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正视民间组织的环保诉讼权

2013-10-24 09:55:39      来源:

        标题:请正视民间组织的环保诉讼权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目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上一次审议的草案曾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垄断公益诉讼权的规定引发了很大争议,今年6月26日,早报东方评论《松绑公益诉讼 环保法应有作为》就表示,希望彻底松绑环境公益诉讼,让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治污。

        这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对诉讼主体范围做了调整。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舆论认为这一新规定放宽了诉讼主体的资格限制,果然如此吗?目前的诉讼主体资格由四个定语限定:在民政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全国性社会组织,实则还是“白名单制度”,关窄了诉讼之门。仅“民政部登记”、“全国性社会组织”这两项限定,就会将大量活跃在环保第一线的“地方队”、草根环保组织,排除在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

        检索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网站,带“环保”字样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只有三家,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只剩下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而这两家是环保行业协会,鲜有从事公益诉讼等活动。

        可以说,至少就目前来看,上述四项限定,几乎是为中华环保联合会量身定制的,目前的草案较前次并没有开大诉讼之门。

        而且,鉴于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现象,即便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之前的诉讼立案也不顺利。如果这样的限定入法,那么个别地方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严格解释“信誉良好”,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资格也否定掉,因为该组织之前也有“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的负面新闻,在“信誉良好”方面存在商榷空间。实际上,从法理上说,诉权是一项中立权利,不能规定只有“信誉良好”的“好孩子”才能起诉。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大面积雾霾天气、土壤重金属危机等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成为公认的一项核心议题。环境问题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公民、民间组织有着参与治理的强大意愿,引入民间“活水”能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形成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

        首先,今年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民间理性参与环保,解决社会矛盾。去年10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表示: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但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另一个尴尬的事实是,中国很多环保法庭却无案可审。这意味着大量环境问题没有被纳入法治渠道解决。降低诉讼门槛、有序吸纳民间参与环境治理,大有可为。


        其次,放开民间组织登记是近年来社会组织改革的突破口。国务院要求民政部等在今年完成相关修法工作,对公益慈善等四类民间组织放开登记。在民间组织去行政化的改革背景下,何以要在立法中表明只有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才有诉讼权?在行业协会都在试行“一业多会”的背景下,为何立法赋予中华环保联合会事实上的垄断诉讼权?

        政府应给予民间组织充分的信任,不应在公益诉讼领域制造不公平的竞争。这会寒了大批为中国环保奔走的草根组织的心,也会让国字号的社会组织因为有“诉讼牌照”而退化为“二政府”。

        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一切相信群众,就要落实到相信群众有能力有序参与社会治理上。要相信,群众有权利通过法治渠道表达自身合理诉求,也要相信,在以公益诉讼推动中国环保的大议题中,民间草根组织大有作为。不能重复民间组织行政化的老路,必须落实公益诉讼的本义,降低门槛让更多民间组织有机会参与环保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