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凯:公益公司 vs.私益公司

2013-07-24 09:43:51      来源:

       天, 2013年7月17日,全球关心社会企业的人士都应该鼓掌欢呼。美国达拉瓦州州长在今天签字,公益公司(达拉瓦州及加州称之为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其他许多州多仅称为Benefit Corporation, 详尽信息可参考 Benefit Corp Information Center)在美国公司法的指标州正式成为法律,响应了社会企业创业者多年的期盼。

  所谓公益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法人组织,顾名思义,它追求的是公众的利益(public benefits),而不像一般公司,追求的是股东的利润(shareholders’ profit)。美国的公司法由各州自定,并没有联邦版本,达拉瓦州之所以具有指标意义,是因为它的公司法最有弹性,是许多新创公司选择公司注册地的首选,全州人口不到一百万,却拥有超过一百万家的公司登记,美国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总公司都注册在达拉瓦州。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目的、组织和监理(governance)。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基本成员,公司投资人因为相同的动机──营利──而结合,财务风险仅限于出资金额,又能将所有权与管理权适当分离,因此经营效率为之大幅提高。公司组织的出现,是人类经济史上的一大创新。

  自从17世纪初始英国和荷兰不约而同成立东印度公司后,四百年来,公司的发展见证了帝国殖民主义对全球资源的搜刮掠夺,工业革命时期的劳资失衡,20世纪初因大量生产而造就的平民社会,到下半世纪知识经济崛起后产生的新白领阶级。毫无疑问,公司是塑造现代社会经济景观的基本建材。

  凡是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决定公司人格、主宰公司行为的DNA;营利,还必须是为了股东,而非为其他外人赢取利益。当公司组织的活动占全国GDP百分比很低的时候,人人为私还无伤大雅,当百分比越来越高,若股东的私益和大众公益产生扞格时,何者为先?当年通用汽车公司总裁Charles Wilson被质问到这个问题时,回答说:「只要为通用好,就是为美国好。」无论这句话是否为Wilson亲口所说,这段公案说明了公司既然以谋求股东私益为宗旨,便很难取得大众的完全信任。

  于是70年代初管理学者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观念,以为弥补。然而CSR早期的论述仍然将其当成是一种经营策略,以牺牲短期利益来换取可以永续的长期股东利益。

  社会企业创业者看在眼里,领悟到传统的公司法人组织终究以私益为目的,公益仅为手段,与社会企业以公益为目的、私益为手段的宗旨迥然不同。因此具有社会意识的企业人士兵分两路,一面加强CSR的理念与实务,例如建立社会责任会计(social accounting),鼓励公司撰写公益报告等等。另一方面,更积极推动立法,建构公益公司的法人组织,从法制上,与传统的私益公司作出区隔。

  2010年,马里兰州成为美国通过公益公司法的第一个州。2013年7月17日,达拉瓦州成为第18州,在它之后,还有9个州已经进入立法的程序。

  新型的公益公司与传统的私益公司相比,有那些差别?究竟有什么好处?

  一般私益公司的唯一法定宗旨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只要不从事非法活动,可以进行任何营生,但若稍微伤及股东利益,便有违反专业经理人职责的风险。相较之下,公益公司的经理人者做经营决策时(以达拉瓦州的公益公司法为例),必须兼顾三种利益:(1)公司章程中所订定的公共利益, (2)股东利益, (3)其他关系人(stakeholders)──如员工、客户、供货商、小区或环境──的利益。这三种利益有如三脚凳,坐实了公司的价值取向,经营者的眼光也因此全面而长远,避免了传统公司追求狭隘、短期利益的缺失。

  传统上,私益公司的经营绩效完全由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两大财务报表来反映,然而财务报表无法表达公益公司的公益绩效,因此一般公益公司法都明文要求公益公司必须定期发表公益报告,从财务以外的角度衡量公司的经营绩效,以取得利益和利润间的平衡。

  由于宗旨的根本差异,公益公司的投资人多为认同公司的公益理念,而非追求资本报酬的极大化。公益公司不但满足了许多现代投资人希望兼顾资本利得和社会影响(social impact)的需要,也从结构上建立经理人、投资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跟一般私益公司三者间根深蒂固、长久以来的猜忌大相径庭。

  社会企业的观念近来在台湾得到广大的关注,但是社会企业要能长久、健康、全面的发展,必须建立从投资人、经营者、政府到制度的完整生态环境。公益公司是社会企业精神的具体实现,自然是制度面不可缺少的环节。

  社会企业是个感性的字眼,人人为之感动,公益公司却是个理性的概念,虽然它是未来社会企业的基石,在欧美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在台湾,一般大众甚至社会企业从事者对它的认知仍然十分有限。幸好有一群长期关心社会企业发展的志工,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审慎评估台湾的特殊环境,已经拟就一份公益公司法草案,正开始面对台湾行政和立法单位层层环节的考验。

  台湾一向爱心充沛,是发展社会企业的沃土,公益公司有如一把利犁,愿有志于社会企业的创业者不久都能手握这把利犁,拓垦出一片欣欣向荣的良田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