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与NGO界的关系

2012-06-18 17:40:47      来源:
NGO变成了中文词
  进入主要话题之前,想跟你们讨论一下英文词和中文词的关系,我在北京已经4年多,发现NGO基本上变成一个中文词,所有中国朋友都懂NGO。NGO是非政府组织,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在中国经常听到,我比较少听到的是“非盈利界”或者“非盈利组织”,英文词是Non-Profit Sector,谈美国制度,“非盈利界”是关键词,美国政府谈到公民社会、NGO发展,一般会说非盈利界,为什么谈到非盈利界?因为非盈利界意思比较广,中国朋友想了解NGO一般会想到慈善机构或者一些环保团体、抗艾滋病团体,但非盈利界包括各种各样的机构团体,不是政府一般就是非盈利界。我做这个演讲,会把“非盈利界”和“NGO”两个词合二为一。

第一,美国的NGO/非盈利界的历史和背景
  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已经有建立社会团体、NGO的传统。独立之前,美国不是一个统一国家,是13个分散的殖民地,虽然每个殖民地有自己的殖民政府,但殖民政府当时比较弱,没有提供卫生、教育等一类的社会服务。所以在殖民时代美国人有传统:如果需要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比如说学校,当地的老百姓就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团体自己来办这个事,不等政府来办。因为美国的开创者,美国的政治哲学理念对庞大的政府持怀疑态度,政府不是万能的东西,最好让老百姓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美国成立之前,著名的NGO开创者就是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31年他在费城组成了早年的NGO,就是费城图书馆公司(Library Company of Philadelphia,1731),这是第一个向外开放的图书馆或者第一个比较像个公立图书馆的NGO,费城的老百姓可以交很便宜的会费从那借书。当时的书籍是奢侈品,而且大部分的书从英国进口,特别贵。所以本杰明·富兰克林觉得这个非盈利公司对费城的文化发展有帮助。
  1736年,他建立了另一个NGO:费城志愿消防队公司(Union Fire Company,1736)。当时费城没有专业的消防队,火灾隐患比较大,本杰明·富兰克林跟他的朋友筹备一些资金,买一些消防设备,让志愿者值班做消防工作,这个传统现在在美国还可以看到,特别在乡下地方,很多小城市、小地方没有钱养一个专业的消防大队,所以设备是地方政府买,但消防人员都是志愿者,这在美国很普通,是早年NGO的一个例子。
  本杰明·富兰克林有一句名言,翻译成中文是“个人的力量小于众人的力量”。
19世纪的NGO
  美国独立后,到处都有民间组织发展,在19世纪很多社会改革运动中都可以看到NGO的力量。南北战争前,美国有奴隶制。对反奴隶制影响力很大的NGO美国反奴隶制度社团(American Anti-Slavery Society) 在1833年成立。
  在当时有影响力的NGO还有妇女基督教禁酒联合会(Woma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1874)。19世纪,禁酒是一个社会运动,当时不少美国妇女觉得酗酒问题带来很多社会矛盾,特别是男性喝酒过多。这个组织跟宗教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直到现在美国NGO界跟宗教关系还是很密切。
  另一个有影响力的NGO就是美国最早成立的环保团体——山岳俱乐部(Sierra Club),于1892年成立,现在还存在。
成长中的美国非盈利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NGO非盈利界发展得非常快,到现在发展还依旧不错,1995年美国有110万家非盈利组织,2005年达到140万家,现在肯定更多。2005年140万家非盈利组织有53万家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大部分美国NGO规模很小,年收入没有超过25000美元,为什么要提25000美元?因为这是一个门槛,如果NGO收入超过25000美元,每年必须向国税局做一个报告,必须详细的报告NGO的收入来源以及领导者薪水,但大部分小规模的NGO不需要做详细的报告。非盈利组织资产增长超过GDP的增长,1995年美国非盈利界的总资产是1.5万亿,2005年是3.4万亿,非盈利界的资产相当多。另外,在美国所有工作岗位中有10%在非盈利界,非盈利界在美国经济中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和岗位,所以在美国经济里,非盈利界非常重要。

