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013-08-05 10:03:04      来源: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笔者认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传递了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信号。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常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采购目录,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合同方式交予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完成,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公共服务购买有一系列严格的操作程序;在购买方式上,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模式。实践中,小到社区一老一少的照顾、一花一草的建设,大到教育、医疗、住房的“民生三大件”,都可以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存在,在我国尚属于方兴未艾。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养老、慈善、教育等涉及民生的服务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一种成熟可行的方式。近些年来,我国不少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一项新生事物,也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既体现了政府追求效率和转变职能,又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成熟,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一种崭新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就要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

  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居家养老、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等方面已经有了不少的尝试,但仍存在公共服务购买领域有限、法律保障不健全、规范程序不完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等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进一步延伸到就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新领域。

  另一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在大力推广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各地要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转包。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

  以公共就业服务为例,目前政府购买大学生就业服务岗位的困境主要集中在岗位种类少、供方不足;购买程序缺乏规范;购买过程中权力寻租的诱惑等方面。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总体而言政府应围绕“为谁购买、从何处购买、如何购买、购买后的反馈评估”,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规章,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并且,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效,应当予以科学的评估。有必要建立由公众、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等组成的公共服务购买评估体系,并设立公共服务效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公共社会服务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希望政府购买服务尽快实现常态化,实现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善公共服务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