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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找啊找啊,找婆婆

2014-06-05 10:04:50      来源:
       就需要加快推进这三个条例的修订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应加快推动社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公益慈善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建构起一套属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
 
  5月28日,广东省政府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份报告称,广东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力度,2013年全省撤销社会组织151个,取缔社会组织1个,责令撤换负责人4个,责令整改25个,发出警告24个。
 
  据中新网报道,截至2013年12月底,广东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44496个,同比增长26%,其中社会团体22485个、基金会42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1582个。
 
  此外,广东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明确在2014年6月底前,省市县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与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工作方案,201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脱钩工作。
 
  广东省政府所推进的社会组织工作代表了中国社会组织今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去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社会组织得到了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但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困扰着一些社会组织。
 
  在当前决定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三大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框架下,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仰仗这些条例的修订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而在此之前,他们还都需要找一个“婆婆”。
 
  社会组织的“婆婆”主管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今年第十期《求是》杂志撰文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从1988年的4446个增长到2013年的54万多个。”而早在两年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给出了更惊人的数据,“我们自己长期的观察是,没有登记的应该在300万到400万家”。
 
  王名认为,“因为很多社会组织没有登记,谁也搞不清准确数据。但不管是哪一组数据,都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没有登记注册,这些社会组织仅仅因为一个主管单位的问题就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社会组织圈内人将业务主管单位称为“婆婆”。所谓业务主管单位,由与社团业务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及政府部门授权的组织担当,负责成立前的审查,并且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完成了这一步,才能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这也是备受诟病的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
 
  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这一思路在1998年重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得以沿用。
 
  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因为当时社会团体发展过快过乱、多头审批、无章无序的局面,因此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管理思路,政府希望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的制度形式发展社会组织,分散和防止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
 
  “婆婆”从无到有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既非政府部门又非民营企业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崛起,这被称为“第三部门运动”。在中国,“社会”一词则是1900年左右才出现。其实,社会组织并不是舶来品,中国民间结社的历史由来已久。从先秦的“社邑”“会党”,到明清的“善堂”“会所”等,这些都是社会组织的雏形。
 
  到了20世纪,被称为民间结社的社会组织开始显现现代社会组织的特点。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等革命性社团,各种战地服务组织、救国会等政治性社团以及“学会”“学社”“协会”等新式学术文化社团开始出现,当然还包括动荡时局下活跃的帮会和秘密组织,它们既是民间传统的延承,又受到西方理念和慈善模式的影响。
 
  1950年,政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取缔各种反动社团,规定社团到民政部门登记前要到主管部门开证明。由于当时社团都是官办社团,登记后民政部门不对其进行管理。
 
  1989年,国务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时需要到主管部门开证明、到民政部门登记,而在实际管理中,双重管理体现得不明显。到1998年条例重新修订以后,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模式最终得到了确认。
 
  该条例和2004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个条例界定的三个法人形态通常被简称为“社团”“民非”“基金会”,同时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的双重管理模式,并一直沿用到现在。这三大条例,成为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核心。
 
  由于“政治上可靠”是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所以社会组织一直需要有个“婆家”。“作为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担任着审查和监督的责任,确保‘可靠’的方式就是由熟悉的人担任社团负责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刘培峰说。在他看来,熟悉本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能够更好地对社会组织进行审查,同时双重管理制度就像两道屏障。
 
  然而打安全牌的主管部门却把不该挡的也挡住了,成为了限制社会组织多元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刘培峰认为这也是社会组织官僚化的开始,退休的、在职的官员成为社会组织的领军人物。“社会组织被称为社会发展的名片,它有三个典型特征,来自民间、非营利、公益性,与政府行政组织的最大区别是它的民间属性,但是相当一部分非政府组织变成了某些单位的内部附属部门,并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威开展工作。”刘培峰说。
 
  社会组织的官相
 
  “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坊间流传的这一说法,道出了一些学会、协会参与和助推违规行为的种种乱象。
 
