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锦萍:公民社会的生长之路

2013-08-06 09:25:30      来源:

       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时间:2011年1月9日

  地点:深圳市少儿图书馆多功能厅

  主讲人:金锦萍

  金锦萍:大家周末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深圳的朋友一块儿探讨一个问题,就是公民社会的生长问题。之所以讲这个问题,是因为一个多月前我来深圳的时候,当时我们在这里搞了一次慈善百人论坛,当时我做的主题报告,其实是把深圳的社会领域改革作为样本分析的,题目叫“深圳样本:中国公民社会生长之路探寻”。但是这个报告出来之后,发现在基本范畴上,我们还存在一些分歧,尤其对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本身的理解有很大的争议。因此今天我就想继续讲这个问题,就是公民社会的生长与现在非常热的社会建设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联系。

  我们今天会探寻这些问题:第一是问题的提出与概念的理清。第二是公民社会里很重要的主体,就是民间组织,或者是NGO,或者是非营利组织,官方的称呼是社会组织,它的制度发展现状是如何的。第三是公民社会生长对于社会建设的积极意义,我们要把公民社会、民间组织去妖魔化。最后探寻一下如果要促进公民社会和社会组织生长的有效途径到底是什么。

  首先要提概念,我是学法律的,我们要讲清楚它的边界在哪里。我特别喜欢维特根斯坦,他有一句话,他说概念会引导我们探索,中国叫“名正言顺”。首先什么是公民,为什么不提人民、臣民、子民?我们今天讲公民,公民是一种身份,是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成员身份。所以要理解公民这个身份时,首先它一般是属于一个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我们的《宪法》也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公民。如果只是从国籍上区别,这个意义不大,它只是在《移民法》上有意义。第二是公民身份必然要包含权利与义务。甚至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尤为关键,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是已经载入法律,且能够供所有的公民使用的普遍的权利。它不是非正式的,也不是未载入法律的或者仅供特殊群体行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公民身份有一种平等的表述,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在一定限度之内要保持平衡,尽管这种平衡在某一个特定阶段会失衡,但是从长期的角度看,它是保持平衡的。

  公民权利的内涵是什么呢?我们一般从法律上理解,有公法上的权利,比如说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被选举权、选举权、建议权等等。还有私法上的权利,我们的财产权利、人身安全等等。另外一个范畴,可能现在比较流行,是社会法上的权利,就是当我比较贫穷、比较困难的时候,有受到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的权利。所以公民权利内涵的丰富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不断地往外拓展。

  如果说公民的身份意味着捍卫权利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指出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不能忽视相应的公民义务,有些义务是含糊的,甚至是不能够长期执行的。例如尊重他人的意见及生活立场的义务,或者说当我们居住在一个小区时,我们有一种容忍义务,你不是一个单独的别墅,所以你必须要容忍其他业主。但有些义务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如果你不履行的话,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比较典型的,像服兵役的义务,或者是纳税的义务。权利义务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不要把它仅仅在一般道义意义上理解。我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呢?比如说我们有一句口号“要做一个好公民”,它并不是说你要做道德模范,而是对公民身份的确认,对他的基本保障,或者说有主动的承担起属于公民的义务。所以,“好公民”这个概念,如果仅仅在道德范畴内,他会引导人们弃恶从善,但是在法律的视角下,对公民概念的理清,可能更重要的是基本权利的保障、基本义务的界定。

  有了权利和义务还不够,如果要讲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一定要提到公民的公共参与问题。所谓公共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的主体是很丰富的,只要有参与需求的公民都是的,它既包括了我们每个公民个体,也应当包括各种公民组织和参与起来的社会组织,比如说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甚至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比较松散的一些网络组织,这些都属于公民参与的主体。公民参与的领域是哪些呢?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社会里面,尤其是民主社会里面,应该要存在一个公民可以合法参与的公共领域,也叫公域。这一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还有参与的渠道,如果是一个民主社会,社会上应该存在各种可行的渠道,让公民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只有具备主体领域和途径,公共参与才会成为可能。

  从范围上来讲,事实上公共参与的范围要大于政治参与,它既包括国家的正式领域,也包括社会的非正式领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不仅仅是政治生活的参与,它甚至还包括了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我们要理解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公共参与的途径、渠道的确保,这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概念。

  香港的陈建民教授说广义的公民社会是指公民组成的社会。在狭义的公民社会里,国家要以法律及其他方式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侵犯,而人亦要实践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狭义的公民社会是一个自主、多元开放的社会团体所组成的公共领域,该公共领域是让公民就公共事务进行联系、沟通和集体行动的社会空间。我今天也更大程度的使用这个概念,就是体现在社会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叫第三部门,或者叫独立部门,它指的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之外的独立的,以志愿活动作为主体的第三部门。

  用图表来表示,大家会看到第一部门的主体是政府,它的职责是提供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有可能是纯公共物品,像国防、公共安全等。也可能是准公共物品,提供准公共物品,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的,准公共物品里还包括了俱乐部物品或者是公共资源的问题。它的机制是有一定的官僚体制,具有垄断性。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意味着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但是它的问题在哪里呢?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是有缺憾的,它的缺憾就在于政府失灵。因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时,它考虑的都是选民的中等偏好,它无法提供一些个性化需求,或者是高端需求,这就出现了政府失灵的问题。第二部门的主体是企业,它的职责是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所以它的机制主要是利润导向、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在第二部门领域,作为企业,尽管我们现在讲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等概念,但是对于一个企业的本质来讲,它还是要盈利,要争取更多的资本,有资本的基因在里面发挥作用。问题在哪里?完全靠市场机制能不能把整个社会运行好?它的问题是市场失灵。也就是说市场是没有办法提供公共物品的,因为公共物品本身是无利润的,或者是微利的,这种情况下就要靠第一部门来提供。但是既然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都存在失灵问题,这就出现了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的主体是一些非营利组织,或者以前讲的民间组织,媒体有时候偷懒就写NGO,就是非政府组织,或者是NPO,是“非营利组织”的英文缩写。我们现在政府文件用的是“社会组织”。这个第三部门的职责是提供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变革。它的变革有可能是公共利益的,我们叫公益性,也可能是互益的,比如说同乡会、联谊会。有可能是效益不外露的,所有的利益是成员共享,它也是非盈利性质的。第三部门的职责是提供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变革。它的机制是志愿,在这个领域里,很多项目由志愿者提供,很多时候可能是不计报酬的,没有法定义务,完全是你自愿进行服务,它是自治的,所谓自治就要确定这一领域里面的主体,它不应该受到公权力过多的干涉,它并且是多元的,价值多元性、主体多元性要充分体现,它也是公开的,还是包容性的,也是非垄断的。比如说研究《红楼梦》,成立多少个红学会都没问题,比如说从事慈善事业,成立多少个基金会也没问题,它是非垄断的。它的问题也有,我们把它叫做志愿失灵,或者叫做慈善失灵,也就是说慈善或者志愿也存在一定的缺憾,比如说它是业余性的,它的专业性不高,慈善也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这是三条腿,一个稳定的社会一定是这三条腿比较均衡、健康的。我们现在中国的问题在哪里呢?第一个部门非常强大这条腿特别粗壮,第二个部门正在成长,应该说正在逐渐的变得粗壮起来。问题在第三部门,我们的社会领域目前的发育是比较缓慢的,甚至说还在一个醒来的阶段里。因此对中国社会发展来讲,我们恰恰要关注的是第三部门。

  现在我们党提出了一个概念,叫“社会建设”,这个概念是怎么提出来的?我们回到十七大报告可以看到,这是一个工作重心的转移,是整个社会发展的转型。也就是说当我们讲了30年的经济建设之后,我们意识到社会建设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所以必须在经济建设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的问题。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讲,“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础上,适时地将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完善作为科学发展的基本目标,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未来,也关系到百姓民生和社会稳定”。这是提得非常高的。

