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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更相信外国人做慈善

2014-01-23 16:07:08      来源:

       2009年,奥巴马在华盛顿一个为流浪青少年设立的慈善机构内粉刷抽屉。资料图

  由于国外的慈善组织运作时间长,在信息公开方面已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模式。它们的一些具体实施办法或许可供我们借鉴。

  用评级制约慈善机构

  美国慈善机构的运作历史悠久,一般建立了旨在约束本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较完善的标准、规则等,尤其是自主项目申请、款项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等,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而且任何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其账目。

  此外,美国还有行业自律系统。该国的慈善评级机构先后为超过5300家慈善机构评级,一旦慈善机构信誉受到质疑,就可能被公众抛弃。慈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提高自己的透明度。

  对违规者捐款全没收

  在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机构在联邦层面有国家税务局,在州政府层面有首席检察官。根据美国国会2000年通过的一项国内税务法,包括慈善机构在内的所有组织,每年都必须向国家税务局上报年度财务报表,要求提供的信息十分详细,包括慈善机构前5名收入最高的成员名单、前5名报酬最高的合同商名单以及筹款所需花费。更重要的是,该报表还要求提供与所有董事会成员有关的金融交易记录。如果这些交易有问题,相关董事可能会被课以高额税收,慈善机构也可能失去免税资格。此外,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免税机构要求查看它们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前3年的税表。同时,人们也可写信给国家税务局,了解某免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内部结构。

  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

  英国采用行政监管模式

  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英国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模式”。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860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增进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信心。1992年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

  独立评估机构打造公信力

  除了最常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欧美国家还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在美国,较有影响的独立评估机构有成立于1912年的“更好事务局委员会”所属的公益咨询服务部、成立于1918年的“全国慈善信息局”和成立于1912年的“福音教会财务责任委员会”。2001年,“更好事务局委员会”与“全国慈善信息局”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评估机构名为“BBB明智的捐赠联盟”。

  在美国拥有广泛影响力的全国慈善信息局,是在一战后席卷全美的捐赠热潮中诞生的。当时少数慈善机构私吞给难民的捐款打击了捐赠者的信心,一些民间组织的管理者、学者、律师、会计师就联合发起成立了这样一个独立评估机构。现在的评审结果定期上网公布,不过,这种独立的评估机构并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非营利组织可以拒绝参评,但如果不参与评审会引起公众猜疑,因为公众相信中介机构评估的权威性。

  德国“捐助徽章”一年有效

  德国为了规范慈善机构的运作,设有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DZI)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其中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创立于1893年。它们的监督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是建立在自身“公信力”的基础上——它们向通过其审查的社会福利组织和慈善组织颁发“捐助徽章”,由此认证这些组织具备募捐资质。由于公众认可这两家机构的权威性,所以获得其“捐助徽章”的组织比未获认证的组织更受公众信赖,自然也更容易得到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