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商业结合需“有破有立”

2013-09-27 09:15:54      来源:

       圳市民政局在慈善会举办期间举行海内外专家论证会,对如何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进行探讨。从媒体反映来看,《条例》的最主要亮点在于“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社论认为,慈善与商业的结合符合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要义,而深圳打造慈善之都,需要敢于打破制度藩篱,让公募权放开、税收优惠等条款真正“落地行走”。

  受制于传统的慈善理念,慈善与商业几乎被完全割裂。浙江慈善组织施乐会提出的“可从每笔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曾引发激烈争论。伴随着讨论的深入,慈善需要成本的理念被逐步理解和接受。与之类似,慈善与商业结合,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经营等理念为大众认可和接受同样需要一个渐进过程。要加速这一过程,除了制度上的“破”以外,慈善理念上的“立”亦不容忽视。

  毋庸讳言,慈善和慈善组织发展受阻,与遭遇了法律“天花板”关系重大:慈善组织大都没有公募权,也就需要四处“化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轮空”,企业的捐赠意愿严重受挫,导致慈善组织“钱程”飘渺。于是,慈善组织在门路不多的情况下,不得不去抱政府大腿,导致慈善事业畸形发展。由此可见,打破制度藩篱,对慈善事业实行“放水养鱼”之举的确意义重大。

  与制度上的突破一样,慈善理念的重塑显得格外关键。国内慈善事业的迟滞,不仅拜慈善的体制、机制、政策等所赐,也与落后的慈善理念有关。比如,对慈善参与者抱有过高的道德打量,慈善与商业理当泾渭分明不能混搭,凡此种种,都严重制约了当下的慈善政策改善进程与慈善实践。

  曾有纸媒指出,慈善机构向社会募捐这一行为的法律含义是,向公众邀约,承诺其有能力接受慈善主体委托,完成慈善资源的转运,这属于典型的代表慈善事宜。由此观之,既是代办,就应该遵守代办规则。一是尊重委托代办人的意愿,二是及时准确,三是信息公开透明。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慈善组织不违背慈善资源委托者的意愿,及时、高效、准确地将慈善资源用于目标对象就善莫大焉。不管慈善组织是否运用了商业手段,不管慈善组织是否投资经营,只要不消费受助者的尊严,保证专款专用,这样的慈善都值得提倡与鼓励。

  因此,我们亟须普及和强化这样一种理念,慈善和商业可以优势互补、长处叠加。有了这种认识,再来看待慈善与商业的结合就会从容淡定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