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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

2014-09-10 09:35:18      来源:
       云南鲁甸地震救灾中,除了政府部门、军队消防、当地民众之外,还有一股重要力量参与其中,即各种社会组织。整体而言,他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得称道,但其中暴露出的某些问题也引起了舆论关注。社会组织到底该如何规范自我行为、参与社会治理、发挥正面作用,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0.67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200万人,已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治理水平,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但由于改革攻坚与体制转型的不确定因素相互叠加,当前社会组织发展仍存在一些深层障碍。
 
  一是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程度低,对政府资源的依赖性过强。由于过多依赖政府的投入与引导,客观上造成许多社会组织自主性不足,缺乏对人、财、物的自主支配权以及自律自治和民主管理能力,导致不少社会组织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从根本上丧失其“社会性”。
 
  二是涉及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滞后,缺乏公平规范的制度环境。当前,由于法规政策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指导规范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客观上带来社会组织运行混乱、政府监管困难等问题。就政府层面而言,不仅需要制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方案和优惠政策,还应当在营造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上有更多作为。
 
  三是唯数量论导致社会组织缺乏可持续内涵式发展。不少地方忽略本地区的实际需求,一味追求数量增长,造成社会组织在数量上的繁荣假象,而其质量与内涵的可持续发展没能受到重视。
 
  四是社会组织尚未形成相互合作、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目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社会组织常常基于不同的建立目标和建立原则,在人力、财力等资源配置上不够均衡,导致公共服务发展受限。如何加强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合作,特别是公益性项目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扶助、协同发展,是未来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重点考虑的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更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未来可以采取的整体策略是,改革与创新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合作型关系,努力促成政府对社会组织由管控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
 
  明确政社边界,细化明晰政府职能转移清单,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根据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以及政社分开的客观要求,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理念倡导社会的事情必须由社会来解决。按此要求,可以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特别是推行基层自治。同时,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营造社会组织良性竞争的制度环境。良好的制度环境,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以及政府、市场、民众等多方参与的监督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因地制宜,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完善双重负责登记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力度,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积极探索服务外包、公益创投等新路径,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引入社会组织的适度竞争机制,鼓励培养与退出淘汰并举。
 
  突出治理重点,分类分层发展特色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以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为重点,着力培育管理规范、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大科技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科技进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运作与多元化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全面评估,健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机制。在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他律中,自律应为主要手段。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健全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人事、活动、决策等各项内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的知情权,实现对社会组织透明有效监督。
 
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发挥其参政议政、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的一个关键就在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参与社会治理与发展的整体过程。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注重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并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