  提起社会组织的官僚化,中国足球协会、作家协会以及红十字会无疑处于风口浪尖。
 
  在现行的体制下,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足协既是中国足球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而中国足协虽然是一个社会组织,但是工作人员却多是国家工作人员、民间组织人员双重身份。谢亚龙、南勇、张建强、杨一民等人贪腐案发生后,有人直言,足协不是一个真正的专业机构,它是国家行政部门官僚化的变种机构,官僚体制下的中国足协体制是造成中国男足历久不兴的根本原因。
  相比之下,作协的官僚化直接受到了内部人的批评。
 
  作家阎延文多次撰文批判作协体制的行政化,称作协成了某些官员解决“级别”、待遇的地方。全国各地作协有大批部级、厅级、局级干部,都由国家财政供养。“特别是年届退休、在国家机关升迁无望的官员,更把进入作协当作最佳选择。结果,使中国作协成了一个机构众多、人员庞大的行政机构。”阎延文说。
 
  而早在2003年就辞去山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职务、同时退出中国作家协会的山西作家李锐表示:“之所以这样做,是深感作协日益严重的官僚化、衙门化,在这种官本位的等级体制下,文学日益萎缩,艺术、学术无从谈起。”
 
  当这些身在或者曾在其中的人呼唤官本位协会的平民时代时,一些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还在期盼能有一些“官气”,找到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就是其中的一家。从2010年至今,这个成立14年的社会组织,已经走在了申请民办非企业的第4个年头。它是一家专为智障人士服务的社区机构。据其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全国13个城市有11个是独立民非企登记,“算起来,我们手里有18个民非企牌照,只有北京慧灵是工商登记”。
 
  为了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该机构专门成立了民非注册公关小组。但小组负责人李萌介绍,4年来的公关活动,都以失败告终。“我们到市残联,市残联说所有福利机构,都是区民政局管。到了区民政局,又说没有业务主管单位,他们不办理申请,把我们推了回来。”
 
  其实,在北京慧灵申请民办非企业的第二年,北京市民政局就对外宣布:今后将对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大开绿灯,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审批全部放开,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建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
 
  但是时至今日,北京还没有出台更进一步的细则,北京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完全放开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1998年的条例仍旧生效,不要业务主管单位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拿着报纸的报道当法律依据,“符合四类条件的社会组织想要直接申请也要经过我们内部的审核程序”,该名工作人员坦言,“我们也在等正式的文件,修订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也好便于开展工作,但是一直就没有下文”。
 
  对此,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副主任委员刘有千谈道,民政部现在是两条腿走路,对于能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维持原状,对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新兴社团,原则上是放开的,但是现在审批难度还是比较大。
 
  滞后的条例 难产的新规
 
  大量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因登记难题要么注册成企业,要么不经任何登记非法运行,成为“草根NGO”。因为这一群体数量庞大,又具备公益性,通常开展活动无人追究,除非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而这些“草根NGO”无法享受到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也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对社会提供的服务更无缘政府购买,加之常规的公益收入不稳定,他们的生存状况堪忧。因此“简化登记程序,取消业务主管限制”的呼吁从十多年前就已经开始。
 
  刘有千认为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哪些应该回到民间,哪些应该归为政府的管理,还要看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作用。
 
  去年3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方案》明确宣告双重管理制度将于年底正式终结,“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011年,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透露,民政部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去年7月召开的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也曾透露,《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大条例将于年底前修订颁布。但是因为各方意见不统一,条例出台仍未有确切时间表。
 
  刘培峰教授认为,这其实是对社会组织的认知有分歧,新的条例对于收放的尺度把握不准,社会组织是一把“双刃剑”,应该看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与政府部门是可以相辅相成的。
 
  此外,有专家认为社会组织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都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层次较低,在一些问题上规定不明确、规制不健全,经常出现“捉襟见肘”的状况。这就需要加快推进这三个条例的修订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应加快推动社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公益慈善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建构起一套属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