  但是我们要问社会建设的内涵到底是什么的时候,我看了一些文件,我发现它是从这几个方面来包含的,它其实包含了社会事业,也就是说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有一些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就业、医疗、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第二它涉及到一些基本的制度,也就是说城乡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工资和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等。然后是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的问题,然后是社会秩序与规范的问题,以及社会管理水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其实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比较丰满的。但是问题在于社会建设还是建设社会,这是两个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主体问题,如果是建设社会,谁去建设?谁来进行主导?依然是原来模式下的政府主导,还是我们要关注社会力量的自我生长,把有些社会事务留给社会力量自己解决?这两个思路就不一样,所以提社会建设的概念时,这个内涵没有问题,问题是谁作为主体来进行建设。十七大报告里实际上有重要的部署。

  我们再来理清另一个概念,叫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是从十六大六中全会以后提的,在这之前我们用的概念都是“民间组织”,包括现在这个领域的登记管理部门还叫“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于特定法律体系之下,就是刚才我提及的,在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之外的其他组织究竟叫什么其实并不统一,有大量的词汇来指称,比如说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组织、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独立组织、免税组织与公益组织等等,各种各样的概念在打架。在中国,原先一般叫民间组织。这些概念到底怎么理解呢?比如说非政府组织,也叫NGO,我一般不怎么使用它,是因为“非”这个字,在中文语境下总带有反的意思,容易被误解。“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我比较喜欢,反政府不行,反市场还是可以的,所以一般会用NPO这个概念,就是非营利组织。我们讲慈善组织或者公益组织的时候,其实指的是这类组织所活动的领域,一般都是社会的公益慈善领域。我们讲志愿组织的时候,强调的是这些组织的参与者,基本上是基于志愿精神参与的。我们讲独立组织的时候,强调的是这类组织的独立性,它不像一般的行政机关的部门或者附属品,它是具有独立意志的,由独立的理事会运行的组织。我们讲免税组织的时候,实际上指的是由于这类组织大量活动在公益慈善领域,又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在一般理想的法治环境下,会向这类组织提供税收优惠,所以我们叫免税组织。所以这个词汇非常多,叫民间组织的时候,其实是跟官方组织对称的,我们更强调的是非国有力量创造。选择社会组织这个词的考量,实际上还是跟我刚才讲的三个域的区分有关联的。也就是说当社会如果区分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时候,如果在政治领域活动的,我们叫政治组织,在经济领域活动的叫经济组织,在第三部门,也就是狭义的社会领域活动的叫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也未尝不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是能够区别于对于政府和包括企业在内的盈利组织的,成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组织的统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从外延上来讲,其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决定里面所使用的社会组织,比我们所理解的社会组织的外延要大,也就是说他的理解不仅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甚至还包括了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我今天讲的社会组织,都要强调它的非营利性,因为中介机构的理解,很多是盈利性的。

  盈利和非盈利的区分在哪里呢?并不是你不可以从事盈利性活动,我们的基金会也在做增值保值,我们的社会团体也在收取有关的会费、发行会刊,我们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在向社会提供医疗和教育,甚至在收费。我们说它非盈利性,关键在于他所有的经营性活动收入,在除去成本之后,若有剩余的,不能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其收益还要继续用于这个组织的活动。所以我今天讲的社会组织都是要强调他的非营利性。

  除了非营利性,还有自治性、组织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的特征,这些方面就不展开了。

  根据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同,我们现在活动的组织有哪些?其实有三大类,一类是社会团体,大家比较清楚的就是行业协会、商会,它属于社会团体。这类组织最大的特征是人合体,它是有资源的。除了行业组织,还有大量的学会、研究会,甚至一些俱乐部(当然是非盈利的),都是社会团体。第二类是基金会,到去年年底,全国有1900多家,它主要指的是由一些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是没有成员的,它有工作人员,它是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分公募和非公募。有一些基金会很有名,比如说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红十字基金会、扶贫基金会、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等等,这都是公募的,可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善款。从2004年起又发展了非公募的基金会,这基本上是由成功企业,或者企业家,或者一些家族设立的,比较有名的像南都基金会(不是南都报的,是另外一个公司,也叫南都,现在做得非常好),还有有诚基金会,腾讯公司设立的腾讯基金会,还有国家电网等等一些国有企业也在设立非公募的基金会,不能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款,只能私下募集资金,向特定的人员邀请。第三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在法学院讲课的时候,很多学生也不知道这是什么,讲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博物馆,你们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叫民办非企业单位呢?就是以民办区分国家办的,以非企业区分企业,实际上它的本质含义是民办的事业单位。这类组织现在也非常活跃,比如说民办大学就是民非。这三类主体现在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各自的条例进行规定的,也有相应的一些登记条例。民非和基金会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财产集合体,民非也没有成员,但是它和基金会不一样的是什么呢?民非是要通过持续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获取收入,所以民办学校是要收取学费的,民办医院是要收医疗费的,民办博物馆是要收门票的,这跟基金会的定位还是不太一样的。这是一些基本概念的理清。

  有了这些基本概念的理清之后,接下来就可以展开一些基本观点。首先来看一下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实际上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的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基本确立,经济建设领域已经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回顾的时候都非常骄傲。但是从长远来看,经济领域的成就远不是改革的目标和终点。应该说经济领域的发展只是一个手段,一场影响更加深远的社会变革已经在中国拉开帷幕。可以说社会组织的兴起,它和民营经济的兴起是一样的,它是20世纪后半叶中国最激动人心的现象。民营经济的兴起推动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社会组织则推动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市场化和民主化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由此看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既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重点,也是我们目前讲的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心。

  其实我们在有关的党的文件里可以看到,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了,比如说中共中央有一个《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都强调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要把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还给社会组织,要实施社会管理,要积极地跟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这些都赋予了社会组织更重要的地位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社会组织建设和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看到十七大报告里是这么讲的,他说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社会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个意义就非同小可了。

  另外我们也发现民政部主张“对于社会组织,发展是前提,建设是核心,培育和监管是基本手段,要发挥它的根本作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到去年年底,全国登记了社会组织43.1万个,社会组织的年收入达到493亿,支出1094亿,提供就业岗位544.7万人,这是目前的发展规模。数量问题说明什么呢?这个数量并不多,43.1万个,跟我们的人口比重算起来,大家可以计算我们多少人才拥有一个社会组织。但是我要指出,我们有很多免予登记的很多组织,比如说条例里面明确规定,有一些社会组织是不需要登记的,除了人民团体之外,还有一些机构里的二类社团,高校里大量的学生的群体,都是不需要登记的。还有一些组织只在中央登记,在各地有一些分支机构。还有到工商部门登记的组织,因为他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了,所以就迫使一些社会组织没办法,跑到工商部门去登记。还有一些就是没有办法在任何部门登记,所以它就属于一种非法人组织存在的社会组织,如果把这些都算起来的话,我们学者估计,这个数字要5倍到10倍于已经登记的数字,所以有可能会有三四百万个社会组织活动在我们的方方面面。

  我们为什么强调社会组织?其实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看到公共服务保障。其实我们原来的公共服务基本上是政府一家提供的,包打天下的。社会组织的出现,它其实是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价格垄断,为社会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公共产品,也要满足人们的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我们会发现,比如说同样是救灾,的确政府的国家力量是很强大的,世界上可能像中国政府这样能够这么快做出反应的不多。但是政府救灾的时候,可能无法满足一些个性化需求,一些比较细微的需求,不能贴近灾民的心里需求,这就需要社会组织提供。所以公共服务的提供,如果还处于政府垄断的话,现在我们的公共服务的供需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能解决的。举个例子,比如说医疗服务,大家都知道看病难、看病贵,我们会发现最近有一个信号很好,各大部委发文说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尤其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这与以前教育领域鼓励民间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思路是一致的。第二是如果有一些中介组织,他要承接的是体制转型过程中,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转型过程中要剥离出来的公共职能,他要成为政府联系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现在一直在讲,政府要从万能政府变成有限政府,政府职能要转移,转移出来由谁承接呢?转移出来并不等于社会不需要这些服务职能了,这就有一些社会组织来承接。第三方面是倡导类的,我们现在很害怕有一些组织做研究,尤其是一些维稳机构特别害怕我们的社会组织做倡导性的研究。实际上倡导类的社会组织通过对公共事物的讨论,打破一些意识形态的藩篱,促进社会的公开化、透明化,增进社会的韧性和弹性,它对社会的平稳转型提供思想解放和社会和谐的润滑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倡导类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们再来看公民,我们在座的每个人可能都是原子化的,如果一个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原子化的,这个社会就是无组织的。但是如果有了社会组织,我们就会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价值理想等等参加到各种组织中,通过社会组织再参与,它实际上是创造了政府和单位体制之外的公民有序参与的新渠道,它提高了公共政策的认可程度。为什么有时候一些政策出台之后,实施效果不好,或者反弹很厉害,它的问题就在于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没有有效的让利益各方,包括公民参与。如果没有的话,即使是出发点很好的政策,它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会面临太多的质疑,太多的不遵循。所以社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大大疏解了体制转型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危机问题,也填补了公共服务的空缺,为中国社会的平稳转型创造了条件。所以这样的民间组织,这样的NGO,我们为什么不对他进行欢迎呢?