第二,美国税法和非盈利组织的免税待遇
美国税法501(c)(3)条款
  我个人对税法很有兴趣,如果要了解美国各方面的社会政策,可以通过税法来了解美国政治理念的很多东西。如果要了解美国NGO的发展,最重要的是501(C)(3),这是美国税法的一个条款,我是501(C)(3)的“粉丝”。501(C)(3)是给宗教、慈善、教育等组织免税待遇,而且501(C)(3)有两种免税的待遇或者两种优惠政策:一是组织不需要交所得税;第二点,值得参考,即捐赠者将钱捐赠给(C)(3)机构,捐赠的钱数将从个人所得税中减掉,例如我想把一千美元捐给(C)(3)慈善组织,就可以将这一千块从我个人所得税中减掉。企业也有减税的待遇,如果公司要捐赠给美国慈善机构,公司也可减税,这是鼓励个人和企业给(C)(3)组织捐赠。
 
 
最大的501(c)(3)组织

最大的 501(c)(3) 组织 (按总资产计算)
  在这里我举三个(C)(3)组织的例子:第一,比尔·盖茨基金会,现在是美国资产最多、最大的(C)(3)组织;第二是美国癌症协会,是家喻户晓的组织;最后一个组织规模比较小——water for people,这个组织主要目的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老百姓提供干净的饮用水,他们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C)(3)组织除了免税待遇外,还有一个特点:政治活动受到限制。(C)(3)组织不能直接进入美国选举或者进行选举活动,但这不代表(C)(3)组织完全没有政治声音,如果跟他们组织的核心理念有关,他们也可以发表他们的看法,比如美国癌症协会可以鼓励政府提高对癌症研究的投入,可以登广告说,美国政府应该多一点投入支持癌症研究,这是允许的,但癌症协会不能说这个民主党或共和党的候选人很支持癌症研究,所以不能要求投他的票,这是(C)(3)所不允许的。
  这里写了美国10个最大的(C)(3)组织:第一是基金会。第二是大学。第三是医疗机构。第一大和第二大都是盖茨基金会,我不知道为什么盖茨基金会将资产分成两个组织,他们肯定有其理由。一个是盖茨基金会,另一个是盖茨信托基金,这两个组织合起来资产接近600亿美元,美国最大的基金会。 其他的501(C)(3)组织有的是跟州政府有关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基金会。还有的是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和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为什么要强调美国非盈利界、非盈利组织,因为很多医院用非盈利模式经营,不挣利润。另外一个是Trustees of Princeton University ,其它的也是医疗机构和著名的学校,很多中国朋友说,大学算NGO吗?在美国,特别是私立学校,都是用501(C)(3)登记的。
501(c)(4)条款和(c)(4)组织
  美国大部分NGO是(C)(3),但另外一个组织是根据501(C)(4)条款登记的,在法律上没有很大的不同。法律上,(C)(4)是公益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或特定的本地雇员联合会,跟(C)(3)没有太大的差别。(C)(4)组织有免税待遇,但捐赠者无享受减税的待遇。(C)(4)组织不用向联邦付所得税,但我将一千块捐给(C)(4)组织,不能相应的从个人所得税中将这部分钱减掉。跟(C)(3)的另外一个不同是(C)(4)可以参与游说和政治活动,可以参与政治选举,公开支持候选人或反对候选人。所以在美国政治游说的团体是用(C)(4)来登记的。
  这里举三个例子:第一是具有争议的组织——全国步枪协会,主要保护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在美国持枪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步枪协会反对政府来限制老百姓持枪的自由,他们有自己的主张,而且公开支持与自己主张一致的候选人,并且通过政治活动劝老百姓投票给自己认可的候选人,这是允许的。通过这个事可以了解(C)(4)的组织。
  第二是(BradyCampaign),这个组织的开创者以前是里根总统的白宫发言人,1981年有一个精神病患者拿枪暗杀里根总统,一个子弹射到了这位发言人的脑袋,他变成半瘫痪,现在还是坐轮椅。因为是枪击的受害者,他建立一个(C)(4)组织,鼓励政府采取措施限制枪支暴力。显然,对持枪限制,有组织支持,也有组织反对。
  第三个组织——AOPA,是美国私人飞机拥有者和驾驶员的协会,美国跟中国不同,很多美国人拥有私人飞机。这个组织在华盛顿,保护美国私人飞机拥有者的权利,政府如果想对私人飞机征税或者提高私人飞机拥有者的成本,他们肯定反对,他们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游说团体。说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持怀疑态度:这样的游说团体是利益团体,怎么算公益组织?这真的算是公益吗?这就要看每个人自己的看法了,如果很支持持枪自由,肯定会觉得步枪协会是一个公益组织,如果不同意NRA(步枪协会)的看法,可能觉得其不算是一个公益组织。只要组织符合(C)(4)、税法以及政治活动的有关规定,美国政府不会对其进行限制,在美国,NGO也要自由竞争。
  刚刚介绍了两种民间组织:(C)(3)和(C)(4)。大规模的美国NGO会成立两种组织,一个是(C)(3),第二个是(C)(4)。比如说,美国退休人员协会AARP,这个在美国政治中非常有影响力,代表退休人的利益,有3500万会员,年纪差不多50岁的美国老百姓可以加入该组织。AARP在华盛顿影响力很大,美国领导者不会轻易得罪AARP。AARP意思是:改革养老制度的过程不能让退休人吃亏,并且要给美国退休人有尊严的退休晚年。AARP组织是(C)(4),是政治游说团体,同时开了AARP Foundation(退休人员协会基金会),是(C)(3)组织,做慈善活动,主要帮助经济困难的退休人。理论上这两个组织中间要有一个防火墙,AARP不能用(C)(3)慈善机构的钱来支持他们的(C)(4)的政治活动,游说活动。

