的程度不同、避免利己损人的态度也不同”。他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一样。

  在特定时期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可能满足了部分股东的权益,却破坏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利润最大化的简单理论,是基于各种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假设上。但在现实中,企业决策时必须平衡这些利益。

  第三,企业久而久之也会影响股东利益。个人受他们偏好的的组织所吸引。因此,企业可以藉拥戴特别的价值观、使命和文化来吸引理念相近的股东。

  第四,任何公司既依赖、也影响所身处的社会。一家公司的规模愈大、愈全球化,对社会的影响就愈大且愈全球化。

  忽视广大社会和环境责任的企业,有可能因此付出代价,像是名声受损、品牌价值损失、销售量下滑、吸引不了人才、生产率低落、贪腐、受到政府更严格的监督、气候变迁相关成本升高。

  现在已有一些手机应用程式,能让客户、投资人和官员可以评价跨国公司的供应链。评价差的企业有可能会丧失销量和投资人,还会引发政府监管甚至法律行动。

  譬如,苹果早先的品牌形象,即因富士康在中国组装iPhone 和iPad工厂的工作环境恶劣而受影响。为因应外界疑虑,苹果后来同意委託独立的观察人员定期视察代工厂的工作条件。同样地,美、欧服饰业者也因孟加拉代工成衣工厂环境恶劣而受累,还得设法挽回形象。

  无论傅利曼或西蒙斯的观点,均假设政府有为有守、能提供繁荣经济所必须的公共财并消除负面的外部效应。然而,在企业实际所处的社会,政府往往无法或不愿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或遏制负面的外部效应。

  但企业无法靠自己克服这些问题,要靠民间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三方创新的合作。这样的合作已经开始,譬如,沃尔玛(Walmart)和环境保护基金会联手,共同开发能让沃尔玛货架上的产品碳排量减少2,000万吨的策略。

  企业需要对股东负责,但也对让业者得以运作的的社会负有责任。企业可以同时履行这两个责任,又能获利。西蒙斯所称负起维护社会或环境价值之责会削弱美国企业的竞争力,这是无稽之谈。事实上,最近的事件可见情况正好相反:社会和环境责任反而可以成为长期竞争优势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