  其实我们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的,他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有一些制度创新,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以改善社会组织的生存环境。我们可以看看有哪些制度创新。第一降低登记门槛,化解双重管制度,限制竞争制度,以及过高的资金人数门槛对社会组织设立方面的限制,并适时推出备案制试点,鼓励民间组织,尤其是慈善类民间组织、社区组织的设立。这就解决了一个登记难的问题。我们发现很多社会组织的从业者有很多的抱怨,最大的抱怨是没法取得合法地位,因为现有的管理体制是双重管理体制,这就意味着你要设立一个基金会、社团或者民非,你必须首先有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才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这样的双重管理体制就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增加了一个条件,而这个条件是我们很难用个人力量实现的。因为很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只能由政府部门承担,而政府部门的“三定”方案里又没有这个职责。所以很多愿意成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的社会力量就遇到了很大的瓶颈,他没有办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他也就没有办法在合法的框架内寻找到一个合法身份。现在有关的地方政府,尤其是深圳市政府做得非常好,鼓励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这就使得很多其他省份一些成立不了的社会组织跑到深圳市申请登记。第二,政府部门也开始做一些行政指引工作,比如说它会公布一些政策示范文本、行政执行意见、信息公开的问题,开展一些评估工作。第三,出台相关资助政策。这个政策还是挺多元的,比如说出台直接补贴,但是当前的补贴领域还比较有限,目前还是局限在养老领域,像一些地方政府说,一个床位补贴1000块钱一个月。还有行政奖励,现在有很多政府举办的优秀的社会组织评比工作,有一些物质奖励。还有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大家一定要关注,现在在各地也展开了,北京市政府拿出1000万,深圳市政府也有预算。不过现在拿的资金,基本上不是政府财政资金,用的都是社会福利彩票的公益金来购买服务。开始逐步落实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也是作为法学研究工作者一直在推动的一项工作,就是关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这个工作看起来比较漫长,大家都知道《慈善法》已经酝酿了五六年,还没有出台,我们有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就是社会团体、民非和基金会都有,现在还在修改中,也是很长时间了,也没有出台。现在比较让人欣喜的是地方政府,或者是地方的人大出台相关的法律。江苏省有一个慈善促进条例,上海市也在制定相关的慈善促进条例,湖南省刚刚颁布了一个募捐条例,深圳市目前在起草行业协会商会的条例,还有在委托我们起草一个非营利组织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一个基本法。所以,由此看起来,有关的制度也在发生一些悄然的变化,地方政府也在这个领域里开展一些制度创新。

  尽管有了前述的观念转变和制度创新,但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许多在制并没有根本改观,立法缺位、体制不顺的问题依然存在。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刚刚过去的几年和接下来的一个较长时间将可能是社会问题集中频发的转型时期。我国政府正在并将继续着力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就意味着在社会服务领域在社会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有很大的缺口需要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去填补。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贫富分化情况日益明显,社会公平和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也将成为民众持续关注的焦点,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在其中能够有效疏解矛盾纠纷,传递各种利益诉求,构筑交流和沟通的平台。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创新的理念、思想和实践,所以我们一般都期待社会组织会成为社会创新的主要力量之一投身于社会创新实践。因此,从这个问题上来讲,尽管我们说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发展有比较好的势头,相关的制度创新也在悄然地进行,但是离我们目前的需求,离我们长远的发展还差得比较远。

  有一个问题就必须解释清楚,我们是不是必须要这样的组织,我们没有这样的组织可不可以?社会组织对社会建设的价值和功能到底在哪里,有没有理论基础?大家看我在这里罗列了8种理论,这些理论都有英文的术语,这就意味着这些理论都是西方来的。但是有一点,他在解释的时候,我们可以看看他讲的有没有道理。

  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我已经讲过了,市场失灵意味着市场是没有办法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失灵意味着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是有缺陷的,不能全方位提供,这就有了第三部门的空间。合约失灵理论是从契约角度讲的,比如说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教育、卫生、文化,我们一般都怕提产业化这个概念,但是如果我们现在允许在这些社会事业领域里两条腿走路,也就是说允许社会力量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设立一个盈利性的公司,提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等服务。另一种模式是成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提供,这两类组织在市场里公开竞争,它的结果会怎样呢?合约理论是这么解释的,它说在有些领域里,服务的接受者可能不是合约的缔结者。怎么解释呢?比如说养老院,有很多老人,可能生活无法自理,送老人去的是他的孩子,跟养老院签订合约的是这些孩子,但在其中接受服务的是老人。很多老人会丧失一些判断能力,他没办法讲服务的优劣,合约的缔结者由于没有亲自接受这个服务,他也没有办法评判。类似的例子还有孤儿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你选择这个机构,你可能就会考虑这个机构是盈利还是非盈利,尽管都一样收费,但是如果说这个机构是非盈利的,对我们这些缔约者来讲,他认为既然这个机构的创办者不是以赚取个人利益为目标,他应当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你即使把教育、卫生、文化等等各个领域放开给市场,同时也鼓励成立非营利组织,然后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倾斜性政策支持,包括财政和税收支持,最后胜出的是非营利组织,但是并不是说盈利组织没有空间,盈利组织对高端需求依然有空间。所以合约失灵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在很多领域里,当盈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竞争时,为什么非盈利组织会胜出。

  还有供给方理论,有一些对动机的揣测问题,为什么这些人这么傻呢?当大家都忙着赚钱的时候,这些人不以盈利为目标,他们是图什么的?供给方理论讲了两个理由,一个理由,尽管他们戴着非盈利的帽子,但是他还是有物质利益的获得,这是从制度不完善分析的。第二个理由,这些人从事这个领域的时候,除了物质领域,更大的是获得精神领域的愉悦。所以供给方理论试图解决从事这个领域的人的动机。

  价值理性理论,这是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他说平常我们分析很多行动的动机时,用的都是形式理性理论。什么叫形式理性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理性的经纪人,我们做一个决策时,我们会分析这个行为的成本是多少,我们会获得多少收益,成本和收益的差价有多少,我能不能从中获得收益,这是形式理论判断方式。大量的行为,以交换作为目的的行为基本上都是形式理性判断。但是马克斯·韦伯也说,价值理性理论不是这样的,有一群人把信仰、信念、美好的价值观念、理念等等置于一个比较高的地位,他就需要通过这些行为,包括宗教、文化、历史的方式获得,把它也看成收益。所以他不会简单地比较成本和收益,他会更多地关注在价值领域获得的回报。价值理性理论和供给方理论一样,也试图解决从事这些事情的人的动机。

  志愿理论刚才稍微提及过,就是慈善组织也存在一些缺憾,他的缺憾比如说有业余性,现在很多的NPO不够专业,因为很多的人力资源是志愿者,流动性非常强,更多的志愿者靠的是热情,而不是技术和技能。还有志愿失灵会体现在有时候效率比较低下。因为在志愿领域,他的工作方式跟企业不一样,他没有长官负责制,更多的是靠委员会制度,靠不断的沟通、交流、协商,这样会消耗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志愿失灵也会存在,很多社会组织出于个人魅力型统治,就是现在的NGO,很多时候是由一个非常有价值敏感度的人创办起来的,他把这个组织看成是自己的孩子,底下带一群人干,基本上是这个人领着一群人工作,在内部并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所以组织内部也会体现出它的家长制。所以志愿失灵理论恰恰表明了慈善机构也不是包治百病的,它也有不可弥补的缺憾,有效的监管、信息公开、公众的问责制度是要构建的。