(美国退休人员协会)
五花八门的非盈利组织
  大部分的美国NGO是以(C)(3)和(C)(4)来登记的。但国税法也给其他各种各样的组织免税待遇。包括:(C)(5)是工会和农会;(C)(6)是商业联合会,如美国商会;(C)7是社交和体育俱乐部。在美国高尔夫球场不对外开放,要加入俱乐部才可以在他们那儿打球;体育俱乐部就是(C)(7)登记;(C)(10)组织很有意思,在美国越来越少见,他们是传统的地方分会系统的兄弟会,是传统的NGO,在美国著名的例子是共济会,在美国每个城市都有共济会分会,共济会美国开创者也会参加共济会,第一个总统华盛顿是共济会的会员。传统的地方分会系统的兄弟会比较少见,大部分NGO都是(C)(3)和(C)(4)注册的;(C)(13)是非盈利墓地公司和火葬场,提供火葬服务也是用非盈利模式来经营,严格说也是一种NGO;(C)(19)是退伍军人组织,每个地方都有退伍军人的组织。
注册一个NGO(特拉华州的吸引力)
  在美国注册不是很难的一个事,不管是非盈利公司还是盈利公司都在州政府注册。很多NGO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为什么特拉华州有吸引力?因为有很多优惠政策:第一,登记费用便宜,小规模的NGO注册费为89美元,年费75美元,另外一个很吸引人的地方是允许董事会成员只有1个人,所以可以注册个人NGO,如果我想成立梅儒瑞美中关系促进联盟,我可以当唯一的董事长、董事,会议员。如果我有89块的注册费,就可以注册美中关系促进联盟,我的NGO不一定有钱,可能没什么影响力,但至少有注册,有合法的身份。特拉华州也是按照联邦政府的规定给NGO免税的待遇,而且NGO不需要住在特拉华州,不需要在特拉华州有任何活动,在那边都可以注册,给你合法身份。
  在美国,NGO最大的挑战不是登记,而是吸引捐赠者,扩大他们的影响力,这是NGO最大的挑战。

第三,政府和NGO的互相监督
  在美国谁管理非盈利组织?主要是财政部,国税局。IRS主要是调查非盈利组织高管的“过高薪酬”,假如你成立一个慈善机构,年收入是12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花在领导者的薪水,20万做慈善活动,这个组织肯定会被IRS取消免税资格。领导者的薪水过高,免税待遇会被取消。什么是过高?法律上对“过高”这个词的定位比较模糊。IRS调查薪水情况,会与其它类似组织领导者的薪水做比较,如果是一个环保团体,给董事长年薪50万美元,IRS发现一样大的环保团体的董事长年薪最高是10万,他们就会觉得你的薪酬过高,为什么?因为在任何国家不能排除有人利用NGO来作弊或者利用慈善机构的名义来逃税,所以IRS要调查NGO,要预防这样的现象。他们也需要监督慈善团体的政治活动,刚刚讲的(C)(3)组织的政治活动受到限制,就是由IRS管着这个事,如果一个慈善机构直接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帮助,这算非法,9·11之后,有小部分美国慈善机构因为将资金给恐怖组织而被取缔。
  IRS会公开非盈利组织所填的990税表,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组织都要做990税表,而且是公开的。如果想了解NGO,可以上网查990表,看他们的收入来源、经营情况、领导者的薪水。
  除了财政部的国税局之外,联邦选举委员会也会管,主要是管NGO的政治活动,特别是(C)(4)组织。(C)(4)组织虽然没有受到那么多的限制,但还要符合有关规定。
个案分析:山岳俱乐部(Sierra Club)

