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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社会企业

2013-08-21 10:03:50      来源:

       十世纪末,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渐渐受到人们重视,不仅被视为社会经济部门重要的成员,同时,也是营利市场部门重要的新兴组织,发展至今,已是欧、美公民社会不可或缺的发展力量,但在国内仍处萌芽阶段,对其认识依旧众说纷纭,尚无定论,更遑论立法;如今,似乎可问:到底社会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若从组织光谱来观察,可发现有两种属性截然不同的组织。光谱的一端为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另一端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营利的经济组织,强调「效率」的重要;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重视「效果」的正确。

  为了达到「效率」目标,组织必然要学会降低生产成本,因而如何具备经营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就显得格外重要;反之,若要达成「效果」目的,组织自然就要竭尽心力发掘社会问题,因而如何创造社会议题及解决社会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

  在组织光谱上,社会企业属于(靠近)哪边?属于(靠近)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值得进一步瞭解。

  贰、社会企业的缘由

  社会企业一词出现,有两种说法,一是来自Freer Spreckley(1981)撰述Social Audit-A Management Tool for Co-operative Working 乙文,另一是追溯到英国Victorian England时代,认为劳工合作社(worker co-operative)即为社会企业(Dart 2004;Hines 2005)。无论哪一种说法,界定的社会企业都有相同的内涵,即:能利用该组织创造社会价值。

  要创造社会价值为何需要透过社会企业?是否社会经济部门中的合作社、协会及基金会等组织已无法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抑或市场部门中的营利组织不愿意发挥额外的社会功能?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可从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两个面向来说明。

  一、营利组织面向

  营利组织虽以营利为其目的,惟在发展过程已逐渐体认到社会责任的重要,这种体认在二十世纪后半叶尤其明显,企业不再扮演游牧民族的角色,开始长期定居一地,融入该地社会网络,与该地形成共构、一体的生命关係,将股东的利益与员工、社区等利害关係人的利益作结合性的整体考量,希望决策过程尽量做到合情合理。1980年代中期,利害关係人理念提出后,改变了企业治理模式,不再强调传统持股人模式(shareholder model),而是完全专注在利害关係人模式(stakeholder model)。

  至于营利组织如何尽其社会责任?多数的想法是从事慈善事业或公益事业来着手;进行方式为何?是以非制度性的慈善捐款为之?或是以制度性的公益活动为之?实际瞭解,在经营策略考量下,营利组织偏向採用公益活动来尽社会责任,将公益活动作为手段,惟活动后的「效果」,仍须反映到营利目的上。

  为了能将「效果」反映到营利目的上,营利组织认为,从事公益活动即是经营公益事业,需要企业化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在这过程,往往会在组织内形成公益性的专案,或与非营利组织进行策略联盟,或在组织内设立公益事业部门,甚至在组织外成立基金会、协会等法人组织,进行策略性的公益活动。运作中,有关公益产品的设计、公益产品的製造、公益产品的行销、公益产品的服务等一切策略性的支出,或以营利组织编列预算支应,或以基金会年度孳息支付,或由营业结余支出,方式不一,惟其主要考量,仍在改善所处的经营环境。

  营利组织无论以何种方式尽其社会责任,只要能够透过制度安排,持续带出社会价值者,都可称之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亦即社会企业。

  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将公益事业置于组织内,当成组织一项业务来推动;另一是将公益事业置于组织外,成立独立的专业机构来推动。

  二、非营利组织面向

  从事公益事业是非营利组织的使命。近年,受到金融风暴的影响,全球各地利率普遍降低,基金会年度孳息收入因而大幅度地缩水,影响年度计画的推动,此外,又值募款时机不对,捐款收入减少,衝击着非营利组织生存的问题。如何改善这一困境,诚为当前非营利组织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非营利组织採取交叉补贴方式为之因应,亦即在组织内成立一个事业部门,或在组织外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透过企业化或商业化方式,设计、製造、销售公益产品,扩展业务,累积盈余,供执行「使命」的部门使用;换言之,非营利组织为了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在自助、互助塬则下,利用事业部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盈余,补贴非事业部门支出,达成使命交付的任务。这种部门与部门间资金相互支援的现象,谓之交叉补贴。

  目前,交叉补贴现象已有明显的增加趋势,成为非营利组织经营的常态。对于这类非营利组织所成立的事业部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也视为一种类型的社会企业,都隶属于非营利组织,由非营利组织统筹治理。

  近年,欧盟社会经济部门出现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以筹组公司的方式成立社会企业,投入公益事业,惟公司须坚守盈余不分配的塬则。公司型的社会企业认为,组织只是一种达成目的的工具,既然合作社、协会、基金会可以创造社会价值,公司组织也应该不成问题,若能做到盈余不分配,即可视之。目前国内已有类似的案例。

