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利润并非零和博弈

2013-07-26 11:37:52      来源:

     20世纪30年代初,哈佛大学的多德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的贝利教授有一场著名的论战。前者认为,尽管未必见诸法律,但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后者则认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盈利。

  责任与利润之争吸引了众多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也因此冲击当时盛行的“企业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的观念。

  经济学家卡罗尔就此作了广受认可的总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等方面的期望总和。它自下而上呈金字塔结构:扩大销售,降低成本,保证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经济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完成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努力使社会不遭受消极影响,为社会安定等尽职尽责的伦理责任;按价值观和社会希望采取的额外行动的慈善责任,如支持社区项目和慈善事业等。

  显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属于强制性约束,而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则是企业主动选择的自律行为。

  以此维度衡量企业对环境所负的责任,可分为两个范畴:第一,建设项目时按国家标准严格环评,生产活动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治理“三废”、减少污染,属于法律责任;第二,主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科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速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则是软性的自我约束、自我要求,属于伦理责任。

  过去,企业的共同观点是,为承担环境责任投入的成本巨大,最终对利润增长会有不利影响。事实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承担环境责任,这二者并非此输彼赢、无法融合的零和博弈。相反,突破二分法限制,兼容并蓄地以较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尽可能多地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可名利双收。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显示,积极履行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的企业,平均每股社会贡献值、收益均远高于沪市平均水平。

  企业勇于承担环境责任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不会只局限于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首先,在公众关注与舆论压力下,建立在履行法律责任基础上的自觉约束,有助于塑造绿色形象,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打开产品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其次,技术革新和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最后,站在全局角度上看,先进的环保理念,对本行业中小企业及下游的供货厂商起着示范和促进作用。

  较之自然人,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无论是从“力量决定责任”出发,还是从“名利双收”的回报考量,企业都应积极承担起环境责任。

  名词解释>>>

  零和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