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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小议

2015-11-23 09:21:32      来源:

        一口气读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说明,作为一个职业公益慈善工作者,我还是觉得草案确实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针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明确了很多新定位、新领域、新规定、新举措等,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式出台的《慈善法》,一定会对我国慈善事业的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有些许意犹未尽的感觉。

  社会企业已经呼吁几年了,民非也运行了多年,这都是和慈善密切相关的领域,但草案毫无涉及,看来社会企业、民非在慈善事业领域发展还有待实践、观察、总结、思考,只是不知需多少时日。

  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界一直有慈善活动,参与人数、资金数额、社会影响都不小,是事实上的存在,对宗教界慈善的定位、规范、管理十分重要。草案未提及宗教界,势必还是随其自行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草案对慈善捐赠、服务、监督等有些具体规定,但对作为慈善活动的主体之一——受益人所述甚少,包括对象、资格、权利、义务等规范性不强。

  对于慈善行业协会有所论述,强调了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和惩戒,但对行业协会的功能、作用、模式、组织等也不太明晰。

  草案提出了一些促进办法,但民政部门的主导功能、协调功能、监管功能等还有更明确的余地,尤其是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也没有说法,与税务等业务部门的政策配套办法也没有强调。

  还有一点就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慈善事业的国际化问题并没体现。

  当然,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劳永逸,还需在实践中发展。现在已经向前跨进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