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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管理蹒跚探路 税政创新仍落后

2015-10-12 10:46:50      来源:

        日前,民间机构广州市海珠区益友社会组织信息中心(下称NGOCN)联合其他5家组织共同发布了“政府培育社会组织政策创新6地调研总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顾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在9月18日总结报告发现时,作出如上表述。

  贾西津说,过去十多年,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中心主要围绕“直接登记”展开,目前在原则上已被普遍接受了;但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原则上的共识。“这已成为严重地阻碍社会组织发展最重要的因素”。

  该《报告》是由全国各地的六家公益机构,分别在广州、合肥、贵州、上海、西安、昆明等地调研了188家民间公益组织所得出,并从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孵化政策、公益创投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监督监管政策六个方面,对各地的政策创新进行了调查。

  “双重管理”逐渐退场

  社会组织注册“登记难”,过去长期是国内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阻碍。过去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的成立,必须先有官方主管单位、再获民政部门批准。为扫除这一障碍,从2013年开始,全国层面已开始推动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政策。

  报告发现,在调研地区内,“直接注册”基本已经落实:包括广州市实行了社会组织可1元注册,不再需要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同时允许使用住宅办公;在陕西省注册的社会组织,其开设不同服务点时,无需重复注册。

  贾西津表示,类似的尝试全国各地都有,但区域间的差异很大。例如,在云南地区的调研发现,当地出台的社会组织相关政策的文件公开程度低,政策颁行之后,连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也不了解政策的新情况,影响执行质量。

  此外,注册登记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报告》指出,注册的隐性成本仍然不低,例如大部分的地区仍需注册资金、注册产生的行政费用、以及商业办公场所等等。

  同时,一些关注社会特定议题的机构较难注册。例如《报告》编制者访谈的一个关注同性恋者权益的组织,就一直无法成功注册。目前,全国也暂无一个关于同性恋权益的注册社会组织。

  “税收政策严重拖后腿”

  《报告》在梳理目前与社会组织有关的税收政策后发现,即使在改革最活跃的地区,相关税收制度基本没有创新,“税制改革在社会组织的整个体制改革中,是最拖后腿的”贾西津对财新记者说。

  与社会组织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捐赠收据、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NGOCN项目总监吴丽岚表示,在税收政策方面,虽有一些创新的举措,但总体数量仍然太少。

  《报告》中提到的税收政策创新地区之一是云南。根据2013年7月出台的《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当地对“公民、法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享受税收优惠”作出了具体的“退税返还”规定:“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但由于政策的公开程度不足,这项政策的落地执行情况仍不乐观。

  《报告》还指出,在接受调研的全国188家社会组织中,只有43家获得免税资格,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在法制面尚缺乏对“公益性”或“公益慈善组织”的明确定义。

  在实际执行中,地方基层的税务人员,无法有效判断申请减免税额的社会组织,是否符合“公益性”标准;免税资格的评定,更多是根据该组织所从事的领域、规模,甚至是与政府部门关系的亲密度所决定。而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面,目前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享有此资格,其他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均无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此外,在现有法律法规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不能免税。即使该社会组织已获得免税资格,也仅能免除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建设与反贫困研究院研究员毛刚强表示,在没有统一的政策指导的情况下,各个地方财税部门经验缺乏,无法解决一系列问题:例如,哪些组织该免税、购买服务该不该免,以及各组织之间免税与否造成的公平问题等。同时,社会组织仍在发展中,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缺乏理解,而政策的改革需要各部门形成共识。

  全面发展仍待法律保障

  按照国务院部署,与社会组织管理相关的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应在2013年底完成,但迟至今日,“三大条例”的修订仍未完成和出台。今年,“三大条例”修订再次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迟未出台的法规,已对各地的政策创新形成阻碍。

  在此背景下,“地方创新者就是风险承担者”。贾西津认为,这不利于创新激励。她表示,如果能在法律上对基本原则─比如“直接登记”制等,给予合法性支持,改革会推进得更快。

  贾西津称,中国在几年前建立的部省(或部市)协议机制,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给了地方创新空间,效果很好。但现在这个机制被弱化。各地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创新,是基于对中央政策的理解去执行,只能依据试点的绩效来逐步推动,但“承担了风险,法律迟迟不出台,对先行者就有额外的风险和压力”。

  毛刚强则认为,正是因为目前的社会组织仍在发展中,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还需要各地通过实践去丰富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能成为国家政策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