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来,“社会创新”成了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高频词汇。创新,意味着改变,在社会领域的创新意味着用更具效力的方式解决传统和新生的社会问题,用公益的方式优化社会的运行结构。
2014年,是《公益时报》连续第七年编写《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蓝皮书通过大量翔实的案例及数据记录了2013年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发展脉络。数字背后,我们观察到中国的捐赠格局正在发生变化,捐赠模式也在不断创新,无论大小,每一位捐赠人都有可能成为创新的主体。
《2013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将为您呈现创新变革路上的中国公益。
编者按:
近日,《2013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即将编辑出版。与以数据为主的慈善榜单不同,蓝皮书的研究将更加深入。蓝皮书编辑团队对2013全年慈善捐赠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呈现管理者、捐赠者、社会组织、受助者以及各类相关平台等捐赠链条上不同主体在2013年的表现,挖掘数据背后的故事与隐藏的规律。从本期开始,《公益时报》将书中精选内容在此节选呈现,以飨读者。
2013年,关于公益领域的政策,可以说经历了历史性转折,从社会组织登记到税收减免,再到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范围是全方位的。
进入社会体制改革时代
2013年,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开启了全新的社会体制改革时代。
2013年3月10日,备受各方关注的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七次重大行政体制改革,根本目的诚如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就在当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代表们听取了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一是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二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三是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社会组织登记放开
两会后,在《方案》的要求下,2013年4月1日,北京市开始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为了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北京先后制定了多项内部操作规程,取消了这四类组织成立登记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事项。
2013年7月18日,民政部和云南省政府共同举办的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组织座谈会成为了云南省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节点。会上,一次性公布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2013年省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第一批)》四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高调推进社会改革,打出了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组合拳”。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这样评价:“1+3”文件,紧贴云南社会组织管理实际,内容丰富,综合配套,改革亮点很多,创新特点鲜明。这些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必将为国家出台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宝贵经验。
全国各地政府也都积极推进落实直接登记的政策:安徽、福建、厦门、大连、宁波等地党委政府,山西、山东、江西、陕西等地民政厅或联合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文件;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党委、政府出台了培育、管理社会组织的文件;宁夏制定了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再次提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将加速《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进程,有望在年内完成修订,尽快放开“直接登记”。
据资料统计:2013年,民政部本级试行分类直接登记,受理直接登记申请50多件,直接登记全国性社会组织22个;26个省份和5个计划单列市已实行或试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共直接登记社会组织19024个;山东(不含青岛)自今年8月1日实行直接登记以来,已直接登记社会组织1081个;湖北注重优化直接登记效率,将审批时间缩减到10个工作日;广东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全年直接登记社会组织5468个。
慈善税收减免机制的完善
税收一直是世界各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激励机制。2013年企业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额度获得了实质性的提升。
2013年2月,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之中,对慈善税收减免的结转问题予以明确。假设说结转年限为3年,则意味着企业年度利润36%以内的捐赠都能够得到全额税收减免;如果与美国同步,结转年限为5年,则税前扣除额度将达到60%。考虑到美国年度捐赠额度只有10%,意味着企业在中国捐赠将比在美国获得更为优厚的税收激励。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完善慈善捐助税收减免制度”。相关专家分析:结合《决定》的撰稿原则,决议提到的内容必须是可操作和可落实的,这将直接解决目前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某种程度上还不如商业企业的窘境。具体来说,意味着税收减免体系的完善,股权捐赠将获得免税,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获取也将更加便利。除此之外,近年来困扰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性收入免税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解决,将完善国内的慈善税收体系,从而进一步完善中国现代慈善体系。税收激励将成为慈善行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制度保障。
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并明确承接主体为: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在购买服务内容方面,《意见》指出,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2013年,中央财政再次拨款2亿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