(山岳俱乐部)
  山岳俱乐部这里我们来看个例子,山岳俱乐部。它是19世纪成立的环保团体,原来是501(C)(3)组织,1966年6月在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登广告反对在大峡谷修建水坝,认为会破坏大峡谷的环境。国税局觉得他们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政治活动(他们直接进入政治辩论),所以国税局取消(C)(3)资格,后来经(C)(4)重新登记。当时很有争议,支持者说,这样的主张跟他们组织的环保核心理念有关,不是什么限制的政治活动。但对于山岳俱乐部来说,这个情况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因为影响很大,得到很多人的同情,通过这个事,山岳俱乐部的会员人数攀升了,影响力增加了,但到现在Sierra Club(山岳俱乐部)还是一个501(C)(4)组织,捐款给他们不能享受个人减税的待遇,他们也是游说团体,如果政治领导者环保意识不够强会公开批评,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游说团体。
个案分析:皮尔斯溪教会(Church at Pierce Creek)
  再来看一个例子:皮尔斯教会。是纽约州一个小基督教教会,跟很多教会一样,他们用(C)(3)来登记。在1992年美国大选总统前几天,在《今日美国报》登整版广告力劝基督教徒不投比尔·克林顿的票。广告说,比尔·克林顿所推行的政策是背叛上帝的法律的。意思是说,如果你是好基督徒,不投克林顿的票,要投布什。这显然违反了(C)(3)不能直接参与选举活动的规定,所以国税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非盈利组织也监督政府

(反对政府浪费公民联合会)
 

(支持华盛顿责任和伦理公民联盟)
 

(监督白宫预算办公室组织)
 
  刚刚说了政府怎么管理非盈利界,非盈利界也监督政府。在这里举三个例子:一是反对政府浪费公民联合会。
  主要是监督,做很多调查,确定美国联邦政府没浪费纳税人的钱,如果看到浪费的项目和现象,会公开批评,做报告,通过媒体公布这个事;第二个是支持华盛顿责任和伦理公民联盟。这个组织主要是反对政府腐败,官员腐败,他们不断的调查美国领导者,查到腐败现象通过媒体公布这个事;
  第三是关于预算——监督白宫预算办公室组织。美国政府必须减少赤字,做预算时要有责任。这是非盈利监督政府的例子,相当多,不止是这3个,这里仅通过这三个例子让大家有个感性认识而已。
  近几年也有一些新现象,即非盈利界的自我监督。例如,慈善导航员网站(www.charitynavigator.org)被很多人使用。如果想捐赠给慈善组织,但不知道慈善组织经营得怎么样,效果怎么样,就可以用慈善导航员来查这个组织。网站会给每个慈善组织做一个评估,像旅馆一样,有几星级。美国每一个慈善机构,都想受到这个网站4星级的评估,因为这表示慈善机构的成本很低,做项目的效率很高,管理很周全,而且领导者的薪水报酬也不高。但如果只有1星级的评估,表示这个组织可能在财政方面有一些问题,领导者的薪水有点过高,捐款就要小心谨慎。慈善导航员这个网站也是一个NGO,是一个专门监督其它NGO的NGO,这是在美国看到的一个比较新的现象,新的趋势。

第四,美国政府和NGO的合作

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2005)
 
