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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慈善中的政府作为

2013-11-13 10:05:07      来源:
       使现代慈善摆脱无序状态,得以顺利健康发展,政府的介入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在中国,国际社会亦是通例。奇怪的是,近年来偏偏有人大声疾呼要政府退出慈善,似乎政府对慈善的支持与介入成了影响现代慈善发展的原罪,矛头直指所谓有政府背景的公募组织。
        公募组织和非公募组织是我国目前的两支主要慈善力量,它们的共存与互补是我国现代慈善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有些人无视中国国情和客观现实,忘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唯物史观,甚至提出不按照他们设计的线路图行走,慈善便可能夭折的狂言。这就很容易把人们的认识引入一种误区,因此,有必要加以厘清。
        当我们强调慈善的民间属性时,绝不能因此而否定政府的作为。按照慈善的自身发展规律,政府应坚守两条底线:第一,善款不进公共财政腰包。公共财政是依靠税收和法定缴费实现的,而民间以自愿形式捐出的剩余财富不宜由政府进行分配。我们所讲的慈善是国家社会保障的补充,不能误解为是国家财政的补充或税收不足的补充。如果这样做,很容易偏离慈善的宗旨和方向。但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政府不对慈善款直接分配,不等于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以大型救灾救援为例,为避免善款使用中出现盲目性和发生浪费现象,政府在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慈善组织独立自主权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建议和适时予以协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二,政府不宜动用公权实施强捐。把自愿捐赠的原则贯彻到底,这不仅是慈善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使然,也有利于提升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如果个别政府部门为追求某一领域的所谓“政绩”,强行要求公民捐款捐物,或许一时间会产生物质效果,但久而久之势必出现逆反心理,不但损毁政府形象,慈善事业也难以持续。
        从全国情况看,对于上述两条底线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部门是守得住守得好的,但不排除个别地方和部门出于种种原因没能坚守。如果因为这些个别现象的存在而作为要求政府退出慈善的理由,显然是不当的也是荒唐的。
        在对待各项纷繁的事物中,包括慈善在内,政府同样应当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事实上,政府在把控一些“可不为”的底线之后,在广阔的慈善领域可以大有作为。
        为公募组织的初创助力。近年来非公募组织发展很快。但因设定门槛较高,普及势必要有一个过程。相比之下,公募组织的创立要容易一些。事实上,公募组织的发展还远未饱和, 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仍处于缺位状态,而那里的群众又迫切需要。如果当地政府不重视不支持,这些基层慈善组织便很难建立起来,牌子、票子、车子、房子以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如果这些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一个慈善组织创立便无从谈起。这就需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办法给以助力,帮助实现。
        制定政策法规,支持发展,实施监管。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政策法规不但能起到引领作用也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人们从中可以看到国家在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支持什么抵制什么。以2012年为例,中央政府在决策层面给公益慈善事业和行业的发展释放出前所未有的、明确的积极、改革、开放声音。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时任总理温家宝在讲话中强调,“鼓励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开展社会互助和慈善活动。简化成立公益性基金组织和慈善机构的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基金组织、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举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在党的十八大上,除了继续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外,还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在制定的政策法规方面,根据2012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统计,2012年颁布的关于公益慈善类法规有22部之多,涉及到志愿服务、登记管理、社会工作、政府购买服务、财务监督、募捐与捐赠、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等领域。
         这些中央精神和各级出台的政策法规,对引领、支持、维护、监管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会起到重大作用。
        发挥支持、动员优势。慈善需要各级政府的强力支持,更需要教育、宣传和动员。政府不宜强制要求人们必须捐赠,但这不等于说政府可以放弃对慈善的宣传、教育。从意识形态上讲,慈善作为伦理道德的正能量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与人之间冷莫无情互不关心,一方有难八方无动于衷的社会,很难想象会有和谐、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视慈善理念的树立和普及。“人之初性本善”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一句话,但人们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却不是与生俱来,后天的实践经验和教育尤为重要。这些工作单凭一些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显然是无法承担的,其影响力、执行力也远远不够。政府掌控着主流传媒和教育机构,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将会使慈善的教育、宣传和动员效益最大化,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引领慈善事业发展。慈善事业和我国其他行业一样,也同样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慈善需要有先进榜样引路,先进典型示范,对慈善领域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和改革创新成果尤其需要鼓励和支持,这既是我们党的传统有效的工作方法,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份内之事。
        整合慈善资源,引导行业自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慈善资源是无限的也是有限的。客观地讲,如何使有限的慈善资源得到优化,使无限的慈善资源得以持续,这不是哪一个慈善组织所能实现的。唯有政府站在全局高度,通盘考虑,适时加以指导。虽说慈善捐赠不宜实行指标化,但对宏观发展趋势的预判以及发展战略规划还是必要的,这当然也应该成为政府所为。至于行业自律除慈善组织自身努力外,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则必不可缺。政府直接或间接通过中国慈善联合会这样的行业维权、自律、服务组织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行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它不但可以使慈善资源得到合理整合,也有助于克服慈善市场乱象,预防无序无度开发,更有利于提升公信力,使慈善组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形成常态化。
        协调职能部门对发展慈善事业的认同与支持,明确责任与义务。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而非主体,慈善与发展经济相比较是配角而非主角,这是客观事实。但慈善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有其自身的重要功能与作用。正因为如此,党和政府才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慈善从自身属性上讲,它是一个跨领域跨界别的事业。从行政上可以主管慈善,但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包揽慈善。如果我们将慈善也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并使其成为一项永续的朝阳事业,光靠一批慈善组织在实践前台运作是不够的,各个部门几乎都要为其助燃添力。试想,如果政府教育部门不认可,慈善进校园进课堂能办得到吗?如果财政、税务部门不认可,慈善捐赠免税能落实吗?而协调与各个部门的关系显然不是一些慈善组织所能为,归根结底要依靠政府鼎力支持。
        慈善,作为我们守望相助的共有事业,政府非但不能退出而应大有作为,唯有大家共同呵护和打造,慈善事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