  私营政府理论,它体现了我们这个社会治理里面的另外一种可能性的选择。公民社会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是探讨这些组织在政治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和功能。

  这些理论每个侧重点都不一样,但是能够较好地解决为什么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这类组织的存在,我们该如何发挥这类组织特有的长处,它本身也可能带有一种先天性的缺憾,这个缺憾又要通过什么样的制度构建去进行有效的弥补。在一个现代社会里,我们看到这类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尤其在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如何进行合作,最终对我们的民主制度促进、公民社会构建有什么样的路径,这里都解决了。但是遗憾的是,这些理论都是西方学者总结出来的。我们中国的学者如何把这些理论跟中国实践结合?按照中国目前的现状,我们的国情,发展出我们的理论,我们还没有做到。

  讲了理论之后,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政府跟这类组织的关系是怎样的。我把它分成4种模式,大家可以看到,美国的多元主义模式、欧洲的法团主义模式、东欧转型国家的“叶公好龙”模式、新加坡“权威性”政治下的全面控制模式。

  我们首先看美国的多元主义模式。美国的社会组织非常多,非常活跃。美国的民众对政府一直存在一种不信任感,他们认为政府是需要限权、需要监督的。所以美国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是很有意思的竞争关系,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同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民众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很多时候对非营利组织寄予很高的希望。所以在多元主义模式下,它的很多公共服务就是社会自己提供的,提供的主体就是非营利组织。在这个模式下,政府跟非营利组织之间是竞争关系,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得非常理直气壮。为什么?政府要向民众要税收是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拿捐款之后也提供公共服务,也不应当有税的问题。所以在美国讲税收政策时,由于本身有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关系存在,它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得是理直气壮的。

  欧洲的法团主义模式,这跟美国的多元主义模式不太一样,实际上在欧洲的法团主义模式下,它还是政府主导的,但是是向社会开放的,有关的不同意见会通过一种机制有效的向上传递,这个传递体制是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构好的。所以一些大型的、比较有代表性的非营利组织就会代表民间社会向政府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政策。但是它依然是一个政府作为主导,民间有效参与的模式,这个模式被大多数学者推崇,认为中国可以很好地学习欧洲模式,而不是美国模式。

  第三种是欧洲转型国家的“叶公好龙”模式,为什么把它叫“叶公好龙”呢?大家都知道,叶公好龙就是表面上说很喜欢这个组织,但是真正到这个组织到来的时候,他又害怕了。东欧国家的财政有限,这就需要社会力量跟他一起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当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并且赢得很强的社会声誉时,政府又有所顾忌和担忧,这就出现政府在出台关于这类组织的政策时会犹豫、反复,甚至有时候会随着某些领导人的换届而出现政策的变动。在政府内部各个部门中也会出现部门之间的意见不统一,比如说财税部门对这些组织的免税政策卡得比较紧,不愿意给税收优惠。但是一些社会事务提供部门又大力主张发展这类组织。在欧洲转型国家的“叶公好龙”模式下我们看到的是他的犹豫、反复、举棋不定。

  第四是新加坡的权威性政治下的全面控制模式。为什么这么讲呢?是因为新加坡的结社法是我翻译的,在翻译的过程中,我发现新加坡对社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控制力度是非常强悍的,甚至有些话题是不允许讨论的。新加坡是人民行动党一党专政,有些问题是不允许公众进行讨论的。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的模式里,它的社会公共福利提供程度是比较高的。但是在公民的参与方面,他的红线划得非常明确,它是权威性政治下的全面控制模式。如果你们看社团结社法,你会发现它里面有大量的责任、罚金,有很多的违法行为,这是我翻译过的一个最严酷的社团领域的法律。

  我们可以看到,这4种模式,我们中国应该何去何从呢?讲模式的时候,只是提供类型选择,我们的政府和我们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到底怎么样?我们要选择哪一类的发展模式作为我们国家和社会、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合作的可能性?

  讲完理论,讲完了几个模式之后,我想给大家讲一讲当下中国需不需要这类组织,社会组织到底在当下中国起到哪些积极作用?这是我为社会组织正名,为他们鼓与呼的。因为我们现在有些部门,或者有些领导对社会组织一直还是存在妖魔化的思想,没有把它们看成是社会建设有力的主体之一,这是必须正名的。我认为它第一个是很重要的是有序推动公共参与、和谐建构公民社会。社会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它致力于社会公益、广泛参与,它能让社会组织更加广泛、深入、直接地代表公民发出自己的声音、代表自身利益和权利。因此,社会组织是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救助和保护弱势群体,有效地动员社会公益资源,广泛地提供各种社会公共服务,它是公民自愿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有效形式。所以,如果让公民通过社会组织,他就可以将自身利益需求在社会组织里面找到归属,并得到一定的支持,从而更加有效地加入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使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逐步走向善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一定要让社会组织发展起来,因为它能够让分散的原子化的公民变成有序的公民参与。

  我们来讲一个事件,从社会组织视角看待群体性事件。有一种观点怕社会组织起来,最后变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政权稳定。我们研究恰恰相反,如果你把社会组织发展起来,对群体性事件极端化的预防是有效的。目前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者发泄情绪的方式,并非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比如说大量的是拆迁导致的,或者以前是下岗职工的比较多一些,现在是土地问题比较多一些,还是特殊群体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因为自身待遇导致的。社会组织力量的强弱恰恰与群体性事件的破坏力成反比,如果社会组织力量较强时,民众对权益的诉求往往纳入到组织化的轨道,从而有组织、有限度,有组织往往是有限度的。如果像现在这样,社会组织很匮乏,利益表达离散化程度非常高,他没有得到有效回应,不满情绪就会积累,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社会组织匮乏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就增加了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比如说缺乏代言人或代言机构,缺乏预警、缺乏及时发现和化解的渠道。所以发生了社会群体性事件之后,我们没有办法有效回应。社会组织匮乏,高度原子化的社会无法有效制衡政府和监督权力,也会导致权力滥用,变成更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来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把社会组织发展好了,恰恰是能够有效防止极端性、破坏性很强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对社会稳定是有好处的。

  社会组织公共参与的特殊动因:不仅仅分享政府权力,也是分担责任。与公民参与的比较,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更有利与公共参与的效率。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是公民共同体之一。通过这个途径参与,比公民离散化的在网络上大量的回帖、跟帖更有效,如果没有有效的组织,是没有办法把这个意见有效传递的。公共参与有几种途径,分为结构性参与、决策性参与和参与式治理,这三个都是有效途径。我其实有很多例子来证明这一点的,社会组织如果动员起来,对于预防极端性的事件是有非常大好处的。

  我们要强调的可能有这几个方面的参与,一个是社会组织的立法参与问题,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心我们的立法,中国的立法很多时候是闭门立法,比如说有关的政府部门闭门造车,在那里把条文拟出来,然后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做一些修改。当然他们会开一些研讨会,做一些调研、座谈,但是能不能把整个立法程序更加开放一些,变成开门立法?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等都有要求听取公共意见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有没有落实呢?现在有一个比较好的信息,比如说《物权法》草案颁布了放在网上,有一定的时间,给你一些渠道,你可以反映意见,我听说总共收集到将近20万条意见,但是里面1/3是广告,1/3是牢骚,剩下1/3的意见是非专业性的。这种看起来是开门立法,但实效很差,而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整理。如果把社会组织发展起来就不是这样了,社会组织去组织他的利益群体,发出他的利益诉求的声音,他必须是理性的,有论证的,有依据的,这对立法工作的开门立法的实效会更好。现在有一些地方也有制度创新,广州市、湖北省有类似规定,有一些地方立法要有社会组织的参与。

  社会组织公共参与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他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问题。我们的《诉讼法》规定的也比较严格,比如说我们讲现有的诉讼法的时候,关于原告资格是有限制的,一般是作为利益相关方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也就意味着一些公益诉讼案件是没有原告的。现在一个比较好的信号是有一些非营利组织或者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人已经参与到对污染环境企业行为进行诉讼,这也是公共参与,它是对社会公共事件的担当。