  这是美国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红色部分是政府购买服务和物品的收入,绿色部分是政府对NGO直接捐赠的钱。 NGO接近30%的收入来自美国地方,州, 和联邦政府,政府跟慈善组织有很多合同关系或合作。美国部分对外援助是通过NGO执行,国际开发总区有很多NGO伙伴,比如国际美慈公司,是一个大规模的对外援助NGO,在40个国家开展减轻苦难、贫困和压迫的工作。初衷是帮助全世界的弱势群体,有3600名雇员、合同人员,是名副其实的跨国NGO。政府跟他们的合作非常密切,美国国际开发总署2008年向国际美慈公司提供了4700万美元支持他们的人道主义项目。比如海地发生地震时,政府有直接帮助海地,也有一部分钱给NGO,让他们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为什么这样做?如果政府直接做这个项目成本过高,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而NGO的效率好很多。
个案分析:国际美慈公司(Mercy Corps)
  美国部分对外援助是通过NGO执行,国际开发总区有很多NGO伙伴,比如国际美慈公司,是一个大规模的对外援助NGO,在40个国家开展减轻苦难、贫困和压迫的工作。初衷是帮助全世界的弱势群体,有3600名雇员、合同人员,是名副其实的跨国NGO。政府跟他们的合作非常密切,美国国际开发总署2008年向国际美慈公司提供了4700万美元支持他们的人道主义项目。比如海地发生地震时,政府有直接帮助海地,也有一部分钱给NGO,让他们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为什么这样做?如果政府直接做这个项目成本过高,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而NGO的效率好很多。
  另外一个例子是对难民提供服务,美国每一年接受几万来自各国的难民。这些人到美国时,需要帮助,他们不会讲英语,有语言障碍,要找房子、工作都很困难,所以政府通过NGO给刚到美国的难民提供服务。
政府和NGO如何处理好关系?
  谈到这里,我做一个小结。处理好政府跟NGO的关系,双方都有责任。首先政府应该给NGO一个公平、透明、便捷的注册渠道。第二,政府给NGO免税待遇。我不主张任何国家盲目模仿,但这个政策可参考。最后,特别在(C)(4)组织领域,应该让这些NGO自由竞争。
  NGO首先要遵守法律,如果从政府和纳税人那里受到优惠政策和免税待遇,就有责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要遵守特别是对参与政治活动的限制。NGO需要透明,我个人并不太担心游说团体政治影响力过大,但(c)(4)组织任何游说团体或NGO支持或反对一个候选人,应该用很透明的方法,不要背后操作。NGO也有责任保持其独立,如果跟政府有太密切的关系,肯定不名副其实。
  如果政府与NGO处理好关系,有利于建立一个民主稳定的社会,或以中国朋友的说法,有利于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我谈到这里,再次谢谢大家!
 
 
利益团体间相互制衡,社会就达成某种均衡
  主持人:非常感谢,中文说得这么好。我个人在2008年曾经作为美国国务院的访问学者去过美国,对美国的NGO组织有着切身体会,当时去了4个城市,到每个城市都是不同的NGO组织接待。在中国我没有做过政府的客人,但我知道中国政府大部分是由政府出来接待客人。
  在听这个讲座的过程中,我听出今天有一个核心词:即监督和制衡。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同利益团体都主张自己的权利,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社会就达成某种均衡。
  剩下的时间是交流和提问,请每一个提问人、在提问或阐述观点时不要超过2分钟。
  网友1:(C)(3)组织是宗教、慈善、教育方面的组织,你刚才列的10大单子,第三是SW Louisiana Business Dev.Center,它是属于宗教、慈善、教育的哪一类呢?
  梅儒瑞:是慈善组织,(C)(3)有很多组织,不只是限于慈善,主要是慈善、宗教这类,但有各种各样的,我对(C)(3)组织里不是特别了解,他们主要是在贫穷地方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因为他们有(C)(3)的身份,所以美国国税局就认为他们的行动符合(C)(3)的要求。我对他们不是特别了解,他们有一个基金会,用这个基金会来吸引投资者,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网友2:我来自于社会企业,社会企业在美国有什么样的定位,属于NGO吗?美国政府跟社会企业有什么样的互动,比如说政策。
  医疗机构在美国也算NGO
  梅儒瑞:管NGO最多是国税局,获得NGO身份、免税待遇,主要是机构是否挣钱,如果机构有盈利和分红,肯定没办法获得(C)(3)和(C)(4)的资格,但如果你是(C)(3)组织,不代表你不能收费,很多(C)(3)组织是收费的。中国人所说的社会企业,如果在美国,你的组织肯定是(C)(3),因为你不挣钱,目的不是为了股东挣钱,目的是为了提供服务。医疗机构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医疗机构为什么算(C)(3)组织,算NGO,为什么?因为很多医疗机构不挣钱,像美国退休人员协会基金会(AARP Foundation)他们在美国有很多医院,是慈善医院,但慈善医院还得收钱,看病还得付医疗费,美国政府对穷人、老人有医疗保障、医疗补贴,但在美国,不管是非盈利、盈利医院都要交医疗费。
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2005)
 
