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CSR别落入政府推卸责任的圈套

2013-08-13 09:42:08      来源:

        前企业家任志强在北大百年大讲堂举行的北大光华新年论坛谈到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题目,立即引起我的思考,报导说他上台后第一句话便反问:“什么是社会责任?有谁能告诉我?”接着他说:“目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政府不想做的事让企业做。” “社会责任,就是要推倒我们面前的墙,重新建立社会民主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非制度层面问题,制度是根本呐!同志们!”

  作为一个升斗市民,我真心佩服任总的胆量;作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从业者, “任大炮”所说并非没道理,亦是我辈中人需要警惕的一点:在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CSR的讨论如果不被正确引导,过分强调企业的慈善责任,会有可能变成令一种贪污腐败的手段 (现实中已有不少这样的例子);当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讨论完全由政府主导,我们要看到任总所说的情况毫不困难,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 “鼓励”(或 “迫使”)企业履行所谓的CSR,绑架企业,让他们把政府应该做的公共服务和福利的支出解决掉,估计这是真正想推动CSR发展的人不想看到的。

  先不拿中国的情况作讨论,我们可以看看东南亚的邻国们,他们的政府对于CSR的强制性要求在国内做成很的大反响,而这些国家亦是政府管治水平较低的国家。我们先看看印度,印度官方在过去数年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非常积极。印度政府公司事务部(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在2009年底发布了《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自愿准则》,旨在帮助企业制定CSR战略和政策。2011年7 月,印度公司事务研究所(Indian Institute of Corporate Affairs, ICCA)发布了《印度企业社会、环境和经济责任自愿准则》,在2009年的自愿准则基础上做了补充和完善。这是第一份由印度政府颁布的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指导准则。唯一比较有趣的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在ISO26000制定的过程中,印度曾经积极动员其他国家一起反对ISO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理由是它为发达国家限制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进口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大家知道最后结果是如何了。

  在印度的CSR发展史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去年刚通过的新公司法。印度人民院(下院)在去年12月18日终于通过了新的公司法修正案。新公司法修正案针对1956年“公司法”做了修订。印度公司事务部部长萨钦说,推动人民院审议并通过法案将有助于私营公司最大限度地的成长,在对国家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新法案共470条,详细规定了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必须缴纳企业社会责任金。在过去三年中年盈利达到5,000万卢比 (人民币570万左右) 或更多的企业须象纳税一样,预留利润的2%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金;没有执行法案规定的公司须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原因。印度公司事务部部长萨钦说,企业不应惧怕这一法案,而应主动承担其社会责任。

  这法案的修改在2011年被提出来的时候,亦受到强烈的反对。印度计划委员会成员Arun Maira曾表示:“强制化企业社会责任无异于让某人向寺庙施舍一笔钱来获取它的宽恕。我们认为,强制化企业社会责任将适得其反,代价则正是让企业失去社会责任心。如果一个体制向他们有所索取,他们必然在此体制内有所放任。他们可能将会对工人采取减少薪金、非透明管理或非公正对待的做法。我们当然希望企业对整个体制和社会负起责任,为此,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为印度企业制定了一定的全球性标准,这才是正确的实现途径。”亦有印度有关专家指出,认为企业被征取了高额的税收,但政府却一直没有将税收落实于社会福利的活动上面。专家也认同内阁组的看法,认为强制性条款将会成为政府高官刁难企业的工具。

  看看另一个国家 - 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CSR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应该是2007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出台公司责任条例40/2007 (Company Liability Act Number 40/2007),其中第74条说明对以自然资源为行业的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当时商界人士激烈反对,其中the Indonesia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和另外数家机构联合向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 of Indonesia) 提出第74条的司法复核。宪法法院最终反驳了要求,认为条例第74条有关CSR的要求是基于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原则,即是属于人民的经济,这是政府对于加强私营部门对本地经济发展项目的参与策略的其中一个动作。而最近印度尼西亚政府再次出台Government Regulation number 47/2007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作为对第74条的执行规定。

  最近几年,印度尼西亚对于CSR的讨论还是处于 “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的状态。尽管如此,中央和地方官员亦在不同公开场合发话,希望企业可以履行他们的 “社会责任”,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在几个月前,印度尼西亚巴利岛省长Pastika最近在一公开场合强烈呼吁在岛上营运的国企和私企要把他们的CSR预算用在岛上的扶贫工作上.“如果他们不愿意把企业社会责任预算分配巴利岛,他们的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或应该离开该岛。” 作为在巴利岛上的企业,估计都变成了“阿历山大”。前几天又看到另一篇新闻,说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市政府为了整顿市容,希望把三十万流动小贩迁移到传统的市场,并要求市内的企业都响应这个项目。当然首先跳出来支持的是一些国企,例如Bank DKI已答应拿出 15兆RP (大约人民币 9千6百亿) 作为对小贩的贷款。估计如果我是当地的民企老板的话,我已经被这些天文数字吓怕,更不用说如何支持这些本该为应承担的责任。

  反观我国政府在推动CSR的过程中,暂时没有出现上述两个国家的情况,有关部委在推动CSR的行动中亦相对客观、公正,但企业 “被捐款”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尤其在地方政府层面,经常听到民营企业抱怨,公共服务与公益混淆不清。我认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的力量缺一不可,但政府是否有需要立法规定CSR的内容和企业应该做些什么,我对此是抱有疑问的。 “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角色是执法,让企业在守法的前提下,企业社会责任才能变成企业发展的动力,迈向可持续发展。当公益和公共福利混淆不清,企业很容易因为要 “履行社会责任”而“被捐款”,这是对CSR的一种侮辱,甚至影响企业长期发展。故此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全面,绝不能把CSR等只同于慈善,奉劝在圈内工作、推动CSR的朋辈们,自律、自重、自觉。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