  讲到具体个案,比如说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为例,这个条例是1998年颁布,1999年实施的,到现在已经12年了。这个条例有很多的问题,包括它的名称、管理体制、限制竞争。所谓限制竞争就是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一个区域里如果已经有类似组织,你再成立类似组织的话,他可以自由裁量说你可以不必设置。还有一个是限制发展,你在一个地方设立一个民非,你要想在另外一个地方设立一个分支机构是不允许的,条例里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导致很多养老院要发展的时候,到一个地方就登记一个民非,变成独立法人,限制其发展。但是在盈利领域是没有这个问题的,一个公司在一个地方注册,不影响它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分公司或者成立营业点,但是对社会组织就有抑制发展的规定。另外一个方面,关联交易也是缺位的,我们都知道这是非营利组织,但我们怎么知道它是否盈利呢?它会不会名义上不分红,但实际上通过一些关联交易把利益输送出去呢?法律里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则是空白的。有这么多的问题,这个条例就要修订了,如果要修订的话,我们怎么办呢?比如说我们要呼吁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把有关草案修订过程向公众公开,让我们能够知道你的有关立法的信息。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利益影响很大的群体,全国有将近20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是也应该主动参与一下,把你的利益诉求通过一定的途径去提供呢?当然还有民间智库的问题,我们现在这些民间社科类的研究机构是不是也可以在这方面起到倡导和中介作用呢?把这些意见汇集起来,通过梳理和整理,然后汇集成一个比较中肯的、理性的、有依据的立法建议,这是一个个案问题。我们中心(是一个比较小的中心,在北大,我们叫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还有一个是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就想起这样一个倡导和中介作用。

  第二个案,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其中有两个条文引起社会组织很大的反响,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捐赠的,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之内,可以免企业所得税。第二个规定《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这两个规定一出台,让很多社会组织看到了希望,觉得税收政策一下子优惠了很多。大家不要小看12%,这是从3%提高到12%的,大家不要小看“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这意味着在基本税法的层面上肯定了非营利组织的特殊的所得税政策。但是从2008年一直到2009年年底,对于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有关部门迟迟没有做出解释。这就导致很多税务机关对于社会组织的所有的收入都要征税。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秘书长跟我说,青基会接到了税务局的一个函。因为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当年捐款有很多,但是这个捐款是有计划安排的,不一定当年就使用完,有可能有的钱要到2009年才用,所以在2008年的财务年度之后,在青基会的账上有很多救灾资金,留待来年再用。税务部门说这是收入减去成本之后你的所得,你的剩余部分要交企业所得税,当时青基会就急了,当时还有2亿元的救灾款,按照税法,25%的税率,5000万将被拿走。青基会说你要敢收我们就交,到时候捐款人那里你去交代,为什么我们捐的款变成你们的税收了。所以在2009年11月11日,在千呼万唤中,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出了两个文,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做出解释,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也做了解释,具体条款我就不讲了,由于这两个通知的内容跟上位法有抵触,并且可能侵害到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当时在北京有24家基金会就此提出质疑,联合签署了要求国务院对此进行违法性审查的要求,同时又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致函,提出了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沟通的请求,但是时至今日没有下文。

  我为什么提出这个事情呢?大家会发现,它的意义在于这24家基金会很了不起,企业都不敢做,基金会做了,这些基金会的领导人用法律途径,他没有说上书、静坐等等,他用的是法律的工具,分析你的通知跟上位法的抵触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理性、有序地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并最终维护公共的利益。因为基金会的钱不是它自己的钱,它最终是要用到公共事业,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与其说基金会在为自己的利益行动,不如说他们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个事件的意义还在于,它们的行为体现了公民意识和公共参与的精神。公民意识包含公民的主体意识、法治和权力观念,以及责任精神。只有具有公民意识的人,才可能勇于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尊严和价值,同时担负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没有公民意识的人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并非只是基金会的事情,实际上这些政策涉及到更多众多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但是其他的群体都沉默了,只有基金会发出了声音,所以他们的勇于承担,我觉得是很了不起的,他们的行为最终会影响到通过上述所有组织获得帮助的社会大众。所以他们不仅仅在维护自身权利,他更是为整个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建言,所以我说他们是真公民。

  现在看起来,社会组织的公共参与还是比较脆弱的,没有发展得那么好。那么有哪些建议呢?一方面培育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这是很重要的,但是这个过程会非常漫长,因为人的培育、人的理念的更新不是一代人能够完成的。第二是健全和完善公共参与的制度和机制,这是可以很快做起来的,必要的听证程序、必要的开门立法的程序、必要的公共参与的途径的挖掘都是可以的。要为公共参与提供更多更通畅的渠道。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让我们提供意见、相互讨论更为便捷,所以有很多的方法可以使用。当然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公共参与。现在我们为什么总是担心大家一下子情绪很激烈,怕会变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就需要有序的参与。所谓有序参与必须有一定的机制、规范、组织在起作用。还有就是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现在我们有些社会组织,你给它权力,它不知道怎么用,它里面有很多人对自己身处的制度环境的认识不到位,它只感到委屈、抱怨,但是要把它有效地转化成在立法机构或者决策部门能听懂的语言,这就需要学者来做,独立的研究机构要勇于承担,同时要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刚才讲的是公共参与方面,社会组织是可以做很多事情的。我们的公共服务,原先在计划经济条件,以及到市场经济发展起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政府在提供,当然还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是公办性质的。现在看起来,公共服务严重不足,我们所需要的医疗、教育,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些事情,大量地涉及到公共服务问题。我们讲税负的时候,为什么觉得税负重?是跟我们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比较的。所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弥补政府功能不足方面是起到很大作用的。诚如刚才讲的,传统的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寻找私人盈利组织的产品加以替代,也可以通过非营利组织予以弥补。市场也会出现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就一定要出现一个在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提供私有产品的替代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提供公共服务应该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只能,尤其是民非类的,像教育、科学文化等等都是如此。所以社会组织在教育、医疗、科研、体育、文化、民政、劳动、卫生、社会中介等多个领域,都可以补充政府职能空位缺位,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及对特定群体提供多元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同时也会起到政府管理的减肥剂,我们的政府很累,有时候还做不好,它完全可以把那些自己做不好、不能做或者做不了的事移交给社会来做,社会组织恰恰在这个过程中会起到融合社会的黏合剂和社会矛盾的稀释剂。

  大家都知道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很多政府都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一些社会组织非常敏锐地捕捉到这个问题,比较典型的是南都公益基金会(这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他们专门资助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北京做得非常好,做到一定的程度以后,现在很多政府都发现这是一个问题,所以北京出台政策,所有的农民工子女,只要你能提供证件,你的父母在北京打工并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以到北京来接受教育。上海也把民办性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全部由政府购买。这就是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组织提供,当政府意识到以后,把它变成公共政策时,它的行为又起到了公共倡导的作用。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的问题,上海完全把民间力量驱逐在外的思路也是不正确的,北京也一样,现在就面临着公办学校的压力太大,我去一个区调研的时候,他们告诉我,那个区本地的学生总共3000人左右,但是现在农民工子女报名的已经达到4000人,现有的教育资源根本就应付不了,所以这个领域里,社会组织还得持续发力。

  还有养老问题,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重,仅凭现在民政部门办的养老机构肯定是不行,所以现在要发动社会力量来办养老机构,政府给补贴,但是这还不够,有些社区组织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老人在家里养老,他们去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所以在养老方面也是大有可为的。