  这个图一半是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和物品时所收到的费用,为什么费用占慈善机构那么多的比例?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因为美国很多医院是用非盈利的模式来经营,所以费用比捐赠还大。因社会企业不挣钱,不分红,所以有免税待遇。

在美国拐卖儿童不是由非盈利界负责
  网友3:我代替一个燕山大讲堂的网友提问,在中国很多城市,有不少的流浪乞讨儿童,这些孩子中有很多是被一些非法团伙从亲生父母那儿拐走进行乞讨的。近来有学者在微博上发起了“打击拐卖儿童”的活动,网友对流浪乞讨儿童拍照,然后上传到网上,以此帮助他们的父母认识自己的孩子,如果在美国一个孩子失踪了,父母发现了,可以通过什么样的组织找回自己的孩子?
  梅儒瑞:拐卖儿童在每个国家都有发生,但在美国比例可能少一些。主要是通过警察和司法部门进行解决。拐卖儿童是犯罪行为,不是非盈利界的负责,而是由司法机构负责。
  网友4:您说(C)(3)、(C)(4)条款,有没有(C)(1)、(C)(2)条款?
  梅儒瑞:501(C)(3)负责非盈利组织,美国国税法是一个非常大的法律,有10万多字,501(C)(3)是一小部分,(C)(1)和(C)(2)具体有什么内容我不知道,但你可以看到(C)(3)是慈善机构,(C)(4)是游说团体,(C)(5)是工会,什么样的组织国税法有一条负责,国税法有一大部分负责政党,政党也有税收的有关规定,因为我不是税法的专家,不是特别清楚每一个条款。
  网友5:政府对NGO的管理,主要是对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153万家进行管理,但除了这些之外,其它的怎么进行监管,困难是否很大?
  梅儒瑞:基本上组织年收入不超过25000美元,还是要登记,但只是在网上做一个非常简单的登记,不需要填细节,国税局要管理那么多的小规模NGO不合算,250000美元作为一个门槛。所以他们把重点放在规模比较大一点NGO上,25000美元对NGO来说是非常小的一笔钱,门槛很低。

NGO管理层“过高”薪酬的监管
  网友6:对于NGO管理层的薪酬似乎不太好确定和把握。什么是“过高”?
  梅儒瑞:什么是“过高”的薪酬,在法律上不清楚,是比较灰色的部分。耶鲁大学校长的年薪肯定很高,但耶鲁大学可以保护他的年税待遇,因为名校的校长薪水差不多一样。
  慈善导航网站有做一个报告——“Charity Aavigator's CEO Compencation Study”,我看了一些,这很有意思,慈善机构的董事长薪水好象挺高,20万、30万美元的年薪,报告提出有些NGO规模很大,像跨国公司一样,所以NGO需要人才,需要有能力的人来管理大组织,如果不能付一个能够过生活或者比较好的薪水,没办法吸引人。但也有一一些慈善机构受到批评,慈善机构给董事长的报酬真的太多,在这方面,国税局(IRS)有做一些监督,,但最大的是媒体,媒体可以查到990表,这是很大的监督作用。
  主持人:我想问一个问题,中国有的慈善机构管理费用有限额,不能超过所募资金的10%,花掉这个钱也有比例,必须花掉全年所募集到的70%,在美国相关条例中,是否也有类似的规定?
  梅儒瑞: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要看你的组织,比如说基金会,要符合一些针对基金会的相关规定,比如说基金会每年要花掉固定的百分点,不能把固定的投资利润投在项目里。另外还有一些细节规定,如成本就是一个问题,www.charitynavigator.org这个网站也会显示慈善机构成本,但是否规定成本实际要控制在比例中我不是很清楚,不过如果成本过高,预算30%是花在豪华办公室,这个网站给你的评估肯定不是4星级,你的名誉一定也受到影响。NGO互相监督,国税局(IRS)是针对很明显的情况,比如说薪水过高才介入。美国政治家说,国税局对NGO调查人员不够,有人主张应该给IRS更多的钱来监督非盈利界。
私立学校也可获得NGO身份
  网友7: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是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在美国学校系统中,除了公立学校之外,还有哪些学校可以称为NGO?
  梅儒瑞:私立学校可以获得(C)(3)的身份,比如说耶鲁、哥伦比亚、斯坦福都有(C)(3)的身份,有一些公立学校,比如说我的母校德州大学跟州政府有关系,州政府给他们提供部分费用和资金,但德州大学也有自己的基金会。
  主持人:我补充一下我的理解,梅先生讲的斯坦福大学,斯坦福大学是怎么开端的?是一对夫妇把所有财产捐赠出去之后,成立一个基金,办了一个大学,这样就适合(C)(3)条款。
  梅儒瑞:德州大学也有一些他们办的(C)(3)机构,但在这个名单上,主要是美国最有钱的学校,像耶鲁、斯坦福,他们的财产相当大,每年他们有收入,来自基金会的收入相当多,每年基本固定,他们用这个钱当奖学金或者付教授薪水。
 
