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团工委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举办了公益嘉年华活动,来自团工委创先争优活动的10支优秀队伍结合自身特色进行了摆台展示,同时还举办了有关公益的定向越野活动,同学们反响非常热烈。在世界上许多不同民族的文化中我们都能看到“公益慈善”的影子,如中国文明要求达则兼济天下,欧洲文化中讲求因爱神而爱邻。事实上,中山大学的公益项目一直走在中国高校的前列,公益性社团蓬勃发展,公益活动类型丰富而全面,同学们也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参与积极性。诚然,这是一个值得保持和被赞扬的现象,但是公益的发展不仅仅包括公益实践的进行,它还应该意味着公益理念的不断更新。然而就在中珠公益实践进行地如火如荼时,其背后支撑着的公益理念却鲜有人提及。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调慈善”、“道德绑架”等词频繁见诸报端,引发了人们对公益的新思考。其实公益理念的内涵非常复杂,可以衍生出许多具体的问题,如我有没有权利通过帮助你也给自己带来一些经济或名誉上的利益?这时的我还能不能算是一个道德的人?在帮助你的行为中,我负有多大的义务和责任呢?反之,如果我接受了来自你的帮助,你有没有权利要求我时时对你心怀感激,事事以你为先呢?也就是说,我有没有义务接受无形中形成的这样一种道德约束,跟你结成一种权威依附关系?公益不是谁单方面的付出或接受,而是两个生命的交融,它所能引发的改变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那么我们不妨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对慈善伦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下分析探讨,以期能引发大家对于公益理念的关注和思考,为中珠学子的公益实践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公益慈善与公益慈善伦理
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里,“慈”与“善”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慈”最初意指父母对孩子的爱或者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关怀,在后世的运用中被扩展到对全社会的爱。“善”则是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与恶相对。这两个字虽在语源上有所区别,但是二者的意思却在流传使用中逐渐趋同,其体现出的本质意义则是一种推己及人的爱和关怀。这样的一种慈善概念与我国传统的儒家仁爱学说、佛教慈悲观和善恶报应说、道家尊道贵德思想一起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奠定了思想基础。而在西方文化中,与慈善相对应的英语单词有两个,charity和philanthropy。在这两个词中,我觉得philanthropy比charity的内涵更宽,更能体现公益的内涵。Charity更多的是指提供救济和施舍,而philanthropy则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love for mankind”,通过人们对上帝的善来人引导人们对全世界的爱,即因爱神而爱邻,是对全人类的、平等的爱。
事实上,无论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推己及人”还是耶稣所说的“爱人如己”,表达的慈善都是一种美德善行和爱心,是人类所需要具备的一种基础道德。所以当下有公益慈善引发的一些社会争议并不意味着公益没有意义或其本身出了问题,而是我们公益慈善机制尚不完善,且对于在公益慈善实践过程中施助者与受助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定位不清。
那么何为慈善伦理呢?慈善伦理是社会道德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有人认为它是以仁爱慈善之心为道德基础,以贫富差距为社会渊源,以捐赠者的意愿为实施动力的。然而我认为,这还不够,在慈善伦理体系中受助者的意愿也是绝对必要的考虑因素,举个简单的例子,每当我们假期去往贫困地区进行支教时,我们有没有考虑过支教对象本身意愿,还是说我们觉得他们需要我们为他们进行辅导教育?同时,公益还应当具备无偿性和人道性两个特点。也就是说,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政治义务不同,它不应当是以某种权利的交换或利益的获得为前提而去履行义务的,它或多或少会牺牲施助者的个人利益。
二、施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不少人对中大实行的公益时与奖学金挂钩制度颇有微词,认为这样的导向会使得学生是为了某种功利的性目的去做公益,而非处于善的本心。那么施助者在公益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又该是怎样的呢?
首先来看权利。施助者若是将公益实践看成是对自我人格的一种发展和完善,是寻求心理满足感的一种手段,在我看来,无可厚非,可是施助者无权通过这样一种行为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为之前我们已经谈到了慈善伦理的特点之一便是无偿性,其动机是不以获得某种权利和报偿为出发点的,它想要强调的是人们不应该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积累财富,而是要在别人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尽量地为他人着想,并给予帮助。但是对于志愿者公益实践过程中伴随带来的一些好处,如公益时的累积、满足感的获得等,我们也不应横加指责。只不过很大的一个问题在于,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去判断一个人他在慈善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到底是伴随而来还是有意为之的,毕竟很大程度上人对于自己的内心解释有着第一身的权威性。其次,施助者应当有权利对自己的施助对象和救助程度进行选择,并且不以后果伦为判断标准。例如有学生志愿者反映,义教对象的家长要求他们在辅导课业的同时还需对孩子的品行进行教育,那么在我看来志愿者此时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样的要求,接受固然值得赞扬,然而不接受也不应被批评,毕竟这样的帮扶要求实际上超越了志愿者能力范围的。
如果说在选择帮不帮助他人的时候还不算进入义务范围的话,那么一旦你选择了成为一名施助者的话,就必须承担起一些不以权利交换为目的的义务。首先,你有义务去了解你的施助行为和施助方式给受助者带了了何种感受,并且要依据对方的感受对自己的慈善行为、方法进行修正,我认为这一点对于志愿者进行支教尤为重要。其二,双方是处在一种平等的关系中的,施助者有义务以一种平等、尊重的态度去对待施助者,而不应该是一种怜悯或上俯视下的态度。
三、受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受助者表示,在面对施助者时,总感觉抬不起头来,对于他们提出来的要求也不敢拒绝,但凡有一点差池,便有可能背上“不懂得知恩图报的人”的名号。然而在我看来,施助者和受助者是不应当形成这样一种权威依附关系的,因为双方始终是平等的地位,受助者不会因为接受了帮助而变得低人一等。在面对施助者时,可以决绝自己不愿意的要求,也没有义务要透露自己全部的隐私。是要学会感恩,但这种感恩并非事事服从。
另外,受助者也需要承担一些义务。比如说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处境,自立自强、自尊自重,不要怨天尤人、消极等待,甚至采取一些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报复性措施,也不能以自己的弱势为“优势”对施助者进行“道德绑架”。虽说公益慈善是我们所倡导的一种社会行为,是高尚道德的体现,但是受助者也不能因此而将其视为一种应当和必然,要心怀感激,并将这种爱和关怀更广泛的传递下去。其实,并非只有“达”才能兼济天下,“穷”也一样可以用爱去帮助他人。
有人曾说:“最大的威胁不是社会动荡,而是社会溃败”,在公益慈善新兴的社会背景下,愿中大学子能热情不减,投身公益;亦愿每一个中大人都能认真去思考我们作为一个大学生、社会人的价值,用公益理念指导公益实践,同时又以公益实践促进公益理念的不断更新与完善,理论与实践并重,在读善修身与兼济天下中去体会不同的生命体交融所带来的触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