  还有学前教育问题,前一阶段,很多城市都出现了家长连夜排队为孩子报名的情况,这又凸显出政府在这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足,怎么办?难道政府再举办一大堆的事业单位和官办性质的机构做这些事情吗?不对,他恰恰要改变观念,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这些问题都凸显出在提供公共服务领域方面,社会组织大有可为,而且这是他的当然职能之一。所以我们认为,善治的过程其实就是还政于民。我们国家有着非常深厚的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和情结。在新时期的社会改革中,政府职能要进行重大的改革,一个很大的改变就是把本来大量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释放出来,交给社会组织完成,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数量以及多样性、针对性,要同时调整其整个社会的活力,以及公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再以行业协会为例,我们会发现,其实在市场经济里,宏观层次的事情是政府来做,但是作为行业协会来讲,它客观上是肯定要起到沟通政府和企业的作用,它要在维护企业利益、反映企业诉求、提供产业发展信息、帮助创建企业品牌,以及建立一些从业自律规范等等,促进公平竞争、公平贸易方面起很大作用的,甚至解决国际的贸易争端都要起作用。大家可以看到,在中国,国外的超市开设非常简单,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家乐福等等大量的国外超市,这些国外的资金进来以后,每年从中国拿到大量的利润,但是如果我们的超市要到欧洲国家开设是非常困难的,这个壁垒不是来自于政府,来自于行业协会。外国相关的超市类的行业协会,或者零售行业协会有一个入门机制,他会考察你这个企业,必须在本国已经提供多少年的零售服务,有一定的评估考察之后,才可以在他们国家开设超市,这是行业协会起到的作用,保护民族的产业。但是我们由于缺乏这样的必要的保护,现在我们的大型超市基本上都是外来资本。这说明没有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还有广泛从事公益活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问题。实际上各种各样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被我们知道得更多,比如说红十字会等等一些慈善组织,它其实是常规化、制度化的公益活动,与一些临时性的、突发性的救助活动是结合起来的。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们中国发生这么多自然灾害,在这些大的灾害面前,我们的社会组织起到的作用非常强。在提供就业方面也是,2009年支持500多万个岗位,我们现在在想的是,能不能用更好的办法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我不知道大家的就业压力怎么样,我是在高校当老师的,北大还是很好的,学生的就业问题还不是特别大,但是当我到其他院校时,我能感受到毕业班的学生的压力非常大,现在这个阶段是他们压力最大的时候,因为正好是处于找工作的关键时期。如果你仅仅跟他们说,帮你培训面试能力,在社会岗位既定的情况下,你培训也没用,有一个人就业,有意味着另外一个人失业,岗位没有增加是不可以的。所以现在我们考虑能不能有一些创业计划,但是不是人人都能创业的,这就需要有一类公益性慈善组织专门发现有创业潜能的人才,给他资金和专业知识,给他找导师,辅助他创业成功,成功之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不是一个梦,而是有的组织正在做的事情,而且这个组织近期会有比较大的举动。他们现在通过这个途径,一方面让一些人变成了创业者,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向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大家比较愿意当公务员,或者进入事业单位和一些大型的企业,但是有多少人愿意从事社会组织方面的工作呢?很少,我教的学生,到现在为止只有两个人在社会组织工作。这说明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待遇比较低,工资水平比一般的组织要低得多,一方面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这个群体怎么发现社会公共服务这块蓝海,开拓出更多的服务岗位也是一个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一直认为创业不仅仅指企业,也包括了社会事业。

  刚才讲了那么多,看起来社会组织不是妖魔,它会对社会建设起到很大的作用,能够有效的稳定社会,提供利益诉求、有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就业岗位,推动中国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发展。那么我们怎么去促进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生长呢?我们现在来看中国的社会组织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比如说日本2008年每1万人拥有社会组织97个,美国是63个,香港是28个,新加坡是18个,我国平均每万人拥有2.1个,深圳是3.5个,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上海有6.6个,青岛有6.5个,这个水平比较低,数量严重不足。

  除了总量不足以外,社会组织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说在组织类型上,劳动类、教育类的比较多,真正倡导类的、关注弱势群体保护的比较少。互益性的比较多,比如说行业协会发展得比较好。公益性的组织数量偏少。社会组织能力低下,内部治理不完善。财产关系界定不清晰。比如说很多人办民办学校,他搞不清楚,他办民办学校不是投资行为,他是一个投入行为。但是有的人还认为自己办了个公司,最终清算完了这个资产还可以归自己,等到后来才知道。比如说国家资助的资产,比如说一些官办的基金会,给了一个办公室、几张办公桌、几个人就开始办,到后来运作规模越来越大,这些资金还是不是国有资产呢?很多国家原有的行业协会都面临这样的问题。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关系是非常清晰的,不管你的资金从哪里来,一旦进入到社会组织,它就是社会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由这个组织来行使它有关的权利。当然我们会有一些规定限制,比如说要求它的财产使用要符合它的宗旨、符合它的业务范围,符合捐赠人的意愿等等,但是这不能打破它作为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定调。

  还有透明度和公信力不足,可能在座的都感同身受,你们可能都捐过款,尤其在重大灾害发生的时候,但是网络统计的时候,或者媒体做有关的调查时发现,很多捐款人都不知道捐款到哪里了,这一方面也透视出这类组织的透明度、公信力不足、信息公开不够充分。还有一方面跟我们现有的体制有关系,比如说汶川地震,全国募集了1000多亿的资金,但后来根据清华一个研究团队的研究结果,八成的资金进入了政府账号,它本身不会按照公益慈善组织的规则来公开有关的善款使用信息,所以至少有80%的捐款的捐赠人是没有办法获得这个信息的,把这个账全都记在社会组织的头上也不太合适。但另一方面,我跟基金会和慈善类的组织讲,你们既然用了捐赠人的钱,你就必须向他们负责,负责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信息充分公开,及时地让捐赠人实现他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还有人才匮乏问题,现在社会组织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高端人才,一方面待遇太低,现在有关的规定也说如果一个社会组织要保持住免税资格的话,他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这个水平是很低的,北京去年是4万多,乘2倍就是8万多,按照这个平均工资就很难请到比较好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目前的教育体系也有问题,现有的教育体系输送的人才,到了公益领域很多时候是没有办法他用现有的知识完全应付的。就以法学为例,法学里大量的规则要么是公权领域的行政法、诉讼法,要么就是私权,市场规则,对社会法这样的领域里,我们很少研究,也很少授课,我们的律师从哪里来知识告诉人家成立基金会怎么做,基金会里的财产规则有哪些特殊性?即使他是一个资深律师都回答不上来,所以这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迫在眉睫。现在有好几个团队都想搞一个公益大学,实际上是在现有的理论下补充这方面的知识。

  刚才讲的是组织自身的问题。在制度环境方面有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双重管理、分级登记、归口管理、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问题。还有监管不力,现在我们登记很难,但是登记之后又很自由,因为没有什么监管,监管力量跟不上,所以我们这个体制是重登记轻管理的。事实上理想的监管模式刚好相反,设立要非常容易,而监管要有效才行。所以现在导致有些社会组织是挂羊头卖狗肉,不排除存在这样一类的社会组织,披着公益慈善或者非盈利的帽子,实际上在行盈利之实,但是我们有效的监管措施是没有的。

