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精神的层次结构

2013-10-28 11:18:17      来源:

       2008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过程中,青年志愿者功不可没。图为河北青年志愿者抗震救灾医疗服务队队员正在抢救幸存者。 图片来源:人民网
  志愿精神表现出不同的层次结构,具体可以分为较低层次的、社会心理层面的志愿精神,如个体性格、情感、态度和社会风气等,以及较高层次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志愿精神,如志愿群体的自觉意识、理论原则和价值取向等。志愿精神作为个体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所折射出的道德理想和精神指引,是以社会心理作为其形成的基础,以社会意识形式作为其发展的动力。
  社会心理层面的志愿精神
  社会心理是个体对于不稳定、偶然出现的社会现象的感受和理解,在现实当中表现为一种生活情绪、言论和习惯,是对社会生活自发、初级、直接的反映。就社会心理层面的志愿精神而言,它可以大致包括友爱的道德情感和利他的习惯风俗等。
  友爱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依据一定的道德要求而产生的爱与恨、信与疑等方面的心理反应,是现实道德产生的直接心理基础。友爱是道德情感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社会中,友爱的道德情感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形成而发展的,成为西方社会中民主、公正诉求的情感基础。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讲究“中庸之道”,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融。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则成为我们现实生活交往中的重要情感诉求和交际原则,友爱的道德情感成为促进人们个体生存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支撑点。
  个体具备友爱的道德情感是激发志愿精神形成的重要动力。这种情感源自人我同类、相惜相怜的心理。这种情感可以是仁爱、同情、恻隐等。叔本华从同情出发,将伦理学基本原则定为两大基本美德,即:公正和仁爱。公正表现了同情的否定性质,即不能忍受他人的痛苦,迫使自己至少不去伤害他人;而仁爱则表现为对同情心的肯定作用,它比公正更高一个级别,即看见他人痛苦,就像自己也在受苦,从而迫使自己去帮助每一个人。孟子的“孺子入井”也通过人的“恻隐之心”说明了人的友爱情感。
  友爱的道德情感在志愿服务中主要体现在:一是在重大灾难事件中(类似2008年的汶川地震),“骨肉分离、生命岌岌可危”的场景势必会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助人意愿,志愿者会主动奉献自我,参与救灾;二是在日常生活中,当了解他人身处困境时产生不忍之心,进而希望尽微薄之力来帮助他人。因此,建立于个体友爱的道德情感基础,社会中志愿精神的弘扬与发展也就指日可待。
  利他的习惯风俗。如果说,友爱的道德情感是从个体角度而言的话,那么利他的习惯风俗则是从社会集体角度考察社会心理层面的志愿精神。所谓利他的习惯风俗,指的是宽泛的利他概念,既可以是出于纯粹利他动机的利他行为,也可以是动机多元的、但结果利他的利他行为。采用宽泛的利他概念,有助于鼓励人们积善成德,从身边小事做起,逐渐使利他行为成为社会普遍的习惯风俗。
  日常生活中,利他的习惯风俗可以表现为,首先,利他成为社会的“时尚”。如,社会中提倡的学雷锋活动,很多人在雷锋精神的影响下参与到这一行列中来,将雷锋作为楷模,努力践行志愿行为。很多人愿意“赶潮流”,由于受到身边同伴参与志愿服务行为的影响而不加思索地也参与到这一行动当中。在服务过程中,他们尽自己所能服务于他人,不仅获得了他人的赞叹和表扬,自己的社会认同感也得以提升。这种追逐“时尚”的社会心理,究其原因在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需要参加社会活动来维系社会交往关系,满足利益需要。在利他习惯风俗形成后,社会集体的力量得到了有效的发挥,进而有助于唤起更多人内心的利他情怀,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其次,利他成为生活方式。这表现为公民具有利他助人的习惯,主动关心帮助周围有困难的人群,热心做好事成为日常生活习惯。2011年底,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推出了“快乐志愿,随手公益”的口号,使志愿服务日益生活化、时尚化,受到不同年龄、职业等市民的普遍欢迎。在“随手公益”理念的指引下,白领人士自觉将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推动了城市社区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如,在上海地区小有名气的志愿组织“热爱家园”,其志愿者主体为白领人士,他们自觉利用闲暇时间开展志愿活动,为社区普通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社区环保、教育助学等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人人可为,时时可为,处处可为”,“有困难找志愿者,有时间做志愿者”,这样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更多人将利他助人作为一种自觉行动和生活方式。
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志愿精神
  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意识发展的高级形态,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志愿精神能自觉、全面、系统地反映个体参与志愿服务的稳定精神样态,同时这种形态的志愿精神能结合社会发展的现实,真实反映、评价、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将其内在的伦理要求和行为规定内化于群体之中,形成一种稳定、持久、自律的个体行为准则。具体来看,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志愿精神主要表现为:明晰的理性认知和自觉的责任意识。
  明晰的理性认知。明晰的理性认知,主要指个体对助人的必要性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这其中既有无私利他的崇高追求,也有助人为己的现实考虑,更多的是基于对人我共生理念的深刻思考。“共生理念”可以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认识到,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存在体,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生存,人的一切活动只能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得以进行。人我共生作为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将长期影响并指导着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二是认识到,人我共生的理念是对于共同体内各共生单元互利共赢的一种理性追求。这种建立于互利共赢基础上的人我共生理念是志愿精神的核心理念,它为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精神基础;三是认识到,人我共生理念要求个体有时候要作出必要的牺牲。这种必要的牺牲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
  自觉的责任意识。自觉的责任意识是指志愿者在对助人必要性理性审视之后,自觉确立起利他助人的担当意识和自律要求。如,志愿者认为“参与志愿服务是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这种将参与志愿服务看作是对外在需要的满足,就体现为一种责任意识。“尽自己的能力帮助他人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包含了一种道德义务。义务是低层次的道德规范,责任是义务基础上的升华。义务本质上是他律的,责任具有他律与自律的性质。志愿者认为自身对于社会有一定的道德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道德命令。基于这种动机参与志愿服务具有很强的自觉性,并且这种自觉性已经演化为志愿者的一种品格,体现了其自律性的向度。相较于个体情感、非理性形式的道德意识,个体出于责任感的道德动机更具稳定性和持久性。这是个体把道德要求,如“求善”“公正”“责任”作为自身行为的道德律令,把道德规范、道德要求自觉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从而达到“知善”与“行善”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