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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还是互益?

2015-05-11 09:48:22      来源:

       当下社会,公益理念深入人心,公益组织日益增多,公益活动蔚然成风。譬如前年初,乐清市仙溪溪流环境保护协会成立,专门保护特定的仙溪溪流,被认为是温州首个民间发力、政府支持的纯公益社团,据媒体称,协会运行约两年,仙溪就已基本看不到漂浮的垃圾,两岸也是清洁有加。不过,人们在热心描绘公益事业的美妙图景同时,也许需要冷静地对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很好的了解或者说普及。诸如什么是公益组织,公益组织何为等等。

 
  无疑,公益组织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是否必然为公益组织?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非营利性,主要体现为不以营利为组织目标,也即其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自身发展,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也许是出于对上述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简单化理解,许多人把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等同起来,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在你我身边,也确实不少社会组织自觉或者不自觉、有心或者无意地认为自己不是追求私利,因而是公益组织。如乐清市仙溪溪流环境保护协会认为,它以热心公益、服务公益为宗旨,没有自己的私利 ,乐清市官方人士也认为这一点最关键,即协会不存在自身的经济利益诉求。然而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它属于公益组织,人们似乎并不了然。
 
  造成公益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认识模糊不清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社会组织分类理论存在的逻辑缺陷。正如有学者论及,受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理论主导,我们将社会组织划分为要么是追求个人利益的营利性法人,要么是追求社会利益的公益性法人。这种“公—私”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分类理论给社会组织实践带来了不利影响。因而,许多国家的社会组织立法对公益法人和公益组织作出进一步区分,从而形成了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互益性社会组织的分类。前者所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领域内,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无偿或者以较优惠条件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后者则可以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领域内,向特定的多数人无偿或者以较优惠条件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还有学者简明地指出,实现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叫做公益,实现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谓之互益。
 
  由此观之,我们身边的许多社会组织,传统上称之为公益组织,但也并非没有转变为互益组织可能。当然,这不是指现行法律性质上的变更,因为直至目前我国社团仍然划分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而只是在一种理论视角下提出的组织发展方向之一。就乐清市仙溪溪流环境保护协会而言,亦是如此。我们认为,在其成立初期,公益组织的定位为其赢得了众多的支持,例如乐清市人大常委会的力挺,仙溪镇党委政府的扶持,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当地企业家、村干部及普通村民的热情参与,但长远来看,也会带来一些烦恼,譬如当时发生的“抓鱼小插曲”(村民抓仙溪溪流环境保护协会放养的鱼时与协会监督员发生纠纷),原因不仅在于协会监督员没有执法权,而且在于捕鱼者个人对于协会没有实际的认同感。倘若不久的将来,作为专门保护特定的仙溪溪流的协会能转型为当地人民的互益组织,将公益道德标榜转变为利益集体协同(事实上,当协会被作为争取政策的平台,已经是这种协同的自觉体现),那么其倡导的群众既当治水的参与者,又当治水的监督者,更是治水受益者的理念或许就成为长期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