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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报告:政府向NGO购买服务尚存诸难题

2015-10-19 10:01:41      来源:

        由社会组织近日发布的一份社会组织政策创新调研报告称,截至2014年,广州、合肥、贵州、上海、西安、昆明等受调研地区的当地财政,均已开始向当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府购买服务。但资金的具体分配与使用仍有较多限制,且存在拨付不及时、项目评估机制不合理等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是将本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和公共服务职能,交托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按照市场标准订立服务合约;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邀请第三方评估履约情况,并向受托社会组织支付服务费用。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购买服务”逐渐常规化,成为一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态。据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编纂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4)》称,2013年,全国各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总资金达到150多亿元。

  9月18日,民间机构广州市海珠区益友社会组织信息中心联合其他5家组织共同发布“政府培育社会组织政策创新6地调研总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的编写团队在广州、合肥、贵州、上海、西安、昆明等地调研了188家民间公益组织,其中有54个机构曾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约占整体的 29%。

  其中,广东省广州市2013年地方财政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达3.61 亿元,安徽合肥市在2014年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达2.6 亿元。

  《报告》顾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表示,“购买服务的体量已经铺开了,全国和各地都有资金,但流程中的问题非常多。《报告》体现了很普遍的问题”。

  《报告》指出,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具体分配与和使用方面,各地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尤其在对人员及行政费用的支出上,有着较大的限制。例如广州市规定资金须按照“6:1:1:1:1” 的比例分配─即人员经费 60%、督导经费10%、中投标相关税费及评估费 10%、办公经费 10%、服务费用 10%。

  但报告认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格门槛较高,能惠及的民间公益组织较少。在《报告》调研的188家机构中,没有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共有 111 家。其中,没有申请资格的占24%(39 家);不了解申请信息的占 19%(30 家);组织业务不在支持范围内则有15%(24 家)。

  《报告》还指出,一些地区的购买服务资金不能及时落实;有时款项的给付甚至会拖延数个月。在对项目进行评估时,由于须牵就惯用的考评机制,故必须以数据或立竿见影的事实作为考评依据。但该机制却未必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组织工作。

  《报告》认为,造成上述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购买服务”的定义不清晰。

  目前,政府部门对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与对社会组织给予“扶持资金”的概念多所混淆。比如贵阳、西安、上海等地,便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专项资金支持、公益创投等支出,统称为政府购买服务。此外,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项目时,则会以公益创投的名义发出资金。

  对于支出名目混淆的现象,贾西津解释,政府购买服务,是在公共财政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外包契约交由社会组织完成。“其他的投入方式也很重要,包括资助、公益创投,是为了支持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而拿出的资金,但这不叫购买”。

  贾西津表示,政府购买服务还处于一个概念普及的阶段。包括“什么是购买?怎么购买?”,各界都还不太理解。但究竟的目的,是为了要得到具体的服务,还是让当地社会组织的能力有所提升?贾西津认为,这是目前需要厘清的问题。

  如果政府部门把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以及对其给予专项支持、扶持的概念混淆了,那么“资金的目标和如何衡量它的产出,就会模糊”。

  在这次针对全国六地共188家社会组织的调查中,《报告》的编制团队也询问了各社会组织对于“组织内部权力机构、资助方(捐赠方)、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公益行业(同行组织)、服务对象、组织员工(志愿者)、媒体”等不同主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和应然情况。

  《报告》显示,目前社会组织普遍认为本领域内缺乏,只有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至于社会公众、行业组织、服务对象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则最为缺乏。

  在应然面和实际情况的比较中,受访的社会组织当中,认为公众应该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占了72.3%;但认为实际上公众有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仅占29.3%。

  此外,来自于公益行业(同行组织)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也较为缺乏。在调查中,认为公益行业(同行组织)和服务对象对其进行了监管的社会组织,只有20.2%。

  “公众监督很重要,但声音很散,真假虚实都有,能纳入监督体系的还比较少”。贾西津告诉财新记者,目前,在公众声音出现后,往往会变成独立的媒体事件,进而引起广泛关注、使公众对组织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但在媒体热点过后,仍有一系列问题有待处理,包括:对于不端的社会组织究竟有没有举报渠道?是否存在受理举报,并评估、衡量社会组织作为的机构?如果传出的是不实的指责,社会组织又应如何维护自己?

  “需要有机制让公众的监督运作起来”,贾西津认为,公众监督需要和“法律监督体系细化”及“行业自律的发展”衔接起来,“目前还是起始的过程”。

  与公众监督短缺相比,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则存在手段繁复和流于形式化等问题。

  《报告》指出,政府对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年检制度,存在形式化、工作量大、标准不清等问题。《报告》称,“一般来说,如果登记管理部门在组织提交的年检报告中发现问题,会进行实质的审查;但如果组织的年检报告做得非常完善却不符合实际“登记管理部门也很难看出问题。”

  对此,地方上亦有创新试点。该调研发现,2015 年开始实施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就已在实际上,将年检制度变更为年度报告制度。监督监管的主体则已由单一的民政部门,扩充为为民政部门、组织成员、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但由于该办法尚未实际执行过,政策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