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中国社会组织积极介入维护公共利益行动的破冰之年。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近年来,诸多领域出现较多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例如云南陆良铬污染、康菲石油污染等事件给当地生态环境、居民生产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环保组织、律师等个人都试图尝试提起公益诉讼。然而,此前的法制框架对此类公益诉求缺乏相应规定,维权举步维艰。
此次公益诉讼入法虽被视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但仍有一些人士认为,新法对于启动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
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那么,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如此一来,检察机关甚至公民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纵观公益诉讼发达的国家,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公诉机关都是公益诉讼主体。但在中国,这几个主体在新修订的民诉法中,或被排除,或未讲得很清楚,这也会影响其在公益诉讼中主体作用的发挥。公益诉讼在中国,依然任重而道远。