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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慈善不应有“前科式偏见”

2015-11-04 10:19:50      来源:

        10月15 日,崇明县新闻办官方微信发出了这样一条消息:当地一名年仅23岁的农村小伙子近日被确诊患上急性白血病,病情危重,而小伙子自幼父母双亡,一直靠打零工 生活,因此急需社会关爱。不料意外很快降临,朋友圈有人留言:小伙子有犯罪前科。有人专门将留言截图发给崇明县新闻办后台,还有人向12345热线投诉崇明官微。(10月17日《新闻晨报》)

  先民间,后官方,这是一起依托于网络与媒体发动的慈善接力,并将扩散效应发挥到了极致。患急性白血病的患者,获得了现阶段治疗所需要的善款,也让处于困境中的人看到了生的希望。慈善的意义在于,其不仅能给处于困境中的人以光明,也给了其他人以温存的希望。这种守望相助的情怀,是每个人都免受恐惧的寄托,当其以一种社会常态而存在后,也就意味着慈善已具有深厚的底蕴。

  然而,因为被救助之人有前科,使得发起救助者纠结不已,作为公权力的官微的介入,更让其背负了有失正当性的恶名,并因之投鼠忌器和畏畏缩缩。在很多人看来,官微代表的是公共信用,是用公共形象在为对方背书,若是其提供的信息失当,对“有犯罪前科”的披露不力,或者明知是“前犯罪分子”而进行推介,这种不顾公众内心考虑的行为就有失正当,从而让人有“被欺骗了的感觉”。

  那么,因为对“有犯罪前科”未能作详细了解,而在信息披露时未能涉及,就不该对重症患者给予帮助吗?很显然,这样的认识有违慈善的本义。慈善的道德性在于,其救助的对象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美丑善恶之别,其尊重的是生命与人性,即便是一个十恶不赦之人,在其需要得到救助之时,依然应当得到救助。比如对于一个死刑犯,即便明明将要被执行刑罚,死也是其无以避免的结局,然而在这之前其应有的一切权利,除了人格尊严与生命安全之外,还有其他非法律剥压的权利,都应得到保障。

  “有犯罪前科”只代表着一个人的过去,而不是现在更不是将来。其已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又何需再为此承受更多的负累?此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道德的规范。因而,以“有犯罪前科”作为是否给予救助的依据,本质上是一种身份的偏见。选择性的慈善有失其公平、正义的本质,自然也会沦为情绪化的工具。这样的慈善初浅而具有偏见,与成熟慈善的标准还有极大的差距。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沦为“相似的下一个”。当某天,我们因为某种原因而“有了犯罪前科”,岂不会陷入相似的处境,那个时候又靠谁来救赎。事实上,救助与救济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让其在感受到了慈善的温暖之余,因为感动与感染而痛改前非,努力成为一个帮助别人的人。这与因为偏见而将其拒之于外,让其仇视这个社会并成为一种不稳定因素,哪一种更能彰显慈善的真正价值?

  慈善的成熟度,其实是检验社会状况的维度,也是人性优劣的一把标尺。真正的慈善对每个人都会一视同仁,当一个人处于困境,达到并符合了得到救助的条件,那么我们每个人都应伸出援手,所有的慈善力量都应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一切慈善机构都应高速运转起来。因为只有固守了慈善的规则,其实就是坚守了社会伦理和基本人性的底线,就是遵守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从而使得每个人的权利才能获得保障。自然,有了成熟的社会规则与底线,社会才会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