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空间的理性思考

2013-09-23 09:53:55      来源:

       克思曾经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我们这个社会生活的个人,每一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上的其他人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空间,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我们每一个人的距离都更加拉近了,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公共空间也越发紧凑。如何让彼此在这个公共的空间生活的更好,成为当今社会一个普遍关注的话题。其实,公共空间,从古至今就是一个学者永恒思考的问题。

  一、学理之思:从亚里士多德到哈贝马斯

  古希腊被称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亚里士多德曾经有过一个经典的政治命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泛的社会团体,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人的本性才能够实现。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城邦的政治参与是公民之间最高形式的公共生活,也正是这种公共生活决定了公民的本质。公民只有作为城邦的一部分,才能发挥能力,实现自己,脱离城邦公共生活的人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亚里士多德这一命题,是古典共和主义的经典阐述。在古典共和主义的话语体系中,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理性参与,是一个公共社会的生命之所在,也是公民作为社会人的根本之所在。

  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之一阿伦特在《论人的境况》一书中区分了人类实践的三种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三个领域:劳动、工作、行动。劳动的主要目标是为了维持肉体的生存和延续,它所生产的生活必需品;工作包含了技能、技巧在内,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尽可能避免被迅速消费掉,因而具有一种持存性;行动是在公共领域中展开的,在公共领域中的行动意味着,排除了任何仅仅是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不再受到肉体性生命过程那种封闭性的束缚。在公共领域中,人和人处于最大限度的开放之中,一个人能够最大限度地表现自己的个性和实现自己的最高本质。“行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言谈”,在言谈中人们敞开自己,阐释和展现自己,表达自己的尊严。

  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曾经对公共领域做过一个重要的定义:“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哈贝马斯的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介于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公共空间,公民在其中共同讨论其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他的交往理性理论。哈贝马斯认为,交往是一种主体间行为,它是行动者个人之间的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行动者使用语言或非语言符号作为理解其相互状态和各自行动计划的工具,以期在行动上达成一致。相互理解是交往行动的核心,其目的是达到主体间的理解和一致,并由此保持的社会一体化、有序化和合作化,实现是人与人的理解和信任。

  从亚里士多德到哈贝马斯,他们所论述公共空间有一个共同的性质,那就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处于高度发达理性的生活状态,习惯用对话来实现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和目标,并同时在这种成熟、理性的公共空间实现个人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学者对其理想型的社会公共空间的思考,虽然不能超越他们的知识结构和时代背景,但其关于公共空间论述的共同性质,对于现代社会仍然有其重要意义。

  二、现实之思:中国公共空间的现状分析

  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社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表现为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由一个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这一转变必然带来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形形色色的社会利益群体、社会成员、多元化的部门群体,从行业、区域、行政级别等不同角度分化出了相当数量的新兴社会主体成员,存在着来自不断变化的社会结构中的需要重新对待的社会群体关系。其次表现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联系更紧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与来越重要的作用,资源和人员的社会流动性更大,不断丰富变化的经济关系将更多的社会阶层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信息交流和话语表达渠道更多,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更容易听到彼此的声音,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结构比以往更容易发生碰撞。

  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分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与社会联系的紧凑化,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一种张力,共同对一个有序、稳定、合作的公共空间的形成产生了一种挑战。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分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让社会更容易产生分歧和冲突,也让滞后的诉求表达机制与矛盾处理机制无法适应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同时社会的“变小”又让社会的分歧与冲突更容易被人们所关注,成为社会的焦点。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某一个节点的分歧与冲突,通过网络平台的爆炸式传播,能够迅速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带来更广范围内的争论,而网络由于其特殊的虚拟化、去责化特性,争论的主体往往容易陷入非理性陷阱,成为某种形式上的为反对而反对。

  滞后的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处理机制与网络争论的非理性化,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一个健康、有序、成熟的公共空间形成的最大制约性因素。当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会结构、社会利益也将发生更深层次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分歧和社会矛盾也将出现,各种新老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纠葛在一起,而传统意义上的正常表达渠道和矛盾处理机制已经无法容纳当今社会更多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当某一部分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逸出正常的表达渠道和解决方式时,必然对社会公众共同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共同体产生某种冲击,尤其是少数利益主体在维权时采取的极端手段,更对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同时,网络争论的非理性化,非但不能在争论中走向共识,而只能给公众带来更多“站队式”对骂、“武力式”威胁等网络暴力,让网络秩序走向失范,进一步割裂社会,影响一个健康、有序、成熟的社会共同体和公共空间的形成。

  三、未来之思:公共空间的理性建构

  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关节点。中国梦的实现,需要一个稳定、成熟、理性的社会基础来支撑,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结构不应该成为生活在这个公共空间的我们对话的障碍,更不应该成为社会冲突和极端手段的渊薮。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属性,一个稳定、成熟、理性的公共空间,是未来中国社会的前进方向,也是生活在其中的我们努力的方向。

  (一)完善公民表达渠道,健全矛盾处理机制。建立更完善的公民表达渠道,切实实现公民利益诉求的依法表达,将体制外表达引向程序化表达,将公民的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纳入法制的框架,防止公民的诉求表达失范,提高公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和意见整合,减少因公民诉求表达失范而引起的社会冲突。建立更完善的矛盾处理机制,有效引导社会矛盾的处理从自发状态向法治化和程序化转变,减少因社会矛盾处理不及时、不公正而产生的社会戾气,防止社会矛盾的解决从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走向街头,走向极端方式。只有建立更完善的公民表达渠道和矛盾处理机制, 才能让生活在这个公共空间的我们在对话中走向成熟和理性,才能让我们的社会形成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共同体。

  (二)加强相关立法,规范网络管理。作为我们基本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法律适用的普遍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活动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管理。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立法程序的专业化、复杂化,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管理的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短板,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使得我们加强对网络活动的立法治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以及网络的虚拟化特性,其导致的网上活动去责化使得文明社会的一些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网络上失序。只有加强网络立法,将网络治理纳入法律的框架内,让网上和网下的行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实现法律的尊严和威力,才能让每一个人在法律的约束中对自己负责,对我们这个社会公共空间负责,对我们这个时代负责。

  (三)强化公民教育,培养现代公民。一个成熟、稳定、理性的现代社会公共空间,必然离不开现代公民理性的培育和崛起。成熟的表达伦理和交往理性,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社会公共空间的题中之义,同样也是中国走向复兴之路必须要迈过去的“现代性门槛”。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历程中,我们必须学会尊重生活在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的彼此,用更理性的精神、更包容的态度、更文明的方式对话彼此。只有告别非理性的对话方式,才能在更广的社会范围、更深的社会层次凝聚社会共识,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