  培育扶持政策也是不足的,其实政府的培育扶持有很多,包括行政奖励、政府采购服务、财政补贴,乃至到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们在每个环节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果说真的要促进这类组织发展,真的要培育社会力量的生长,让它变成一个生机蓬勃的公民社会,我们要做的事情太多了。首先要从心底里认清社会组织的地位和功能,真的要把它看成是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的很重要的主体之一,不要把它看成异己力量加以排斥,甚至进行防范。一定要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把不太合乎目前发展的双重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推行直接登记制度。从重登记轻管理到降低门槛、加强监管,尝试探索包括财政补助、行政奖励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措施在内的扶持培育政策,然后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我为什么说社会组织的职能定位一定要理清楚,要正确认识呢?这是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出发的,认识到社会组织事实上是连接政府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社会治理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比如说行业协会,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它可以协助政府实现经济调节功能。比如说学术性社团,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它可以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协调沟通。社会组织自身的治理,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参加过一些社会组织,如果参加的话,你行使你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就是在培育你的公民意识。我们不要小看业委会,你作为业主,你是不是在业主大会的时候缺席了?这就意味着你对身边的事物不关心,你也没有什么公民意识。所以当我们一边叫嚣着别人要有公民意识的时候,你有没有在履行你的一些权利呢?我们现在业主大会基本上开不起来,出席率总是不够,所以北京现在推网络投票,让业务上网,给你一个编号,然后你自己到网上讨论。但是这个情况行不行呢?其实不一样,我一直强调面对面的讨论,科学技术再发达,有些会议还是要面对面。因为唯有面对面的讨论、协商、沟通,大家学会妥协、学会让步,学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我们的公民社会才成立起来,否则所有的协议达成以后也不能够实现。所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修改,也会使政府的决策更能体现民意。比如说现在很多城市治堵,北京堵得很厉害,现在就摇号限购,有些地段的停车费上涨,外地车辆进入一定的核心区域都要限时,这些政策推广的时候,怎么能够有效实现呢?它有没有体现出公平性呢?广州亚运会的时候,刚开始免费乘公交车,后来又改方案,实际上这些决策在作出之前、之中,都要聆听来自社会,尤其是利益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声音。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要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取消一地一业一会规定,尝试直接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尝试登记异地商会制度,基金会登记等级要下移,现在只有国家和省级可以,区县和市级都不可以,其实社区类基金会的发展是我们以后的一个主要方向,因为美国很多刚开始发展的都是社区类的基金会,它关注本社区的公益事业,慢慢地会变成公益慈善机构。如果我们把登记权放在省级和国家级,那我们的社区类基金会是很难发展起来的,所以这些行政管理体制一定要改革,目的就是让公共组织设立更为便利。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关于非法组织的取缔问题,有人说这个问题很敏感,其实不敏感的,法律里规定很清楚,取缔这个词在中国的很多法律法规里都可以找到,不光是社会组织的问题,还包括无照商贩等等。我们看看非法取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领域民政部门一直负责对各类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工作,目前的法律依据是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其实在工商、卫生、安全、文化等执法领域也都有关取缔的规定,像《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都有取缔方面的规定。那么社会组织的取缔是怎么回事呢?它是针对非法社会组织的。什么叫非法社会组织呢?大家看一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取缔的暂行办法,一般说非法组织包括这几类,一个是未经登记就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的,还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第三是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团,民非等单位进行活动的。也就是说不登记就进行活动就是非法的现在全国登记了43.1万个社会组织,但是实际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能是5倍甚至10倍于此,这里面不乏很多按照现有法律法规限定的非法组织,那取缔得过来吗?

  取缔可不可以有法律救济呢?目前现有的个案里体现出来,你要被取缔了,一般行政复议和司法途径都无法获得救济。理由是什么呢?有这样一个逻辑关系,比如说你被取缔了,举个例子,王某在某市成立了一个书画培训学校,这本来是一个民非,他没有进行登记就进入办公场所,印有关的宣传材料开始招生。后来被举报,举报之后民政局就到培训地点对他实行了取缔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收了有关的办公设备。取缔之后,王某不服,他就以市书画培训学校的名义,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回复理由是:非法社会组织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最后就不受理。所以这基本上是取缔完之后没有司法救济途径的。

  民政部门是不是因此就觉得比较轻松呢?也不是,行政部门压力更大,行政部门面临一个行政不作为的困惑。讲一个案子,张和王某是两个小学老师,退休之后觉得办幼儿园比较挣钱,他们就商量办一个幼儿园,他们到教育部门办了一个办学许可证,然后就办了一个蓝天幼儿园,然后就开始招生,还雇了一个私家中巴车组织孩子参观,这个中巴车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两名儿童死亡,多名儿童受伤。这个事件出来之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了。这里面有最大的问题,他们有办学许可证,但是没有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登记,所以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死亡儿童的家长说民政部门行政不作为,如果他及时进行取缔的话,我的孩子就不会到这里来,就不会死亡。电视台对这个事件报道之后,指出这个幼儿园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属于非法民间组织,而且也指出,民政部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查处。这个反响非常大,所以儿童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民政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取缔职责,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认为里面的有关负责人员有渎职罪,要进行查处,负刑事责任。这个案子出来以后,在民政内部也是有很大压力的。大家想想,如果都这么处理的话,就意味着只要你辖区内有非法组织你没取缔,一旦出问题,民政部门就面临行政不作为的处罚,相关人员就要面临着刑事责任。他的逻辑关系在哪里?是不是一开始把那些未经登记就进行活动的组织定性为非法组织就弄错了?实际上登记不登记本身也应当作为结社自由的选择。登记之后会有法律后果,比如说会取得法人资格,不登记的就认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律责任形形式不太一样,但是不影响它的合法性,所以这个逻辑关系不解决的话,这种尴尬和困惑会存在下去。

  现在在这样的框架下如何取得合法身份呢?有些组织成立不了,他们有一些规避,第一种规避之途就是工商登记。到工商部门登记成一个公司,但它他也很麻烦,如果你一旦工商登记了,你肯定对外是一个盈利公司的形式,你不可能获得任何的税收优惠。另外你要想获得有关的基金会资助,它不会给你资助,因为你是盈利性的。而且工商登记也是名不副实,因为它从事的是非盈利的事业。很多时候人家会认为你没有持续的盈利活动,你也面临被撤销的可能。第二个规避之途是境外登记,境内活动,很多组织成立不了,就到香港、澳门登记,登记的途径非常便捷,而且名头还很大,弄完之后到境内活动,招收会员、评比、颁奖、搞论坛,弄得国内的社会组织怨气很大,觉得它们也不受监管,竞争力还很强。现在法律拿它们也没办法,因为我们对境外机构在华活动是行为规范,只要不违法就可以,它获得了很好的待遇。还有一个办法是有的地方政府采取备案制,既然登记这么困难,就搞备案,对不符合法人条件的组织,你登记不了,我给你备案,解决你的合法性问题。你是合法了,但是你的权利能力不能跟登记以后的社会组织是一样的,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合法性,但是没有解决这类组织设立之后的权利能力问题。还有一个办法是挂靠在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之下。也会设立一些公益专项基金,据我研究来看,有几十个、上百个的公益专项基金。还有的成为一些项目,比如说艾滋病的防治领域,有很多草根组织成立不了,它就挂在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协会下,变成一个项目运转。还有一个途径是进入公益孵化器,深圳可能马上就要有一个公益孵化器,这就是有一个社会组织来承办,把那些有可能要设立的社会组织,还没有登记就进入孵化器里面先孵化,让它做公益项目,这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工作,加强信任,然后帮助他们注册成功。

  所有的方式其实是在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之下的没有办法的变通,它充分地动用了我们的智慧,从形式上看也不违法,至少不会成为非法组织被取缔。但是我常跟这些人讲,归根到底最关键的一点是取得社会的合法性。我们对合法性有多重解读,登记是法律合法性或者行政合法性的体现,没有经过登记的,尽管我们把它叫做非法组织,但是一旦它做得很好,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的时候,已经有强烈的社会妥当性之后,政府去取缔困难是非常大的,所以对一个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来讲,刚才的规避之途是可以借鉴的,但是你必须要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并持续地获得社会妥当性,当社会有公众认可的时候,行政和法律迟早都得认可你,所以获得社会合法性是关键。

  还有就是建构社会组织的发展机制问题,它包括财政补贴、行政奖励、政府购买服务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每一个话题下都是一个专题,我们现在每一个专题都在做研究,目的很简单,就要建构起真正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支持性机制,让我们刚才讲的三条腿,最弱的那条腿尽快地成长起来,变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关系,这个社会才是长治久安的。

  主持人:现在进入互动环节。

  提问:请问金老师,《慈善法》目前的进度是怎么样的,出台的难点在哪里?

