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几天美国旧金山曝光中国大妈倒卖基督教救济穷人的食物后,今天加拿大电视台又曝光2名华裔妇女坐宝马领救济食物卡。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局面,对比一下各国社会救助制度,也许能找出一些原因。
一般来说,各国社会救助金的标准都比社会保险金低,但没有领取期限的限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控制救助费用的一个方法是降低替代率。在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担方面,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中央政府统管,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和中央、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制度。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由中央政府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并负责具体管理,由中央财政拨款。
美国: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现有财力
1965年美国出版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曾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
美国独立以后,1935年罗斯福总统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从而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首次明确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后经历届政府的多次修改和补充,逐步形成了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称为公共救助或福利补贴。
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对有子女困难家庭的资助。政府以现金资助单亲有子女家庭,或父母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养老及困难补贴。主要做法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发放现金补贴。
免费医疗。是为了使穷人获取医疗服务的项目,在美国所有的资助项目中该项目耗资最大,由联邦和州政府分担。对于低收入个人而言,免费医疗服务的范围很宽,从住院到门诊,从检查到手术治疗,大部分都不用自己花钱。
食品券补助。食品券是政府发行的专供购买食品的有价证券,以解决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
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岁以下儿童而设立的,每年都有数千名妇孺享受这种补助。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安居计划、教育救助就业培训援助等,帮助贫困家庭获得教育、住房、培训和就业的机会,增强自救、自助和发展能力,解决长期依赖政府救助的问题。
在申领人财力审查方面,美国和英国相似,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财力。在就业审查方面,自2000年起,美国政府要求接受援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每周工作至少30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就业目标,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从1997年的至少实现25%提高到2002年的50%以上,核心家庭的标准则由75%提高到90%。
英国: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资产或收入
英国政府对贫困群众非常重视,早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济贫法》,对贫困群体和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予以津贴补助。1834年又制定了新的《济贫法》,明确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实行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并成立了专门管理局。此后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英国社会救助的项目很多,甚至有些是福利式的救助,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儿童救助、残疾救助、失业救助及疾病救助等内容。低收入家庭救助是对收入低于官方规定贫困线家庭的救助,救助金随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而变化。低收入者还可以取得一部分取暖费,有子女的可取得学校免费牛奶和80岁、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或只有少量养老金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残疾救助包括残疾人的保姆补贴、活动补贴和重残补贴。
社会救助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有明确的针对性,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而确需救助的人给予救助。因此,以上救助项目都会有相关的财力审查和就业审查来确定申领人领取救助金的资格。
在财力审查的范围方面,英国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财力。在社会救助标准之外规定一个免审额度,即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的资产或收入,视同无资产、无收入,不抵扣社会救助金。
在就业审查范围方面,英国政府对以下政府对以下四类人员实行严格限制:一是年轻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要求失业6个月的18岁至24岁的年轻人必须从以下四种方案中做出选择——在私人部门工作(雇主得到补助)、在志愿性部门工作、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全职教育或培训;二是单亲父母,英国政府制定了特别行动计划,通过工作寻求、建议和培训帮助单亲父母找到工作,必要时可以为那些再次全职学习的单亲父母提供小孩的照看;三是长期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规定,雇主雇用一个已失业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失业者可从政府获得为期6个月的每周75英镑的工资补助,年龄超过50岁的人还可享受特殊援助;四是残疾人或者长期患病的人,这类人也可获得额外的补助,目标是帮助残疾人或长期患病的人找到工作或者帮助那些已工作的人继续工作。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使那些依靠福利生存的特殊人群走上工作岗位,摆脱对福利的依赖,建立社区不同部门(包括雇主、志愿性组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
德国:成年子女财力状况也要考虑
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政府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以预防为主对付社会经济风险的新的社会保障手段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流行开来。德国政府在1942年制定了关于政府救济的法令,第一次对公共救助的享受条件、救助种类和程度作出了全国统一规定。1962年前联邦德国颁布了新的《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特殊困难者进行社会救助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又进行了几次修改,改善了救助的支付方式,扩大了对残疾者救助。1975年绝育和计划生育救助也被列入《联邦社会救助法》。上世纪90年代初两德合并后继续实行上述法规。
德国的社会救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包括残疾人、老人、病人、孕妇、产妇、在国外的德国人;另一类是低收入家庭的救助,这种救助面向全社会。
除了食品费、生活费、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费、支付丧 葬费等。对高龄、残疾、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为解决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实施了住房补贴救助。凡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
另外,儿童补贴也是德国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只要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家庭津贴,子女越多得到家庭津贴也越多。在申领人财力审查方面,德国不仅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财力,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虑之列。
韩国:救助倾向生活保护
韩国的社会救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有功人员救助以及灾害救助。生活救助包括:生计救助、医疗救助、妇产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救助、职业训练以及就业安排。医疗救助是生活救助的一个方面,对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从门诊到住院全部医疗费由医疗保护基金支付。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医疗保护基金负担其门诊医药费,但住院费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可无息贷给。医疗救助对象须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或住院。
韩国颁布法律对国家有功人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救助。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其遗属。对他们的待遇包括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减免交通费等。
灾害救护的内容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被褥、学习用品及其他生活必须品,对遇灾住宅进行应急修缮,提供或贷给生活所需资金器具或材料,介绍就业,办理丧事等。灾害救护所需费用设立灾害救护基金,由国库负担70%,地方政府负担30%。
加拿大:依靠通货膨胀达到缩减目的
加拿大许多省已经降低部分救助金和特殊补助金费用,其他救助金则通过控制费用增长而后依靠通货膨胀达到缩减的目的。这迫使社会救助享受者在成为受益者之前广泛动用个人资源提高收入水平。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加救助者主动寻找工作的热情,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救助制度的“养懒汉”效应。
荷兰:补助款项达社会救助支出80%
荷兰的救助标准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中央财政的补助款项达到社会救助支出总额的80%左右。
日本:中央财政承担75%资金
日本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承担75%左该右的资金。
瑞典:地方政府可对标准进行调整
瑞典由中央政府制定建议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该标准进行调整。除极少数项目(如对新移民前3年的救助)外,其余均由地方政府出资。
法国:资金来自中央政府及缴费
法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定标,中央负责管理,部分专项救助由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资金来自中央政府及缴费;其他非现金救助由地方政府出资并负责管理。卢森堡由中央政府负责确定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前3个月到1年的开支由地方财政承担,以后的开支由中央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