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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司型社会企业,三大无法回避的障碍

2014-06-30 17:26:15      来源:
        会企业强调运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或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本次经贸国是会议中,政府因应全球化的五大策略之一。透过创新与创业,社会企业有机会将政府做不好的(政府失能)或企业不想做的(市场失灵),转变成可自给自足、能持续扩展的营运模式。
 
  然而,其中有一类社会企业,公司型的社会企业,又称社企型公司,仍然面临三大无法回避的法规障碍,亟需改变不适宜之法规,或法规过度僵化之适用。也就是说,在积极导入政策工具促进或奖励之先,应先松绑打造一个友善的生态系统。毕竟,凡社企型公司都必须自力更生,才能面对市场竞争,政府职责无非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障碍一、社企型公司的宗旨与公司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冲突(公司法第一条),创业者可能面临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求偿或违反公司法受任人义务之问题,也影响了民间投资者与社企型公司之间彼此的信任(Trust)、不利民间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投入、无助于群聚效应及连锁效果,更不易激发创新潜力(可参考美国多州将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修入公司法的经验)。
 
  障碍二、财团法人及公益信托至今仍无法被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原则地核准投资设立与其公益目的相符的社企型公司(如老人福利基金会发起以长照为宗旨的社企型公司),以引进更多深藏民间的耐心资本(Patient Capital)。法律并没有限制财团法人及公益信托不能投资或设立公司,但因缺乏ㄧ致的标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承办人员多不敢核准,否则难保不被扣上利益输送的帽子。尤其此涉及教育、文化、环保、内政各部会,而非仅相关经济、劳动及卫福。
 
  障碍三、目前政府各部会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或原则来认定社企型公司予以促进或奖励。例如,负责推动创新育成的经济部、鼓励创柜版募资的金管会、可投资社会发展的国发基金,以及规范政府优先采购的工程会等。
 
  政府拼经济,更要拼公义,才能避免赢者全拿、贫富两极,并协助青年就业。此时,发展社企型公司不啻提供了政府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既能引进民间资源、降低对补助倚赖,又可减轻社会问题。若法规松绑可以进一步释放民间能量,让公司型社会企业成为施政的亮点与国家的巧实力(Smart Power),今年2014若说是社企年,台湾成为社企岛,实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