  金锦萍:《慈善法》从五六年前就已经开始酝酿,而且草案也已经出来了,去年提到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是在三档,三档就意味着本届人大里基本上没有希望,下届人大还要继续努力。很多人会问,《慈善法》为什么出不来?实际上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慈善法》里面有很多基本的制度不理清的话,它出来也不行。基本的制度是哪些呢?比如说我刚才讲的管理体制问题,要不要对慈善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还是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还有慈善本身的界定问题,因为现在很多民众只接受传统慈善理念,比如说扶贫、济困、救灾、扶弱。但是对于社区建设、公共政策倡导、动物保护、环保、艺术、高等教育等等,这算不算慈善,争议还非常大,它涉及到一个组织类型的界定问题。其他的还有财产关系、治理结构、政府的支持政策等等的相关问题,关键的还是在管理体制上,所以我们现在还要有充分的耐心等待才行。(掌声……)

  提问:很高兴金老师表扬深圳市在社会组织登记方面的进步,据我了解,深圳的高校校友会有160多家,但是取得社团法人登记资格的只有20家。请您给高校校友会性质给一个定义。

  金锦萍:高校校友会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北大也有,我们也面临着登记难的问题,主要是什么呢?比如说同乡会、校友会这一类组织,政府是限制发展的,因为它调动的社会资源涉及面比较广。事实上从校友会来看,它完全可以通过监管手段获得的,比如说它跟基金会、高校的关系,避免它成为一个体制之外的,能够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力量,变成一个有害的社会力量的组织,其实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我们在基本的定位上还存在一定的顾忌,所以对这类组织(同乡会、校友会)基本上还是处于观望状态,批起来就比较犹豫不决。现在校友会对高校发展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数据,比如说很多高校的办学经费不足,一般都会有本校的教育基金会,根据我们对一些发达国家的教育基金会研究之后发现,大概一半以上的捐赠收入来自其校友,校友的捐赠到什么程度呢?比如说现在做得最好的耶鲁大学,它的年度预算中,校友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资助能够达到学校经费的45%,这是很厉害的。校友会对于一座高校的持续给力是非常重要的。我昨天还给一所高校做策略规划,认为应该让校友会和校友基金会发展好,持续解决目前高校经费不足的问题。很多人可能认为高校的经费很多了,其实不是,因为我们的高校发展规模远远高于高校经费的投入。所以我认为我们对高校的校友会设立的态度完全可以更勇敢一点,在登记方面,校友会跟其他的社会组织是一样的,都是要从重登记轻管理走向降低门槛、便于登记、加强监管。

  提问:我感觉您今天讲的社会组织的专题非常完善,已经研究到非常细的程度,并且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发。但是学者的研究要落实到生活中时就碰到了体制的问题,这种体制不解决,我们一切的努力,包括学者艰辛的探索和努力,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看到这种结果。这种阻碍还是来自我们的体制,如果不解决体制问题,我们的一切探索都是浪费,它会阻碍个人权利的发挥,自己意愿的实现。

  我觉得您讲的新加坡的问题有一个误区,新加坡绝对不是一个专制体制,它是民主体制,我们看到的仅仅是一个表象,新加坡一党专政是通过了新加坡人民的认可,这就是民主,因为它有能力带领这个国家走向一个快乐的社会,所以它的人民同意他执政,绝对不能从表象看它是专制还是民主,他的宪法是民主的,是人民选举他继续执政,所以我们在传导的时候不能有误区,不然会让民众产生误解,分不清何为民主,何为专制。

  金锦萍:我认为大家不要总是对现实感到不满,如果现实没有问题的话,我们这代人的生活就没有意义,正是因为有问题,我们更需要理性的看待问题,积极地探寻方式才对。如果整天只是抱怨、指责,这就不是一个完整人格的公民意识,我们可以自由地发言,但是我们更重要地是要看到我们的意见是不是建设性的,对这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我觉得这是更有责任感的公民的体现。(掌声……)

  提问:以我的理解,社会组织这个词可以拆解成结社和会党,您怎么看宪法规定的结社聚会的自由在现实中的运用?

  金锦萍:结社自由是人的本能之一,因为人是群体性动物,就像我们要吃饭这样的本能需求一样,《宪法》里也规定了结社自由。我有一个朋友曾经写过一本《结社自由及其限制》,他充分肯定了结社自由,比如说包括你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结社的自由,终止的选择,成员是不是能自由入社和退社的问题,内部的治理结构架构也要处于自由的状态,大家要有自由意识的表达。但是结社并不是强调个人自由主义,他恰恰通过结社的方式,把个人意识转化为集体意识,当然在这里面强调对个人意志选择的尊重。目前大家对结社自由还有很多的抱怨,我这个人很喜欢把政治问题法律化,所以我为什么讲管理体制的改革的问题。如果说结社自由的障碍是由双重管理体制导致的,我们就从双重管理体制入手,因为结社自由是一个权利,这不需要讨论了,我们要看目前的法律规则里哪些是障碍,需要从什么方面做一些制度上的回应,这才更有建设性。(掌声……)

  提问:维稳是一个理解当下社会形态的关键词,据金老师您的了解,体制内的决策层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和政府维稳的关系是什么定位的?

  金锦萍:我们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一直存在两个不同的考量,一方面要看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比如说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公共活动、提供就业岗位等等,而且我们现在也讲有序参与,这方面也是有积极作用的。另一方面,反对方也有,说社会组织会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来源?举的例子比较多的,比如说颜色革命,有些国家在他选举的时候,有一些非营利组织受到外来势力的影响,起到一定的作用之后,导致了政权的更迭,或者是总统换人等等。曾经也有人考虑过,比如说在一些民主问题,或者宗教问题上,会不会有一些群体介入之后,使得国家的政权稳定受到一定的威胁。但是我们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就像我们这个人群里也有好人和坏人一样,有非常高尚的人也有恐怖主义一样,但是你不能说让所有孩子都不出生。企业里也有好企业和坏企业,但不能说工商登记部门考虑到有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就不登记企业,这还是一样的问题。前者问题,我们首先要解决社会组织,既然是一个稳固社会里不可或缺的第三部门,它的作用不可替代,我们就应该允许它发展起来。后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安全、政权问题的,这就是监管的问题,有关的部门就应该在监管上下大力量,而不应该从一进门就把它掐死。而且不能做恶意推论,也就是说你要处罚某一个组织的话,你要看到它有没有做出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违法的行为,你要依法处罚,不能说他有一些苗头,就要把他掐死,这与现在的法治国家精神也是相违背的。所以我觉得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放在一起来讨论。(掌声……)

  提问:金老师,您剖析了政府、市场、社会这一组对应的关系,请问在大环境国进民退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真的能获得大突破吗?网络上的群、微博、论坛这些东西是否可以算一类社会组织?

  金锦萍:我觉得社会本身就像一张网络一样,但是如果从目前法律上的界定可能够呛,网上的群、微博和论坛,它们既没有严格的组织机构,也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章程,登记地也没有,所以它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但是如果把社会组织做广普性的分析,就是它能够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有一定的活动形式,能够有一定的集体意义或者集体意志的体现,也把它看成一种组织形态的话,从广义上来讲也是可以的。而且即便是在网络上的群也不太一样,比如说QQ群,还有一些驴友等等,它的紧密度、松散度也是各有差异的,其实你要认可它是不是一个组织的话,我自己不太强调是否登记,主要看你有没有独立个人一直的集体意志,如果是个人意志的话就不算。第二要看你有没有一定的组织架构,这个组织架构不会以成员的更替发生变化。然后有一定的持续性,还有一定的宗旨,这样的就是有一定的组织化的可能性。

  现在大家都讲国进民退,但是真正有没有人做过研究,我还是比较困惑,我们都是列举现象,说国有企业富起来了,挣钱了,民营企业比较困难,所以说国进民退了,在一些领域里面,比如说国家权力比较强大,包括社会领域里面也体现了这个现象,但是是不是真的有这个趋势,这需要做深入研究。但是我对社会组织是比较乐观的,我这个人可能是一个乐观派,而且我更愿意从积极的角度看待问题。我想任何制度改革不可能是单方向的,它会有一定的波动,也会有一定的反复,但是社会组织在这样一个形势下,恰恰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让公众和政府来认可他、肯定它。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在很多领域是大有作为的,因为现在公共服务领域里空缺太大了,所以如果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地把这些空缺弥补的话,国再进都不可能涵盖到社会领域的所有的公共需求,而且到一定程度,我认为他有可能不堪重负,因为很多事情只能通过社会治理的方式来进行而不可能通过行政治理的方式进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还是希望大家能够乐观一点,我对社会组织还是很看好的。(掌声……)

  主持人:因为时间的关系,本次论坛的活动到此结束!(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