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创办的、同获该项大奖的格莱珉银行迎来其盛大的社会企业日。此时,我们需要总结一下中国推行格莱珉银行模式的试点教训,并考虑今后中国重新试点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可能性。
格莱珉银行的主要运作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瞄准最贫困的农户,并以贫困家庭中的妇女作为主要目标客户;提供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按周分期还款,整贷零还,无须抵押担保;采用借贷小组制,加强小组内部监督和约束;执行小组会议和中心会议制度;按照一定比例的贷款额收取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作为风险基金;借款人为主要银行成员股东;强调借款人充分利用已有创收能力与机会。
截至2014年4月,格莱珉银行累计发放了152亿美元贷款,贷款余额为11.26亿美元,贷款偿还率达97.28%。存款余额19.14亿美元,其中成员存款11.94亿美元,非成员存款7.2亿美元,存贷比(贷款余额与存款的比率)为58.80%。格莱珉银行到2014年4月底有2.72%的贷款没有得到按期偿还,但是,除了上述少数年份,每年保持了盈利。
实际上,在银行业,出现一定范围内的不良贷款率是正常现象。银行业有风险是常识。一般金融机构通过拨备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风险定价,就能弥补贷款损失。关键在于需要设定规则,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同时通过风险定价,使得利率水平考虑到风险因素。所谓对贷款风险采取“零容忍”,那是外行的态度,既不现实,也不可取。
1995年,格莱珉银行决定不再接受任何捐助,完全实现了财务和机构的可持续性。格莱珉银行对穷人放贷,之所以能够取得上述良好成绩,是基于其一整套的有效机制,其中包括:
客户预筛选机制:借款人自组织小组和中心,连续7天的信贷政策培训和其后的口试,定期小组和中心会议制度,这些都有助于提高贫困瞄准度;
非正规的成员间监督和制裁机制:比如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在贷款纪律上的面对面的压力。一旦一个成员不能还贷,不仅该有问题成员的信用和信誉受影响,还将影响其他小组成员的借贷机会;
风险防范机制:比如,借贷和还贷都在中心会议上进行,有助于使得整个贷款过程保持透明度;信贷员不从本地聘用,杜绝其发放“人情贷款”;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协助借贷人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追债;通过利率的风险定价来弥补贷款损失;吸收成员和非成员存款为贷款筹资。
信息与互信机制:定期小组会议有利于增进组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互信,定期中心会议有利于中心内部各小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互信,以及信贷员和中心内部所有小组甚至所有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互信;信贷员居住在他所负责的村庄,不时走访借款人,而不是要求借款人到银行的某个村外分支去申请贷款,也强化了信贷员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互信。
目前,格莱珉银行的金融产品包括贷款、储蓄账户、养老保险计划和贷款保险计划。其信贷产品包括基础贷款、机动贷款、住房贷款、教育贷款和其他贷款,截至2014年4月底,分别达到9.92亿、9224万、52万和3731万和402万美元。
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也试验过众多的微型金融项目,绝大多数为项目形式,少数采取机构形式,绝大多数以失败告终。
中国也曾尝试推行格莱珉银行模式,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有“中国小额信贷之父”之称的杜晓山团队。从1994年5月开始,杜晓山教授利用格莱珉信托基金所提供的15万美元种子资金和福特基金会提供的2万美元项目资金,在河北、河南多地创建中国首批扶贫经济合作社,被誉为中国的“穷人银行”。最早是在河北易县,基本上套用格莱珉银行的部分运营模式,具体包括:贷款以妇女为主;五人小组;每周分期还贷(年率8%,实际年率16%)的贷款利率;按照贷款额的5%收取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作为风险基金等;如果按期还款,贷款人则可以继续再贷,并提高贷款金额。最初项目进展较为顺利,老百姓不仅没有抵制,而且非常遵守规则,头三年还款率达到100%。由于其仅是研究试点,除了研究学者,没有更多人力专门管理。其后几年,社科院主要与当地政府扶贫办合作,这种管理模式最终埋下巨大隐患。部分试点项目拖欠贷款严重,财务管理混乱,工作人员贪污公款、转移挪用公款现象频繁,存在公款私存问题,项目偏离设计初衷,资金短缺,项目难以维系。
与此同时,上述中国的格莱珉银行项目试验是在严重金融抑制环境下展开的。项目采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方式,当时存在年利率8%的利率上限,而且实际上不允许强制储蓄和储蓄动员。储蓄容易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不过,与地方政府合作,最初保证了项目较为顺利地进展,但是也为后来出现的种种问题埋下了隐患。
中国如果继续开展格莱珉银行模式试点,可能首先需要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做出明确的切割,加强微型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增进机构信贷员在村庄的直接存在,更好发挥定期中心和小组会议的信息沟通和互信机制。
当前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同时利用了强制储蓄和储蓄动员。真正要重新推行格莱珉银行模式试点的话,需要考虑强制储蓄和自愿储蓄动员并重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新的项目可能需要依托当前存在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信用社等现有机构,或者新设一家类似机构,这样引入自愿储蓄动员的可能性。新设类似金融机构,或者改造原有机构并掌握控股权,才能维护机构的独立性,探索出一套充分考虑格莱珉银行现有经验、适合中国本国特点的成功试点方案。而且,如果要考虑建立类似格莱珉银行那样的成员拥有的银行,需要新设微型金融机构或者改造现有机构。最后,也可能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面向穷人的商业性微型金融模式,金融服务定价要考虑所有的成本和风险,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实现财务和机构的可持续性。而且,需要考虑金融服务不仅仅是微型贷款,还可以包括储蓄服务等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