政府不管小NGO是给他们自由
  网友7:第二个问题,您提到在美国年收入低于25000美元就不接受国税局的监管,我就有一种中国式的思维,如果不接受监管,似乎就是不受官方的重视,感觉这个机构不是特别重要,年收入比较少的机构,靠什么样的特点去吸引别人参与?
  梅儒瑞:不是说他完全没有任何监督,只是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要填写详细的990表。不是说没有人管,不管规模小还是规模大,都要遵守法律。
  政府不重视他们,不管他们是政府给他们自由,他们本来是非政府组织,他们想做什么事,只要守法,做什么是他们的自由,很多NGO规模为什么小,是因为他们是地方性的,几个朋友组成一个组织来做一个事。比如说,这次有一个桥牌俱乐部,可以用(C)(6)来登记我们的组织,但我们也不想我们的组织变得很大,就是朋友之间做一个小规模的组织,只是在社区、小小的地方做一个慈善活动,年收入没有超过25000美元,还是可以做。
  网友7:我刚才的问题有点违背NGO的初衷了。
  主持人:我补充你的问题,一个组织的发展,第一,不在于官方是否重视,第二,是NGO把自己的事做好,吸引人参与,吸引人交会员费,将组织发展起来。

NGO如何监督官员腐败?
  网友8:刚才您提到美国NGO在监督官员腐败问题上发挥作用,我想问是怎么监督的,因为官员的个人财产属于他的隐私,NGO怎么去监督,NGO只是民间组织,怎么去调查它。
  梅儒瑞:简单说,这样的组织主要是通过媒体,如果调查发现浪费或腐败的现象,一般会公布给媒体,让媒体报道这个事,因为你要通过选举,你是参议员、众议员,被媒体点名有不正当的行为,对政治生涯会有影响,经常会看到NGO跟媒体合作监督政府。
  主持人:美国有一个重要的法案《信息公开法案》,按这个法案来说,官员的收入不是隐私,按照《信息公开法案》要公布自己的收入信息。中国也有类似的法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实施)。看到这样的介绍时,中国也有这样的机构,在深圳吴君亮做一个“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联盟”,对深圳广东的政府预算做监督。这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权利,中国有条例,在美国有信息法案。
  网友9:调查时如果一句话说的不合时宜,是否被官员告诬告?
  梅儒瑞:一个人贪污腐败没有一点证据,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我觉得他们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老百姓、媒体。我举个例子,比如CREW(citizens for responsibility and ethicsin washington),2005年美国新奥尔良遭遇台风和水灾,很多外国政府向美国捐赠物品,我们的制度很善意将我们的捐赠给外国,但我们从来没有接受那么大的国外援助,帮助新奥尔良的难民,这个组织觉得美国政府表现得很差,接受外国政府提供的医疗、医药品、各种各样的物品被浪费掉,因为我们没办法把这个东西运到新奥尔良给难民使用。所以他们通过信息公开法在他们网站公布美国政府很多的E—mail,批评美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好,因为政府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导致很多外国家给我们的捐赠被浪费掉。这是一个例子。

