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益动态 > 公益资讯 > 正文

别让慈善因“附加条件”而“跑偏”

2015-06-30 10:18:45      来源:

      你可以选择捐还是不捐,也可以选择捐给谁,但却不能想怎么捐就怎么捐,不能任意赋予慈善行为自己臆想的条件,因为一旦把握不好,就容易使慈善变成生意,甚至是控制。

 
  每年高考过后,都会有不少爱心企业向寒门学子伸出援手,但也有一些企业的行为引发了人们的质疑。在河南漯河市某高中附近,打着“助学”、“奖励”、“公益”类口号的企业宣传摊点足有10多家,最引人注目的一家企业还拿出了50万元成立基金会,奖励在校高中生,但是要想拿到这些钱却并不容易,现场一些声称设立“奖金”的商企,一般要求咨询者添加其微信号、填写调查表或散发资料、到该企业细谈、提供家庭贫困证明等,“通过审查”后才有可能拿到奖金。有的要求学生住址必须是河南的,有一本通知书,还有的要求毕业后必须去该企业工作。(6月28日央广网)
 
  企业的这种捐助形式,引发了学生和老师的不满,但网上也有声音表示,捐资助学是企业自己的事,钱给谁,怎么捐,是企业的自由。从结果上看,只要捐了钱,帮助贫困学生顺利读完大学,就是值得称赞的。先不谈这种观点的对错,但它背后的理论支撑,其实是当前我国慈善事业放任过度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慈善法”,慈善行为也一直缺乏制度的界定和保护,取而代之的,是人们主观的道德观念和五花八门的慈善认识。而外国较为成熟的慈善法,不仅对善款的使用、管理、监督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也对慈善捐助的各个环节、捐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边界给予了制度上的固定。
 
  捐赠是不是个人的自由?当然是,但这个自由绝不是没有边界。你可以选择捐还是不捐,也可以选择捐给谁,但却不能想怎么捐就怎么捐,不能任意赋予慈善行为自己臆想的条件,因为一旦把握不好,就容易使慈善变成生意,甚至是控制。
 
  以河南这些企业为例,企业主们通过了解贫困学生的情况,筛选出相对更贫困且更优秀的学生作为捐款对象无可厚非,但若要求学生在毫不知情的条件下为其做宣传、打广告,甚至毕业后必须去企业工作,就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如果有人因为贫穷而选择接受,就成了委曲求全,其感受到的,也不会是善意和温暖,这与慈善的初衷不符,称之为“生意”更为合适。更有人指出,如果这种任意给“慈善”附加条件的行为不被约束,那么出现男老板借此“包养”女学生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可能。
 
  慈善行为不是“只要给了钱,就是做好事”那么简单,也不应只是捐助人和被捐助人双方“你情我愿”的事,从捐助人到被捐助人之间,应该有一双无形的手,对双方的行为给予规范,确保慈善行为在没有侵害双方尊严、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完成,这双手便是法律。只有以法律规范为依托,才能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促使慈善行为趋于成熟,更好地培养社会的慈善意识和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