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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 应设定“后悔期”

2013-06-25 11:09:49      来源:

    据《成都商报》报道,妻子患上精神病,悄悄捐了所有存款。5万多元捐赠给四川省慈善总会,1万多元捐给中国红十字总会。丈夫何世亮想要回这些钱给妻子治病,但需要法医鉴定捐款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昨日,经过近20天等待,何世亮从四川大学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拿到了妻子鉴定报告,报告中写明,肖永凤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捐了款不能再退,按理说这也能说得过去,如果你捐来退去地耍弄慈善机构,多不好啊。当四川省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拒绝退还给何世亮共计六万多元的捐款时,我理解了,毕竟,慈善捐款也是有制度的,虽然是他的妻子患上了精神病,是在无责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捐的钱。

        当前,中国慈善遭遇了信任危机,捐款数额持续低迷。这时候,每一笔捐款对慈善机构而言,都是一种肯定或信任。说实话,他们见了捐款比亲爹都亲,捐了钱想再退回去,他们岂能善罢甘休?因此,当何世亮提出退还捐款时,无论是四川省慈善总会,还是中国红十字总会,都婉言拒绝。最后,他们提出一个条件:必须出具正规专业医院的精神病鉴定。

        或许,这个理由是正当的,关于慈善捐款管理文件中也的确有这样的要求,可是,这怎么看都像是故意刁难。由此,我突发奇想:如果慈善机构给借款人设定一个“后悔期”,那后果会怎么样呢?在慈善遭遇冰冷期的现今,给捐款人设一个月的“后悔期”,其实就是先给人以信任。给捐款者设定“后悔期”,可能会让一些捐款“回流”,但这样的措施,或将让公众眼前一亮,使大家对慈善多一分理解、信任。

        这样,很多捐款者或许能免除遇到这样的尴尬,刚刚捐款之后,就遇到了非常紧急的用钱情况,如果你不是精神病,捐款无法退回,哪怕是你遭遇不幸,没人援助,也只能自认倒霉。如此真能实现,何世亮在顺利讨回捐款给妻子治病的同时,也会对慈善机构多一分敬意。

        设定一个月的“后悔期”,也可以对实行后悔权的捐赠者实施小的惩罚,比如扣除小比例的费用,比如将他们的后悔行为予以曝光,比如设定“后悔”的次数等等,这样可以防止有人故意行使后悔权捣乱,骚扰正常的捐赠秩序。

推动慈善事业的进步,透明的查询是必需的,但设定“后悔期”,也是可以尝试的一步。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