NGO如何游说政府保护公民或团体利益
  网友10:NGO怎么游说政府保护公民或者团体利益?
  梅儒瑞:美国退休人员协会(AARP)代表3500万会员的利益,主要是代表退休人利益,他们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有自己的宣传平台,比如说杂志,如果看到不利于美国退休人政策,会公开批评,而且会公开投参议员、众议员反对票,通过各种方法推动他们的理念,而且会支持或反对政治候选人。
  网友10:通过议员表达还是通过提案?
  梅儒瑞:主要是给压力,舆论的压力,比如说做广告。步枪协会经常做广告,所以(C)(4)组织很多是用广告的方法推动。
  网友11:您好,我是来自民间组织。在美国志愿服务是一项传统,您认为美国有哪些比较好的服务项目,在国内比较有影响力的或者有特色的,比较创新性的项目,可以介绍一下吗?第二,从2006年到达中国之后,基于对中国的了解,觉得中国缺少哪些服务?
  梅儒瑞:太多,很难提到,美国有100多万(C)(3)慈善机构,很难具体讲哪项比较突出。我母亲是NGO工作者,她的NGO在德克萨斯,主要目的是预防儿童被虐待,50年前,美国小学老师没有接受任何培训说怎么认识到这个小孩被虐待或者被父母和其他人虐待,但是在70年代有一些NGO做这个工作,给老师、家长一些教育,怎么预防小孩被虐待,所以我母亲长期在这样的NGO进行培训,原本是志愿者,后来变成专业的NGO工作者,这样的NGO会看到NGO工作人员原来是志愿者,但通过志愿的经验变成专业的NGO工作者。
  中国的情况我不太了解,因为我觉得是中国人自己在决策中国将来NGO发展走什么方向,这是中国人自己的问题。

美国如何解决政府跟NGO间的冲突?
  网友12:在美国有没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处理某项具体事务过程中发生矛盾,如果发生了矛盾是政府让步还是非政府组织让步?
  梅儒瑞:政府跟NGO会发生冲突问题,谁让步完全看情况,很多是通过法院来决定,有人反对政府跟教会的合作违反宪法,他们通过诉讼、打官司来解决这个问题,也有这样的事情,有时候是美国政府想取消一个组织的(C)(3)资格或者取消免税待遇,这个组织也可以诉讼,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反抗,如果有争议,最后是法院做出决定。
  主持人:您另外一次演讲时讲了一个故事,一所教会学校于1920年由基督徒组建,禁止学生跟非基督徒谈恋爱,联邦政府对其进行诉讼,到80年代开始改变,最终到2000年,这个学校允许不同信仰的人恋爱,到2008年才做出正式道歉,这也是政府和NGO组织之间相互让步的一个例证,请您再讲讲这个故事。
  梅儒瑞:这个故事是一个学校有基督教背景,但不是代表主流的基督教徒,这个学校长期有一个规定,即白人和黑人学生不允许谈恋爱,有明显的歧视行为,联邦政府反对这种行为,联邦政府最后取消学校的免税待遇,这个学校长期坚持这样的政策,而且有一段时间,完全没有免税待遇,有时候美国政府用税法、免税待遇施加压力,执行有关反歧视的规定,如果是一个私人机构,可以有歧视行为,但如果从联邦政府拿到任何的优惠,必须按照有关的反歧视法律。像这样的NGO(路德教派移民与难民服务机构)跟美国政府有合作关系,这个NGO就必须符合有关反歧视的法律。

美国国税局是财政部的下属机构
  网友13:美国主要管理非盈利组织的是国税局,在这个管理服务方面,财政部跟国税局有什么分工,职责有什么不同,权限有什么不同?
  梅儒瑞:国税局是财政部的下属机构,根本没有分工。财政部有一些调查机构,比如说调查恐怖主义,预防任何美国NGO给恐怖组织提供资源,这个财政部有专门调查,调查洗钱财政部也做。为什么是国税局管理NGO?因为NGO免税是美国政府给他们最大的优惠政策,所以国税局是他们主要的管理对象,符合有关税法的相关法律就可以。
  主持人:今天时间也差不多了。最后我想讲一个故事,是我2008年在美国旅行时遇到的一个华人青年的故事。比较符合美国政府和NGO关系的主题:在美国蒙哥马利市碰到一个中国姑娘谢兰,她现在是该市的市长,她怎么成为镇长的呢?她以前在华尔街上班,结婚后就做了全职太太,随先生的公司(强生公司)到了蒙哥马力。在做全职太太期间,她参加了市镇的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志愿者,利用自己的金融知识帮镇政府做预算。因为她有专业知识,很会做,所以在这个组织中很有权威,在2003年市长选举时,被选成了他们的市长(市长=镇长),所以她现在成了市长,他们是3万多人的小镇。从全职太太变成了一个华裔女市长。在美国只要有管理能力,能够被选民认可,就可能从民间机构换一个舞台参与社会公共治理。谢兰的故事,也算是美国政府与NGO的一个脚注。
  非常感谢今天这样一个聚会,新年第一天,这里条件不是很好,道路很偏僻,非常感谢梅先生的精彩演讲,相信大家受益良多,掌声感谢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