  如今,虽然营利与非营利组织都能发挥社会功能,竭尽社会责任,但彼此仍有不同之处。营利组织经营社会企业,方法是:从事策略性的公益事业(尽社会责任),目的在:协助营利组织改善经营环境,极大组织的利润;反之,非营利组织经营社会企业,方法是:利用企业化或商业化方式累积盈余,目的在:弥补组织的资金缺口,创造社会价值(实践使命)。

  参、社会企业的界定

  一、欧盟的界定

  随着社会变迁,目前西欧对于社会企业的看法,有两种不同的思维,一种强调企业的「社会企业精神」,重视企业活动后对社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在这过程,思考的重点是:如何利用创新的途径满足社会需要,至于组织的性质,不是那么重要,可以是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是营利组织。另一种观点,属学者或研究者的思维,其中以EMES Research Network为重镇,界定的社会企业以第叁部门内非营利组织为限,之中尚包括义大利的社会合作社(social co-operatives);思维的重点在建构一种「理想型」的社会企业,特性包括:(一)须有持续的生产行为及销售行为;(二)组织要有高度的自主性;(叁)存有经营上的风险;(四)须有小金额的工资给付;(五)能创造社区利益;(六)由一群市民共同设立;(七)决策权不在资本主手中;(八)要有利害关係人参与;(十)有限度的利润分配。

  近十年,受到社会变迁及经济发展影响,西欧出现严重的失业现象,特别在协助弱势族群重回职场的议题上,成为各国施政的重点。经过12个欧盟国家研商,将解决弱势族群失业的问题委由社会企业来执行,目前欧盟推动的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s),即是在这背景下成立的。

  二、美国的界定

  美国对社会企业的界定较为宽广。学术界认为社会企业是企业组织的一种类型,若从组织性质来看,可从「以营利为主」的企业-从事公益活动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到「经营双重目的」的企业-有适度的利润与社会目标,再到「非营利」组织-从事支持使命的商业活动。非学术界的看法,则关注在非营利组织的营业收益上,如线上杂誌(Magazine Online)界定社会企业为:凡个人社会企业家、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结合营利组织,从事与使命相关的收益活动或创造就业机会者,均可称之。

  叁、欧美社会企业的比较

  比较美国与欧盟对社会企业的界定,可得下表。

  美国与欧盟社会企业比较

                美国               欧盟

  强调重点    营业收入            社会利益

  组织类型  非营利组织(501(c)(3)) 协会/合作社

  焦点      全部非营利活动        有关人的服务

  社会企业类型   很多                 少数

  财务困难       有限                 普遍

  策略发展       基金会              政府/欧盟

  大学研究      商学与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

  背景网络        市场经济            社会经济

  法律架构       欠缺               低度发展但在改善中

  资料来源:Kerlin(2006)

  今日,各国对社会企业界定最完整的国家之一应属英国。英国贸易与产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于2002年对社会企业作了具体的界定,强调:社会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以社会利益作为主要的经营目标,年终盈余须投资在与企业经营目的或社区发展有关的项目上,不应在利润极大化下,将盈余分配给持股人或所有权人。由此考之,英国对社会企业的认定,实有两种属性,即:社会目的(social ends)属性与利润动机(profit motives)属性。为了便于社会企业发挥更大的社会功能,2005年6月,英国贸易与产业部通过了《社区利益公司条例》(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赋予社会企业发行股票的权力。

  肆、我国的省思

  发展社会企业与创造社会价值具有密切的因果关係。社会企业既然可在欧、美地区发展,作为解决弱势族群失业问题、融资问题,以及贫困地区社区发展问题、社会福利问题,在我国应该也可以援引利用。

  我国推动多元就业方案即是一个好的例子。回顾多元就业方案发展的轨迹,确实获得不少正面的评价,深盼未来能在法制化的架构下继续推动,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创造社会价值,已是二十一世纪人类的共识。

  另一个有利发展的条件则是我国早已存在的合作事业及储蓄互助社运动。合作社与储蓄互助社这两种合作组织是欧、美地区发展社会企业的基石,也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草根性经济组织,如何善加利用这两种组织,应是执政者智慧的开端。

  未来,我国适合社会企业发展的领域可为:

  (一)对志愿服务及社区永续发展提供财务支持的领域;

  (二)对弱势族群(长期失业、身心障碍)提供第一次就业机会的领域;

  (叁)成为公共服务新模式的领域;

  (四)协助企业家生产社会公益的产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领域;

  (五)协助营利组织竭尽社会责任的领域;

  (六)为就业者创造自主经营模式及参与营利部门活动的领域。

  当前,欲发展社会企业,应注意的是立法的问题。《储蓄互助社法》修法草案已将社会企业列为未来储蓄互助社可以经营的项目之一,这是国内基层金融发展的新里程碑,应予鼓励、支持。修法若能通过,可谓是我国储蓄互助社运动的一小步,也是国人创造社会价值的一大步。

  作者于跃门逢甲大学合作经济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